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三大新增「焦點」話你知(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這些新變化

翹首以盼的新《證券法》來了!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從強制信息披露擴展到自願性信息披露,有助於投資者更充分了解上市公司。

變化一: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境內外同時披露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重大事件範圍擴大

新《證券法》新增臨時公告「重大事件」的範圍,明確了購買、處置資產需要公告的具體比例,今後對於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職,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涉及公司的重大仲裁等12項重大事件應當公告。

此外,新《證券法》第八十一條增加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重大信息披露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上市交易債券的信息披露。

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對於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信息披露,新《證券法》提出了新要求,增加「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

變化二:董監高對信息披露文件的確認

新《證券法》要求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均要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信息披露內容有異議的,有權明確提出書面意見,並予以公開。

這一規定強調了監事的保證責任,也從形式上實現了對董監高要求的一致性,體現了監管機構約束董監高行為、保護投資者的決心。

變化三:規範自願披露行為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衝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變化四:明確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

新增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和不履行承諾的賠償責任,明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同時還增加對於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變化五:加大信披違法處罰力度

「造假300億、罰款60萬」,這種情況再也不會發生了!新《證券法》不僅提升了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還對信批違法加大了處罰力度,從原來最高可處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對造假者將產生巨大的威懾力。

具體處罰如下: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最高可處罰一千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的罰款從原來的三十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明確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的罰款。

可以看出,《證券法》信息披露變化的核心是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一步轉向為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從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天風證券投教基地、南方財經投教基地聯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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