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作「史上最嚴」數據保護法的GDPR,已陷入重重困境

1466 天。

數據權利非營利組織 NOYB,在歐洲 GDPR 頒布後發起首次投訴,距今已經 1466 天。

GDPR 指的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英文全稱為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它是歐洲聯盟的條例,前身是歐盟在1995年制定的《計算機數據保護法》,保障著 7.4 億歐洲人的隱私權。

而 NOYB 則是一家總部位於奧地利的非盈利組織,目標是保護歐盟公民的數據安全。

2018 年 5 月 25 日,是 GDPR 生效的第一天,NOYB 便發起了投訴,涉及谷歌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 強迫人們在沒有得到適當許可的情況下交出自己的數據。

如今,四年過去了,NOYB 仍在等待關於那些投訴的最終決定。

自 GDPR 生效以來,除了 NOYB,懸而未決的投訴還有很多。

儘管被大家稱作「史上最嚴」數據保護法,但無論是投訴處理效率,企業的遵守情況,還是 GDPR 的實際運行,表現都令人失望。

1、投訴裁決效率低下

從愛爾蘭監管機構的統計數據來看,自 2018 年 5 月以來,涉及跨境決定的投訴中,有 400 起仍在辦理中,至於其他由 NOYB 對 Netflix (荷蘭)、 Spotify (瑞典) 和 PimEyes (波蘭)發起的投訴,也都拖了好幾年。

除了辦理時間緩慢,從全局來看,GDPR 並沒有消除最嚴重的問題: 數據中介仍然在儲存用戶信息並將其出售,網路廣告行業也充斥著濫用風險。

早在 2012 年初,GDPR 的立法者們就首次提出了改革歐洲數據規則的建議,並在2016年通過了最終的法律,給公司和組織兩年的時間作為緩衝。

在以前的數據法規的基礎上,GDPR 要求企業改變處理用戶數據的方法,並設立7條核心原則,在處理、儲存和使用方面給出了指導。

然而,GDPR 將這些原則武器化了。

GDPR 的條例,授權每個歐洲國家的數據監管機構,可以對企業進行高達全球營業額 4% 的罰款,並命令企業停止違反 GDPR 原則的行為。

命令一家公司停止處理人們的數據,可以說比罰款更有影響力。

然而,在 GDPR 生效四年後,針對全球最強大的數據公司的處理數,低得令人苦惱。

依據 GDPR 的一系列密集規定,針對一家在多個歐盟國家運營的公司的投訴,通常會轉移到該公司主要歐洲總部所在國。

這種所謂的一站式處理流程,要求由該國牽頭進行調查。比如,盧森堡負責處理對亞馬遜的投訴,荷蘭負責 Netflix,瑞典負責 Spotify,愛爾蘭負責 Meta 的 Facebook、 WhatsApp 和 Instagram,以及所有谷歌的服務---- Airbnb、雅虎、 Twitter微軟蘋果LinkedIn

正是由於這樣複雜的處理流程,導致監管機構的工作大量積壓,處理速度自然大受影響。

2、執行效果不理想

手握海量數據的科技巨頭企業,按照 GDPR 的要求,應當嚴格遵守條例規定。

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巨頭企業的執行力度並不夠。比如 Facebook,也就是現在的 Meta,仍然難以遵守 GDPR。

由外媒《Motherboard》獲得的一份 Facebook 內部文檔就暗示,這家公司自己也不太清楚是如何處理用戶數據的。

根據 Facebook 工程師所述,他們正在努力跟蹤用戶數據在其系統中的去向。然而,歐盟的 GDPR 等法規限制了像 Facebook 這樣的平台如何使用他們的用戶數據。GDPR 法律規定,個人數據必須「為特定的、明確的和合法的目的而收集,並且不得以與這些目的不相符的方式進一步處理」。

這意味著每條數據,例如用戶的位置或宗教取向,只能被收集並用於特定目的,而不能用於其他目的。Facebook 曾因在其「你可能認識的人」功能中使用其用戶的電話號碼而受到批評。在被發現後,該公司最終不得不停止這種做法。

在描述 Facebook 的困境時,其工程師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明:

想像一下,你手裡拿著一瓶墨水。


這瓶墨水是各種用戶數據(3PD、1PD、SCD、歐洲等)的混合物。


當你把這瓶墨水倒入一個湖(開放數據系統、開放文化)時,它就會...不可避免的... 流向各處。


你如何把墨水放回瓶子里?


你如何再次組織它,使它只流向湖中允許的地方?

在這個比喻中,3PD 指第三方數據,1PD 指第一方數據,SCD 指敏感類別數據。

但隨後,Facebook 否認了這一說法。

3、改進與完善

一站式機制以 GDPR 為基礎,四年過去,GDPR 本身已經暴露出很多需要改進的部分。

去年,改變 GDPR 運作方式的呼聲越來越高。

曾在 2012 年提議 GDPR 的政治家 Viviane Redding 在去年 5 月談到這個話題時,就曾表示「對於大事,執法力度應該更集中一些。」

呼聲之下,歐洲又相繼通過了兩大數字法規:《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

這些法律更側重於競爭和互聯網安全,且執法方式也與 GDPR 有所不同。在某些情況下,歐盟委員會會直接調查大型科技公司。

從這個角度看,GDPR 的執法似乎確實已經跟不上時代主流,也坐實了之前政界人士們提出的執行效率低下問題。

各民間社會團體還警告稱,如果不做出一些強有力的執法改變,GDPR 最終可能無法阻止大型科技公司的惡劣行徑、更遑論提高人們的隱私意識。

有負責人認為:「最需要解決的直接對象就是大型科技公司。如果我們不能搞定這些科技企業,那人們的隱私和數據權就永遠得不到保障。」

也許 GDPR 並沒給人帶來預想的驚喜,而國內也在 GDPR 的影響下,設立了一系列數據保護制度。

或許失望總是難免的,但我們要做的,絕非否認它的一切,不斷完善和創新,才有可能遇見理想中的那束光。

參考資料:

1、How GDPR Is Failing?

2、The state of the GDPR in 2022: why so many orgs are still struggling


文 | 木子Ya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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