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立足執行工作職能,服務經濟建設大局」專項行動走深走實,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持續開展「嘉法亮劍」集中行動,結合「失信大曝光」專項活動,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打擊力度,切實凸顯執行工作強制性。
01
拒不償還借款,二次拘留!
劉某貴申請執行張某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嘉陵法院於2019年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30萬元及利息,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向張某志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主動申報財產、履行償還義務,但張某志既未主動償還借款,也未按令報告財產情況。

因案件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官傳喚張某志對案件進行處理,面對執行法官的釋法明理和耐心勸導,張某志以沒錢為理由拒不配合執行,並拒絕聯繫親友籌措還款。因張某志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執行法官於2019年11月對其進行了15日的司法拘留。

近日,執行法官在發現張某志下落後,將其拘傳至法院,向其講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但張某志仍以種種理由推脫,始終不償還借款。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執行法官遂決定再次對張某志採取拘留15日的懲戒措施。
02
逃避執行拒還款,強制措施促和解
2021年10月,經嘉陵法院調解,南充某包裝公司與四川某汽配公司、段某鳳、李某勇買賣合同糾紛案達成協議,雙方就貨款金額、違約金等明確為17.04萬元,由四川某汽配公司、段某鳳、李某勇於2021年11月30日前償還2.04萬元,於2021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向南充某包裝公司償還2萬元至付清時為止。但南充某包裝公司在收到1.9萬元欠款後,李某勇等一直未再償還,包裝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在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0.64萬元後,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該案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近日,執行法官獲得李某勇下落的線索,立即上門,將其強制拘傳至法院。執行法官向李某勇詳細釋明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督促其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向申請人償還約定欠款,但李某勇心存僥倖、託辭拒絕,企圖逃避執行、拖延執行,見李某勇毫無悔意,執行法官遂決定對李某勇採取強制拘留措施,一直抵賴拖延的李某勇見情形不妙,這才服軟配合,主動支付了2萬元案款,剩餘款項雙方約定還款期限,並由其女兒提供擔保,該案順利和解。
03
前後態度大轉變,拘留措施顯實效
柯某與張某、袁某等四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經嘉陵法院主持調解,柯某與張某、袁某達成協議,由張某、袁某於2020年12月15日前分別賠償柯某各項損失2.6萬元、2.4萬元。調解書生效後,張某、袁某未按照約定協議履行支付義務,柯某遂向嘉陵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將扣劃的被執行人存款0.67萬元支付給柯某,因案件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對張某、袁某依法進行信用懲戒,並於2021年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2022年,受到失信、限高措施限制的張某,迫於無奈主動聯繫執行法官,與柯某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了全部案款,但袁某仍舊下落不明。
近日,執行法官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到袁某住所地將其拘傳至法院。因案涉標的較小,執行法官多番向袁某擺事實、講道理,並以張某受到失信懲戒措施限制的例子勸導袁某,但袁某對執行法官的善意勸導置若罔聞,拒絕履行支付義務。

見袁某無視調解書的約定,執行法官決定加大執行力度,對袁某採取拘留措施予以懲戒。袁某見自己將被送拘,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即轉變態度,表示願意與柯某和解,並現場履行了案款2萬元,剩餘部分案款雙方約定日期到期償還。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既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和權威。下一步,嘉陵法院將常態化開展「亮劍」行動,用足用好拘傳、拘留、罰款、移送拒執等各類強制措施,大力打擊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切實提升執行效率,將人民群眾的「紙上權益」兌現為「真金白銀」。
來源: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