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時代在發展,司法要前行,宣傳要引領。融媒體時代,如何讓「有意義」的內容「有意思」,讓法治好聲音潛移默化「入耳」「入心」?為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開設「普法漫談」專欄,集納展示全國法院漫畫、動漫等新媒體作品,深挖法院富礦,凝聚創新合力,讓法律知識易理解、可感知,讓法治觀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發,春山可望,希望各級法院踴躍供稿,通過一個個「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繪就新時代法治中國的絢爛畫卷。來稿請註明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發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郵箱[email protected]。










審理法院認為,懸賞徵集違法犯罪線索是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主體向社會發布的,收集該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犯罪信息的一種方式,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徵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某發展公司未被作為涉嫌違法犯罪處理,鄭某某在社交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徵集該公司的違法犯罪線索,易使他人誤認為該公司涉嫌違法犯罪,從而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相應降低。鄭某某的行為已侵害該公司名譽權。某發展公司請求鄭某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個人懸賞?
民事主體發布懸賞廣告,應具有正當目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行為。對完成特定行為予以懸賞,有利於實現懸賞人的特定目的。
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無疑可以通過懸賞的方式徵集相關主體的違法犯罪線索。
但是,民事主體發布懸賞廣告,應具有正當目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主體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徵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很可能使一般公眾對被徵集者產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認識,相應地降低被徵集者的社會評價。尤其是,民事主體在網路平台發布徵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由於網路的快速傳播,更容易放大對被徵集者的不利影響。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鄭某某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判令其承擔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責任,有利於引導民事主體正確使用懸賞廣告,避免侵害他人權益。
指導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出品單位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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