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律師-被執行人應當向法院進行幾次財產報告?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

導語

之前在《財產報告令》的內容一講中有說到,財產報告令作為人民法院發出的,要求被執行人強制履行的一項義務,是申請人、人民法院追蹤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依據,那麼實際情況中,財產報告又該報告幾次呢?今天我們就來詳細的分析一下。


一、被執行人第一次申報財產

(一)申報時間: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財產報告令》所載時間;

(二)申報原因:人民法院依申請人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報告財產情況;

(三)特殊情況:若被執行人在《財產報告令》所載明的期限內提交財產報告有困難,經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提交報告的期限。

二、被執行人第二次申報財產,補充申報沒有次數規定。

(一)申報前提:第一次申報已經完成;

(二)申報時間:被執行人在第一次報告財產完畢後;

(三)申報原因:

1、被執行人在第一次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的變動已經影響到了申請人債權的實現;

2、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因此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其財產情況;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

4、人民法院在被執行人提交財產報告後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有義務繼續按照財產報告令的規定,進行補充報告。

(四)第二次申報財產屬於補充報告,且報告次數沒有限制。

結語

《財產報告令》申報財產的內容尤為重要,法院要求被執行人進行財產報告的要求極大的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在此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仍舊需要申請人去注意,一旦發現被執行人財產變動就隨時向法院報告, 如果被執行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申報,勢必會被罰款和拘留,甚至構成犯罪。

作者介紹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20年專註執行案件,資深法律人,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以上內容如果大家喜歡,可以關注本號,以備後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