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
2020年至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3.02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22.09萬件,有效震懾和遏制了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進了反洗錢工作,彰顯了司法機關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此次「兩高」發布本《解釋》,有助於進一步織密刑事法網,推動我國洗錢類犯罪規制體系更加完善。

《解釋》共12條
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嚴密刑事法網。《解釋》針對實踐中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甚至隱形變異的形勢,明確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指導司法機關依法懲治各種類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讓犯罪分子無處遁逃。
二是嚴格認定「明知」。根據法律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為前提。《解釋》針對實踐中對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機關在審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要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三是明確入罪標準。《解釋》在入罪方面繼續採用綜合性認定標準,服務我國反洗錢工作大局。此前2015年的《解釋》設置「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的明確數額標準。這次的《解釋》規定即使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未達到原解釋「三千元至一萬元」的數額標準,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所得財物的性質特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節,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的,堅決定罪處罰。但要破除「唯數額論」,避免機械司法。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為例,具有鏈條化、多層級的特點,位於犯罪鏈條底端的「卡農」(僅以本人銀行卡提供幫助)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與傳統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明顯不同,「卡農」與上游犯罪關聯鬆散、對經手資金的規模和去向無法控制,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擊面,不能僅因數額較大而一律入罪。
四是優化加重處罰標準。《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即加重處罰標準作了進一步優化,根據上游犯罪類型,區分非法採礦罪等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別設置了五百萬元和五十萬元的數額標準。
2015年的《解釋》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確定為十萬元,這與當時的司法實踐情況是相符的。此次《解釋》綜合考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實踐具體情況以及與洗錢解釋的協調等因素,對於上游犯罪為盜竊、詐騙、搶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低的普通侵財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對於上游犯罪為非法採礦罪、職務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百萬元。解決司法實踐中部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協調甚至倒掛的突出問題。
五是增加從寬處罰情形。在第四條從輕處罰條款中增加一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專門針對行為人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構成立功的情形,鼓勵行為人積極配合追贓挽損,努力挽回人民群眾財產損失,爭取獲得從輕處罰。
(總台央視記者 冀成海 董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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