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都是上一級管理下一級的幹部。比如正處級幹部,一般是由廳級來管理和任命。在地市以上的機關,處級幹部都是上一級機關直接管理和任命。比如省轄市的處級幹部,由省轄市的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再按照程序來任命。但有部分縣處級幹部,除了上級黨委討論決定之外,還要報上一級黨委決定才能正式任命。
最引人矚目的是縣委書記,縣委書記是我國縣域經濟發展的帶頭人和引路人,是確保一方經濟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的第一責任人,縣委書記雖然只是一個處級幹部,但又不是一般的處級幹部。選好用好縣委書記,是確保縣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問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的意義。
過去縣委書記是由省轄市委組織部負責考察,市委常委會討論就可以任命。但由於縣委書記在我國全局工作中處於比較重要的地位,縣委書記的作用不同一般的處級幹部。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精神,縣委書記的任命,要由省轄市黨委討論決定以後,報省委常委常委會討論審議。從這個程序來分析,縣委書記也就成了名副其實的省管幹部。

隨著很多地方省管財政改革目標的推進,縣級財政由省級財政直接管理,因此部分地方除了縣委書記要由省委任命管理以外,縣長人選也是由省轄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報省委常委會審議同意,才能按照程序進行選舉和任命。
機構改革以後,省直機關還存在一定的二級局,就是副廳級待遇的省級機關,比如司法廳管理的監獄局、文旅廳管理的文物局、交通廳管理的公路局、人社廳管理的社保局等,都屬於二級局。二級局的局長屬於副廳級幹部,副局長屬於正處級幹部。但這些二級局的副局長也是省管幹部,是由省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人選,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任命。
還有一部分是重要崗位、關鍵崗位的處級幹部,按照上移一級規定,要報省委組織部審核備案,報省委常委會審議同意才能任命。比如基層法院、檢察院院長人選、省轄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人選等。

省管縣的領導班子成員,也屬於省管幹部,比如海南省,除了海口市和三亞市的領導班子正副職以外,海南省所有縣市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書記、副書記、縣長、副縣長、人大、政協的正副領導成員,都是由省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按照程序決定任命。
除了海南省以外,還有部分直轄市的縣委、政府、人大、政協的正副領導班子成員,法院、檢察院院長人選、紀委書記、監委副主任人選等,也是由直轄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選舉或是任命。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縣處級大多數幹部,基本上都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進行任命,屬於廳管幹部;但部分縣處級幹部,由於地位的特殊性,作用的特殊性,機構的特殊性等,需要上移到省級黨委或是組織部門進行審批才能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