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23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調休,共3天。
二、春節:1月21日至27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共1天。
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節、國慶節: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調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12月8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2〕3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制定的《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2年7月24日
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
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監察部 國務院糾風辦
為進一步提升收費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方便群眾快捷出行,現就重大節假日期間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通行費有關問題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 實施範圍
(一)免費通行的時間範圍為春節、清明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四個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當年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確定的上述法定節假日連休日。免費時段從節假日第一天00∶00開始,節假日最後一天24∶00結束(普通公路以車輛通過收費站收費車道的時間為準,高速公路以車輛駛離出口收費車道的時間為準)。
(二)免費通行的車輛範圍為行駛收費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載客車輛,包括允許在普通收費公路行駛的摩托車。
(三)免費通行的收費公路範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依法批准設置的收費公路(含收費橋樑和隧道)。各地機場高速公路是否實行免費通行,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 工作要求
(一)加強收費站免費通行管理。
為確保免費政策實施後車輛有序通行,各地區要對公路收費站現有車道進行全面調查,結合重大節假日期間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免費通行的要求,合理規劃和利用現有收費車道和免費專用通道,確保過往車輛分類分車道有序通行。
(二)完善收費站應急處置預案。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全面分析本轄區公路收費站的運營管理狀況,特別是交通擁堵等有關情況,督促收費站制定並完善重大節假日期間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一旦出現突發事件,要迅速啟動應急響應,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收費站正常運行和車輛有序通行。
三、 保障措施
在重大節假日期間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通行費是調整和完善收費公路政策的重要舉措,對於提高重大節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降低公眾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重大節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通行費的具體工作,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財政、監察、糾風等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制定方案,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實施工作。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要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加強對各地區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及時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
(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學評估該政策實施效果及影響,不斷完善相關措施,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切實做好與收費公路經營者的溝通,爭取其理解和支持,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同時,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費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務水平、促進收費公路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和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三)注重宣傳,正面引導。
各地區要通過政府及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宣傳,及時發布相關信息,使社會公眾及時、全面了解本方案的重大意義及具體內容,為公路交通健康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修訂)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