舟山中院:主播離職後,原公司還能使用其帶貨視頻嗎?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網路消費新業態正成為潮流。如果主播離職,原公司能否繼續使用其出鏡帶貨的短視頻?若使用是否會構成肖像權侵權?

近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肖像權侵權糾紛案,認定公司在主播離職後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該主播的肖像用於宣傳,侵害主播肖像權。

2022年6月,小菡(化名)入職舟山市普陀區某水產公司,成為一名網路主播,其工作內容主要是在公司的抖音賬號上直播賣海鮮,並定期錄製、發布短視頻進行引流、推廣。雙方簽定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菡每月的固定基本工資,以及小菡同時享受銷售提成和利潤分紅等內容。

2022年8月底,小菡離開該公司。不久後,小菡發現「前東家」的抖音賬號上仍保留著其出鏡帶貨的短視頻,遂將「前東家」告上法院,以水產公司在公司抖音賬號上發布其出鏡短視頻侵害肖像權為由,要求刪除相關視頻並賠償損失。

水產公司辯稱,小菡是帶貨主播,其因為錄製短視頻獲得了相應報酬,無法再就已發布的短視頻主張肖像權被侵害。案涉短視頻屬於法人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權,有權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且其只是在公司抖音賬號上保留了已發布的視頻而未擴大使用範圍。小菡起訴後,公司已第一時間將短視頻做了下架隱藏,不構成肖像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構成肖像侵權,並支持小菡要求刪除短視頻的主張。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舟山中院二審認為,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肖像許可使用的時間應認定為與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一致。小菡離職後,在雙方未對含有小菡肖像短視頻的使用作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抖音賬號上繼續維持該視頻的發布狀態,構成對小菡肖像權的侵害。肖像權是事關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無論該公司是否為案涉作品著作權人,在勞動關係結束後,未經小菡同意,均不能繼續發布含有小菡肖像的短視頻。

同時,案涉短視頻帶來的經濟利益包含視頻點贊量等數據引流利益,屬於公司支付對價後獲得的合法經營利益,也應依法予以保護。鑒於公司已對案涉短視頻作下架隱藏處理並承諾不再上架,他人已無法在抖音平台上觀看這些視頻,該方式可以實現保護小菡肖像權的目的,故對小菡要求刪除短視頻的主張不予支持。

舟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水產公司侵害小菡肖像權,對主播要求刪除短視頻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公司應作出不再上架相關視頻的書面承諾。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公司抖音平台賬號是其銷售產品的重要渠道,公司通過在該賬號以直播帶貨、發布短視頻等方式宣傳、銷售產品,賬號關注量及視頻點贊量是其吸引顧客的重要方式,也體現平台經濟框架下數據流量的財產價值。小菡在職期間拍攝的短視頻,是水產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理應享有的勞動成果,該視頻帶來的數據引流利益雖基於主播勞動而產生,但屬於公司支付對價後獲得的合法經營利益,依法亦應予以保護。而選擇簡單的刪除案涉短視頻,確會對公司營銷產生較大影響,從而損害公司的財產利益,現公司已對案涉短視頻作下架(隱藏)處理並承諾今後不再上架,他人已無法在抖音平台觀看該視頻,該方式可以實現保護小菡肖像權的目的。在企業數據利益與勞動者人格權保護的衝突下,本案的判決平衡了雙方利益,在保護當事人肖像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保護公司合法經營利益。

來源: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