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問題跨年度時間長,人數眾多,政策性強,多年來還是不能全面而滿意的得到解決,成了歷史遺留下來的。「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更是原民辦教師日日夜夜所期盼的。 但是,原民代教師養老被納入社保的範疇的僅僅是極個別地方。
目前,絕大多數省(市、區)制訂和落實的是養老補助,由於養老補助是以教齡津貼的標準發放的。而教齡津貼仍執行的是1986年的基數。60歲以上的原民辦教師每月只能領取每一年教齡或8元、或10元、或20元,即使教齡20年,按最高的補助標準,一個月也就400元。這遠遠低於各地最低生活的保障水平。
作為一生貧窮,又沒有一技之長的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生活相當困難。原民辦代課教師大都進入老年階段,時不我待,迫切需要解決他們養老的後顧之憂。也唯有為他們補繳補辦社保才是權宜之計。
其實,原民辦教師的前身是民辦教師,原代課教師也有民辦教師的「影子」,只是稱謂的轉化。將原民辦、原代課教師納入社保還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包括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社會保障權,即公民的基本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權先後寫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的決定和文件之中,並強調「享受人權需要有效的機制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原民辦代課教師曾是事業單位教育部門的「勞動者」,理應將任教的時間視同繳費的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笫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 患病; 失業; 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生育。 原民辦代課教師,雖然是非編製教學人員,但他們在公辦的學校任教,也是事業單位的一員,理應納入社保體系。
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辦《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教人[2011(8號)】第二款8條:
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
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是一項非常複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的系統工程。「地方是解決問題的責任主體」,他們的問題還是要靠地方政府。據網友反饋信息和網上可以搜到的資料來看,湖北省、四川省、成都市及廣西部分市縣已經為原民代教師補繳補辦了社會保險;浙江是在13年左右為城鎮戶口的原民代教師辦理了社保。既然有法律和政策依據,既然也有了補辦社保的先例,為原民辦、原代課教師補繳補辦社保,也就合理合法合情。2022年,仍期待這一政策的及時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