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導報·11月13日訊(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撫養權給我,孩子給你」,「記名式」撫養模式你聽說過嗎?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近年來,離婚父母圈悄悄興起了這樣一種新型的「記名式」撫養模式,即離婚父母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一方所有,但該子女實際隨另一方共同生活,享有撫養權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這種模式能否得到法律認可?如果負有撫養費給付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了,子女的權益該如何維護?讓我們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張先生和李女士婚內育有一子小張(化名),後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小張的撫養權歸張先生所有,但小張隨李女士共同生活,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6000元。
後來,張先生以自己收入驟減、撫養費負擔過重為由,不再支付小張撫養費。李女士遂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並要求張先生支付之前拖欠的撫養費及之後應按期支付撫養費。
案件審理期間,因小張已年滿8周歲,經法院向小張詢問,其表示願意隨母親共同生活。法院最終根據小張的意願、小張實際所需、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負擔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決變更撫養關係為小張由李女士直接撫養、隨李女士共同生活,張先生支付判決生效前拖欠的6000元/月的撫養費,並在判決生效後按4000元/月的標準支付撫養費。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記名式撫養不得損害子女利益
法官說,第一,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由父母雙方約定或由法院判決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實際上解決的是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隨哪一方共同生活的問題,而對於未直接撫養、未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其通過負擔子女撫養費的方式對子女進行的間接撫養也屬於撫養的方式之一。因此,並不存在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享有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第二,在「記名式」撫養模式中,父母雙方約定子女撫養權歸屬一方,從法律層面來理解,即雙方約定子女由該方直接撫養、隨該方共同生活;而雙方又約定子女實際隨另一方共同生活,從現實層面來看,撫養權歸屬和撫養實際相分離。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子女利益的情況下,父母雙方自願對撫養模式作出的安排是合法、有效的,應予保護。結合當事人意願、子女撫養實際來看,該種撫養模式應屬父母雙方共同撫養子女的模式。
第三,在「記名方」拒絕履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實際撫養一方有權以直接撫養人的身份代子女提起撫養費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變更撫養關係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並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以,在離婚父母約定「記名式」撫養模式的情況下,雙方應自覺遵守約定,將「父母合作」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理念進行到底,否則一旦啟動訴訟,原本平衡的合作育兒模式可能會被打破,更可能傷及孩子幼小的心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