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時刻|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法院:遭遇校園霸凌維權指南什麼是校園霸凌?


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和心理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校園霸凌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及罪名?

校園霸凌可能會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校園暴力的犯罪可能會涉及到的兩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權利犯罪,分別有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人罪、過失重傷罪、侮辱罪和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另一方面是財產罪,有搶劫和敲詐勒索罪。

如何運用法律維權?

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學生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追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等,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對於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雖然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建議公安機關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慣用品或少量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要加強對其進行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作為受害人家長,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給予賠償,並追究學校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作者:張乃文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