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管理的通告
為規範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解決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我市電動自行車限行管理政策,現就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執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新國標實施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違反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二、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註明等一系列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已獲得CCC認證。銷售企業因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未取得CCC認證、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品標準等原因,應向消費者承擔退貨等民事責任。
三、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必須具備營業執照、產品進貨憑證、進出貨台帳、產品說明書、CCC認證證書、正規開票記錄及進貨發票。違反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新國標實施後,繼續對快遞、外賣、搶修等民生特殊行業電動自行車實施備案管理,對已經備案的特殊行業電動自行車,或者特行企業已向廠家定購符合舊國標且還未實施備案納管的特殊行業電動自行車(憑藉定購合同在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備案納管),施行過渡期管理政策,待政府出台相應管理規定後,補發過渡期管理標識(過渡期限待政府出台相應管理規定後公布)。備案納管電動自行車不受限行措施約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並按照非機動車實施管理。
五、新國標實施後,特殊行業企業應當率先購買、使用符合新國標且具備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申報備案納管,待政府出台相應管理規定後,補發正式登記號牌,可長期使用。備案納管電動自行車不受限行措施約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並按照非機動車實施管理。
六、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應當帶頭使用符合新國標且具備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2019年4月15日起,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使用的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二輪車。
七、待政府出台相應管理規定前,非特殊行業電動二輪車管理政策延續我市限行管理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通告相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政府出台相應管理規定後,按新規定要求執行。
九、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局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局警察局
2019年4月15日
為規範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解決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現將該通告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信件、電子郵件、電話、微博、微信評論區留言、門戶網站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映或提交。
1、電子郵箱:szsylb@126.com;
2、辦公室電話:0755-82778980(工作時間);
3、傳真:83198145
4、新浪微博@深圳交警 ;
5、深圳交警微信公眾號評論區留言;
6、市公安交警局網站「民意徵集」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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