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靂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
1979年泰國貨物進出口法全法共二十五條,是泰國現行有效的貨物進出口法,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次日起生效,1939年特定貨物進出口管控法、1944年《特定貨物進出口管控法(第二次修正)和1947年特定貨物進出口管控法(第三次修正)隨之廢止。2015年頒布的泰國貨物進出口法僅對該法部分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其餘部分繼續有效。
該法授權商務部長和財政部長負責和管理該法的執行、主管官員的任命、部頒條例的發布等事項。其中,經部長會議批准,商務部長有權就禁止和許可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須符合的要求、進出口附加費、附帶證書等事項進行規定。
該法要求設立對外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FTC」)以開展有關國際貿易研究、分析和調查,向商務部長提出改善國際貿易的項目、計劃或措施,並就本法執行向部長提出建議或意見。FTC的主席由商務部常務秘書擔任,國內貿易司司長、商業關係司司長、審計署署長、商業經濟司司長等擔任委員,日常工作由外貿司負責。FTC可任命小組委員會在委員會權責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審議事項。另外,商務部應設立國際貿易促進基金,以負擔涉及促進國際貿易的經費。
根據該法,財政部長可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港口和地點,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和授予海關官員的有關權力同樣適用於該法的進出口規定。該法還對主管官員執行本法的具體職權職責和程序性內容作出規定。
此外,該法具體規定了違反本法行為的處罰。其中,進出口違禁貨物和未經許可貨物的,應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或處以相當於出口或進口貨物價值五倍的罰款,或兩者並處,並沒收貨物與運輸工具。該法還特別規定對於舉報人和實施逮捕的官員應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另外,該法對於欠繳附加費、違反商務部長所發有關通知、妨礙主管官員行使本法職責的行為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泰國貨物進出口法
佛歷2522年(公元1979年)
曹靂譯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
龔茁校
浙江工商大學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