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劼背後(二):財產申報審查需要996

前幾天一篇關於有些地方形成疑似門閥勢力,霸佔當地政經上升通路的文章只是揭示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其實問題的最終形成並不是單方面的原因,而是眾多因素綜合影響下的產物。

今天再談周劼炫富炫權事件,想要探討一下另一個話題:實行多年的財產申報制度到底有沒有落到實處?

其實早在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正式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我們把1995年開始的申報規定,定義為1.0版本。從規定的名字看,我們知道了,這規定涉及的人員很少,因為需要達到縣處級,一個縣裡面也沒幾個縣處級幹部。而且也不涉及這些官員的家屬,實際上作用並不大,象徵意義更多一些。

隨著形勢的變化和時代的需要,在2006年出現了2.0版本。《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1.0版本做了補充和修訂,關鍵是解決一些更實際的問題和漏洞,主要體現在:

  1. 不再局限於符合級別的官員本身,而是擴大到家庭成員(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
  2. 不僅僅申報個人收入,而是擴大到更全面的財產範疇,包含:動產,不動產、債權,證券,股權等。
  3. 也擴大了規定涉及的領導概念範圍,不單單是指政府里的官員了。具體涉及到: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幹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准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適用本規定。但級別上,還是以縣處級副職以上。

後續還出台了2010版本,2017版本,這些都是在2006版本基礎上做出進一步的改進,我們可以看成2.1,2.2版本。目的是:強化監督約束,對報告主體、報告內容、抽查核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

所以說制度已經到位了,細則也已經相當全面了。按理說按程序和規定,這些問題應該很早就被發現了!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呢?

周家上一輩的幾個兄弟的行政級別不夠縣處級副職以上,所以不在規定管轄的人員範圍內?還是有些人退休得早,就不受這些規定約束了?

搞清楚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認真仔細地逐一排查,對周家幾個兄弟的情況捋一捋。

1 .周父是四級調研員。百度告訴我,這是縣處級。所以應該在監管範圍內!而且也還沒有退休,完完全全應該受到規定的管轄。有關部門已經成立了更高級別的調查組,那就拜託調查組的各位同志,在酷暑下,發揚艱苦奮鬥,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全面地摸清周公子家各類財產的情況,別只查房產,也請把現金,存款,理財,股票,基金,股權等情況一併了解一下!儘快給大家一個新的通告!我們等得很焦急!謝謝,辛苦了!

2 . 周家大伯做到江西省高速集團黨委委員, 聽起來就是很高級別的領導了。網上說,這相當於是副局級的高級領導。雖然在2012年退休了,但至少也應該受到2010版本的約束吧!當然不排除該大伯及其家屬是非常正派的,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也沒有任何說不清楚的財產。 不過事情都到這份上了,那就麻煩有關部門順便查一下大伯家的情況,尤其是周劼堂兄弟,堂姐妹的現狀。這些信息牽動著億萬網民的好奇心。如果真的沒問題,也能給大家點安慰,天下還是好人多!

3 . 至於三伯,省交通設計院原黨委副書記,2021年退休。這個職務的級別,還真的不太懂,夠縣處級副職以上了嗎?還是那句話,事情都發展到這一步了,也不差多一個人,也一起查查吧!如果是個好官員,豈不是讓我們更有信心了!這種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多做永遠不會吃虧的!

再健全的制度,再天衣無縫的規定,也需要人去認真執行!不然出台這些有什麼用呢?對於財產申報核查的工作,我們歡迎996,對於這樣的加班加點,我們舉雙手贊成發雙倍,甚至三倍的加班費!


種種跡象表明,縣處級似乎不是一個能掐斷問題根源的級別,小官大貪現象其實也不少?有沒有可能,出3.0版規定,監管的對象繼續下沉到鄉科級別?當然由此帶來的工作量是巨大的,為此需要多招聘點公務員,我們也舉雙手贊成,再說這不是還有臨時工這個變通方法來增加稽查人手嘛!

規定適用行政級別的下沉,還能讓那些目的不純的考公人員,想進國有企事業編製人員好好考慮一下。別光想著好處,也要掂量掂量風險。同時給過熱的考編降降虛火。

如果你真的已經想清楚了,你就是要為人民服務!那麼這些位置就該屬於你們,也只有你們才配來坐這些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