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經12個小時的調解後,八師一二一團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合同糾紛。
近日,喀什某施工隊負責人李某在某網路平台看見一則來自八師一二一團某項目的招工信息,他電話聯繫項目經理趙某諮詢了工作內容和施工標準以後,雙方約定好施工日期,隨後李某帶領施工隊共13人千里迢迢來到一二一團某建築工地準備施工。
李某等人來了之後,卻被趙某告知用工人數已滿,不再招用新的工人。突如其來的變故打亂了李某的計劃,雙方發生糾紛,多次協商無果後,李某帶著工友們來到一二一團司法所尋求幫助。
開始調解前,調解員發現李某的許多工友都是少數民族,國語水平較差,交流不暢,為保證調解順利進行,司法所幹警建議從13名工人中選出3名代表參加調解,李某表示同意。

調解過程中,工地項目負責人趙某稱在網路平台上發布的招工信息時間比較長了,因為項目要趕工期,所以在李某等人來之前就已經招用了一部分工人開始施工,李某打電話諮詢時工程所需人數還不夠,所以才讓李某等人先過來再安排工作,可是沒有想到一下來了13名工人,而所剩工程量也用不到這麼多人,所以才不打算招用。李某認為,他在電話中和趙某已經約好了開工時間,自己帶著工人們遠道而來,現在活沒幹成卻要無功而返,趙某必須承擔自己和工人們的損失。
了解了糾紛情況後,調解員首先告知雙方:「充分溝通用工需求是用工前的必要前提,你們在開工前沒有確定好用工人數,雙方都有過錯。如果用工前進行過詳細確切的溝通,那麼這起糾紛完全可以避免。」
講清了這點之後,調解員又向雙方講解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調解員告訴雙方,之前既然已經達成了口頭協議,就應當履行,現在雖然人手已經足夠,但趙某臨時變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調解員的努力下,趙某表示願意承擔李某等人的損失,雙方經核算後達成一致:趙某賠償李某等13人交通費及誤工費6500元。為保證調解協議充分履行,在調解員和司法所幹警的見證下,李某當場付清了賠償款,雙方握手言和,一起耗時12小時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在互聯網時代,網路招工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各類糾紛也層出不窮,司法所幹警提醒廣大務工人員,招工和務工雙方要充分溝通,仔細核實用工時長、人數以及工資薪酬等關鍵信息,用工前要簽訂好相關合同,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圖文: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