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文書: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

以下內容轉自:民事審判

【最高院•裁判文書】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


【裁判要旨】1. 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 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 2. 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並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看,代位權訴訟以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以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兩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從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上看,代位權訴訟雖然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但針對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兩者在標的範圍、法律關係等方面亦不相同。從起訴要件上看,與對債務人訴訟不同的是,代位權訴訟不僅要求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的訴訟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菜市口大街1號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白福貴,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占國,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於淇,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中路266號1號樓19層1903室。

法定代表人:余謙,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殿民,天津民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富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初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占國、馬於淇,被上訴人百富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羅殿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唐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返還本金153468000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以153468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百富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上訴費由百富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大唐公司在銷售項下支付給百富公司的貨款金額認定錯誤。2012年至2014年期間,在採購業務項下,截至2014年4月19日,大唐公司賬面顯示已支付百富公司共計1869151565.63元,其中,通過銀行轉賬、承兌匯票、信用證方式向百富公司支付1827867179.08元;2014年4月20日,雙方簽訂協議,以債務抵銷方式向百富公司支付貨款41284386.55元。二、一審法院對百富公司應當返還的貨款金額認定錯誤。其一,(2014)魯商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抵銷的41284386.55元在本案中不應扣除。其系雙方在銷售合同項下,從百富公司欠付大唐公司的貨款中扣除的抵銷款項。而本案系雙方在採購合同項下發生的糾紛,雙方約定以債務抵銷的方式由大唐公司向百富公司支付41284386.55元,該筆款項應作為大唐公司支付給百富公司的貨款金額。其二,(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萬象公司應當代百富公司返還的貨款36369405.32元在本案中亦不應扣除。該代位權訴訟案件判決生效後,萬象公司因沒有履行能力,致使大唐公司沒有收到任何執行款項,代位權訴訟的目的根本沒有實現,該判決結果不影響本案中大唐公司行使訴權。綜上,百富公司實際返還貨款應為153468000元(大唐公司已支付貨款1869151565.63元-百富公司實際交付貨值1715683565.63元)。

百富公司辯稱:一、本案已經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大唐公司仲裁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同案由向法院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二、一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綜上,請求駁回大唐公司上訴請求,訴訟費由大唐公司負擔。

大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百富公司向其返還本金153468000元,該款項計算方式為1869151565.63元(大唐公司已支付貨款1827867179.08元+對賬協議確認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欠款41284386.55元)-百富公司已經交付貨物價值1715683565.63元;二、判令百富公司賠償其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返還全部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三、本案訴訟費用由百富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間,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共簽訂採購合同41份,約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銷售鎳鐵、鎳礦、精煤、冶金焦等貨物,雙方對合同金額、付款及結算方式、交貨日期、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作了約定。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滾動結算的方式支付貨款。百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依據合同約定的貨物種類向大唐公司交付貨物,交貨數量皆與每單採購合同約定數量不一致。大唐公司根據百富公司每次交貨情況製作燃料採購結算單,其上載明每次交貨的貨物種類、數量、對應合同號及價稅合計等。大唐公司不定期向百富公司支付貨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額與每份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並不一一對應。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貨款1827867179.08元,百富公司累計向大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總額為1869151565.63元。大唐公司主張百富公司累計供貨貨值為1715683565.63元,百富公司主張其已按照開具增值稅發票數額足額供貨。

2014年4月20日,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簽訂《債務抵銷協議書》,載明:1.雙方於2013年4月28日簽訂《鐵精粉購銷合同》(合同編號:13RFGTK010-007115)、2013年5月29日簽訂《鐵精粉購銷合同》(合同編號:13RFGTK014-007116)。依據上述兩份合同,大唐公司應當支付百富公司貨款39775586.55元。2.雙方於2012年10月19日簽訂《鐵精粉購銷合同》(合同編號:12TRDY775-GFNK013-007137),依據該合同,大唐公司已付款24741200元,剩餘的1508800元未付。3.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應收賬款遠高於應付賬款。經雙方協商,就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簽訂本協議:一、雙方同意,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應付賬款41284386.55元於本協議生效之日相應等值抵銷應收賬款,該等抵銷不影響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行使其餘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權利。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裁決。

2014年11月25日,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寧波萬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象公司)為被告,百富公司為第三人,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大唐公司在該案中主張,其與百富公司於2013年3月19日簽訂合同編號為7114號的合同。合同簽訂後,大唐公司按約支付貨款147500000元,但是百富公司未向其交付合同約定貨物,也未向大唐公司返還貨款。因百富公司對萬象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且怠於行使,給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前述債權造成了損害,請求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貨款55733807.98元或交付等值鎳鐵。萬象公司自認其包括借款在內共欠百富公司36369405.32元。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大唐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百富公司尚欠大唐公司147500000元,而萬象公司自認尚欠百富公司到期債務36369405.32元,對此大唐公司也予以認可。百富公司至今對該債務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萬象公司主張,致使大唐公司債權未能實現。故大唐公司要求萬象公司直接清償債務用於抵償萬象公司所欠百富公司的債務,於法有據,予以支持。而債務金額應根據現可確認的萬象公司自認的金額為準,遂判決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項36369405.32元。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本案庭審中,大唐公司自認其在本案主張的153468000元包含了前述民事案件中主張的147500000元。

2014年12月25日,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百富公司、天津百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百富公司)、徐斌、內蒙古察右前旗興達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顧曉岩、肖雨及朝陽中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為被告,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之訴。該案中,大唐公司請求判令百富公司支付貨款55983558.4元及以該貨款為基數計算的同期貸款利息,百富公司、天津百富公司、徐斌、顧曉岩、肖雨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擔保責任,天津百富公司、興達公司、中鋼公司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魯商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大唐公司上述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生效。大唐公司該案訴訟請求55983558.4元的計算方法為:該案中百富公司欠付貨款132594558.4元-2014年4月20日《債務抵銷協議書》中確認的大唐公司應抵銷百富公司債務數額41284386.55元-大唐公司該案中自認實際收回的債權數額35327591.66元。

2015年10月19日,大唐公司作為申請人,以百富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該仲裁案件中,大唐公司主張,與本案訴訟請求本金數額一致的153468000元為雙方簽訂的41份採購合同之一、編號為7114號合同項下貨款,百富公司並未按約定供貨,大唐公司請求仲裁解除7114號合同,百富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並賠償利息損失。百富公司認可7114號合同其並未供貨,同時主張大唐公司該案主張的153468000元是40份合同堆積而成,與7114號合同無關,該40份合同有的約定仲裁,有的約定法院,故北京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2016年3月22日,北京仲裁委員會(2016)京仲裁字第0317號仲裁裁決書認為,除該仲裁案件涉及的7114號合同之外,其他合同不屬於該仲裁案件的審理範圍,仲裁庭對其他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仲裁案件中無法審理,對大唐公司主張的其累計向百富公司支付貨款的金額及百富公司累計向大唐公司供應貨物的價值均無法認定;大唐公司承認付款不對應具體合同,百富公司認為雙方均未實際履行7114號合同,大唐公司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7114號合同項下向百富公司支付了貨款,也不足以證明其他合同累計形成的差額應當計入7114號合同項下的貨款。最終,仲裁裁決解除7114號合同,但是對大唐公司要求百富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同時提出雙方對此爭議可以另案解決。

一審中,大唐公司提交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書一份,擬證明2015年1月4日百富公司時任代理律師謝陽通過電子郵件向大唐公司時任代理律師王振華髮送對賬單一份,確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百富公司應當支付大唐公司的欠款包括1.53億元,對應貨物10150噸。百富公司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謝陽身份不認可,並且認為公證書上並沒有體現百富公司欠付大唐公司1.53億元的描述。2017年8月22日,北京仲裁委員會(2017)京仲裁字第1360號仲裁裁決書認定,謝陽有權代表百富公司及關聯公司與大唐公司商談各項債務清償問題。2015年1月4日,謝陽代表百富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大唐公司發送對賬單。該對賬單顯示:註明1.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包括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百富公司、興達公司;2.截止時間點為2014年12月31日;……二、還款數額數額(億)百富0.559;庫存1.53(10150噸)。大唐公司主張,庫存1.53億即是本案其訴訟請求的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法律關係應如何界定;二、百富公司是否應當返還大唐公司貨款及應返還貨款數額、賠償佔用貨款期間利息損失的相應數額。

一、關於本案法律關係應如何界定,是否為不當得利糾紛的問題。根據已查明事實,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間,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共簽訂採購合同41份,約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銷售鎳鐵、鎳礦、精煤、冶金焦等貨物。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滾動結算的方式支付貨款。百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依據合同約定的貨物種類向大唐公司交付貨物,每次交付貨物數額與合同約定並不一致。大唐公司不定期向百富公司支付貨款,且每次付款金額與每份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並不一一對應。故本案大唐公司主張百富公司返還的153468000元是41份合同項下未供貨貨值累計與部分抵頂債權相加而成,並不具體對應某一份採購合同項下。雖然百富公司取得款項並不對應具體採購合同,但是其取得該款項系基於雙方常年買賣合同關係,並非無合法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本案法律關仍應當界定為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二、百富公司是否應當返還大唐公司貨款及應返還貨款數額、賠償佔用貨款期間利息損失的相應數額。第一,關於百富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額供貨的違約事實及未供貨價值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百富公司主張其與大唐公司之間貨款兩清,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百富公司提交的證明其供貨數量的證據為其向大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百富公司除增值稅發票外無法提交交付貨物的其他證據對其足額交貨的事實予以佐證,故其舉證責任並未完成。因此,百富公司關於其已經與大唐公司錢貨兩清的抗辯理由,不予採信。對於百富公司未供貨數額,大唐公司提交了其付款情況、涉案採購合同對應的《燃料採購結算單》、北京仲裁委員會(2016)京仲裁字第0317號仲裁裁決書、北京仲裁委員會(2017)京仲裁字第1360號仲裁裁決書等證據予以證明,結合百富公司時任代理人謝陽於2015年1月4日代表百富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大唐公司發送的對賬單,截止2014年12月31日,大唐公司至少對百富公司存在兩筆債權即「百富0.559億」及「庫存1.53億元」。另外,百富公司亦自認其並未對7114號合同供貨。因此,百富公司存在未足額供貨的違約事實,供貨貨值僅為1715683565.63元。第二,對於百富公司應當返還的貨款數額。大唐公司主張其共計支付的貨款為1827867179.08元加2014年4月20日雙方簽訂《債務抵銷協議書》載明的大唐公司應付賬款數額41284386.55元,總計1869151565.63元。但是根據已查明事實,前述41284386.55元已經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商初字第96號民事案件中抵銷完畢,本案不應二次抵頂為大唐公司付款。故百富公司尚欠大唐公司的貨值為112183613.45元(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貨款1827867179.08元-百富公司供貨貨值1715683565.63元)。此外,大唐公司自認其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案件中主張的147500000元包含於本案主張的153468000元之內。該案最終判決萬象公司應當代百富公司返還大唐公司貨款36369405.32元,且該案判決已經生效,故該36369405.32元亦應當自本案大唐公司主張的數額中予以扣減。大唐公司雖然主張其在該案中並未執行到上述債權,但因該案已經對上述債權作出了判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不應重複判決。綜上,本案中百富公司應當返還大唐公司的貨款數額為75814208.13元(112183613.45元-36369405.32元)。第三,對於大唐公司主張的貨款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問題。大唐公司支付貨款後,百富公司未足額交付貨物構成違約,其應當賠償佔用大唐公司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但是,2014年4月20日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簽訂的《債務抵銷協議書》並未明確對涉案41份採購合同的全部履行情況進行結算,大唐公司本案主張以該日期結點作為利息損失的起算點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014年11月25日,大唐公司以百富公司未對涉案41份採購合同中7114號合同供貨為由起訴至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因41份合同為滾動結算,且百富公司亦認可其並未對7114號合同供貨,故該日應當視為其對百富公司就涉案41份採購合同未供貨部分主張返還貨款的始點。因此,百富公司應當賠償大唐公司以75814208.13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百富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佔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一、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返還貨款75814208.13元;二、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賠償佔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75814208.13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百富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駁回大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另查明,大唐公司於2016年9月28日就(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案件向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2016年10月8日依法向萬象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萬象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義務,萬象公司尚應支付執行款36369405.32元及利息,承擔訴訟費209684元、執行費103769.41元。經該院執行查明,萬象公司名下有車牌號為浙B×××××、浙B×××××的汽車二輛,該院已經查封但實際未控制。大唐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提供萬象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未向該院提出異議。該院於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6)浙0225執3676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2014)魯商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41284386.55元款項是否應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二、(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大唐公司是否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起訴。

一、關於(2014)魯商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41284386.55元款項問題。二審中,百富公司的代理人對該筆款項數額不持異議,並對不應扣減該筆款項予以認可,故該筆款項不應扣除。

二、關於(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問題。大唐公司有權就該筆款項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張,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根據該規定,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行案件中,因並未執行到萬象公司的財產,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並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第二,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該制度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障礙,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無異於要求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需要對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作充分調查,否則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債務不得清償的風險,這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

第三,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起訴的主要條件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否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等。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並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看,代位權訴訟以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以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兩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從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上看,代位權訴訟雖然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但針對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兩者在標的範圍、法律關係等方面亦不相同。從起訴要件上看,與對債務人訴訟不同的是,代位權訴訟不僅要求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的訴訟條件。基於上述不同,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並非同一事由,兩者僅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並不構成重複起訴。

綜上所述,大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初10號民事判決;

二、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

三、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賠償佔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153468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四、駁回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809140元,由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偉

審 判 員 王毓瑩

審 判 員 蘇 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敬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