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場上,商家最為看重的是彼此商業信譽,在一些高端商品交易圈中,更是如此。廣州一酒業公司正是出於信任全款訂購了一批價值10萬元的茅台酒。為了節省運輸成本,保價4萬元託運,不料運輸途中意外損毀。各方協商不成對簿公堂,看法官如何平衡法理情?
01
10萬元茅台酒交付託運
意外毀損協商無果
廣州甲公司和廈門乙公司均為酒類經銷企業,雙方在業務上頻繁來往。
2022年,甲公司通過微信向乙公司訂購一批茅台酒,並全款支付了貨款10萬餘元。同時,甲公司還要求乙公司按照其選定的託運公司和保價金額4萬元辦理該批茅台酒的託運。乙公司按要求辦理託運和保價後,將託運單發送至雙方的微信群中,雙方對此均未提出異議。
運輸途中,該批茅台酒因意外全部毀損,雙方反覆協商賠償事宜。協商過程中,乙公司表示願意分擔部分損失,主動向甲公司退還了2萬元。但甲公司堅持認為雙方的合同是電子商務合同,其未簽收之前應視為乙公司未完成交付義務,現在茅台酒毀損無法交付,全部損失均應由乙公司承擔。

02
你起訴我我反訴你
對簿公堂互不相讓
2023年1月,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還剩餘貨款8萬餘元及利息。
訴訟中,乙公司認為其已經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將貨物交由甲公司指定的託運公司並進行保價,則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轉移,該批茅台酒運輸途中的毀損風險應由甲公司自行承擔。按理說自己不需要返還一分錢,之前退還2萬元完全是出於情義所為,「你不仁別怪我不義」,乙公司提出反訴,要求甲公司返還先前退還的2萬元及利息。
03
交易糾紛迷霧重重
多方了解撥雲見日
合同剛訂立,甲公司為何就已經全額付款?既然乙公司認為該批茅台酒的毀損風險應由甲公司自行承擔,又為何仍願意補償2萬元?價值10萬餘元的茅台酒為何保價只有4萬元?承辦法官接到案件之後充滿了諸多疑惑,便多次致電兩公司,並在溝通中找到了答案。
原來,因為高端白酒行業交易圈子不大,加之此類貨物真假檢驗難、驗貨成本高,交易雙方很看重彼此信譽,一般都建立了較穩定的合作關係,付全款訂貨也是圈子裡較普遍的現象,一定程度上反映著雙方對彼此的信任。
甲公司之所以堅持要求乙公司賠償,是因為甲公司與他人也簽訂了合同,該批茅台酒無法按時交貨,甲公司因違約需向他人支付違約金。而乙公司之所以願意「額外」分擔這2萬元損失,是因為乙公司覺得雙方多次交易已建立起較深的信任及穩定的合作關係,不希望因為這次意外而失去這個可信任的客戶。誰知甲公司不肯退讓,乙公司迫於無奈才提起反訴。至於為何僅保價4萬元,則是甲公司為了降低運輸成本。

04
一紙判決難解心結
調解結案事了人和
為全面了解該批茅台酒承運及毀損的情況,法官依職權追加承運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與三方多次溝通掌握相關情況後,法官對案件處理有了眉目。
法官意識到,本案判決結案難度雖不大,卻難以解開雙方的心結,原本相互信任的合作夥伴也有可能「反目成仇」,兩公司在圈子裡的口碑、多年來建立的穩定合作關係都會因這次意外受到影響。唯有讓雙方達成調解,才能讓各方迅速從糾紛中解脫,實現共贏。
於是,法官結合案件性質,從長期商業利益的角度開展調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甲公司釋法說理、條分縷析,讓其認識到訴訟要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對企業信譽的潛在影響,同時也可能導致其無法繼續與乙公司開展長期合作,要另行選擇合作夥伴的商業成本、商業風險都是未知數。另一方面,從建立穩定合作關係不容易、成本高,此次事故純屬意外等角度出發,勸說乙公司不能因小失大,盡量展現足夠誠意留住甲公司這個長期合作客戶。
與此同時,法官還向承運公司、乙公司建議,如果兩公司達成調解且乙公司同意配合,那麼承運公司可以將賠償金額直接支付到甲公司賬戶。如此一來便可以儘快填補甲公司的損失,進而提高兩公司達成調解的可能性。

經過多輪溝通,各方均認識到調解是對彼此長遠利益最好的選擇。最終,在法官的組織下,三方達成了協議:甲公司不需要退還乙公司已支付的2萬元補償款,乙公司另行補償甲公司12000元;承運公司將保價賠償款4萬元直接支付到甲公司賬戶,剩餘損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擔。三方當庭握手言和,並迅速支付了款項。
至此,這一起歷經數月的買賣糾紛,在法官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快速化解。當事人均對法官從多方利益角度出發,竭力促成各方調解,一攬子解決三方糾紛,避免各方陷入「死胡同」的務實舉措表示高度讚揚。
法 官 說 法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曾維亮
隨著網路迅速發展,買賣雙方通過微信交流、傳遞文件的形式進行交易已非常普遍。本案糾紛雖以調解結案,但該案所涉及的通過微信交易產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法律風險仍需我們留意。
在通過微信磋商進行貨物買賣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的交易實際並未藉助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交易數據也並不由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保管,故此類合同的實質還是普通買賣合同,不屬於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即便商品是通過快遞物流的方式交付,也不能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電子商務合同的相關規定,而應適用《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規定。
同時,在買賣及承運貴重貨物前,交易雙方應對保價金額、保價費用負擔、運輸費用負擔以及受益人、理賠責任人、理賠期限等關涉各方利益的關鍵條款作出明確約定,進而堵塞合同漏洞,降低經營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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