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下發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三明銀保監分局關於加強轄區人身險銷售人員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明銀保監規〔2022〕5號


各人身險公司地市級分公司、各經營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轄區人身險銷售人員行為管控,維護銷售人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法律及監管規定,現就加強轄區人身險銷售人員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自保件,是指銷售人員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合同。


本通知所稱互保件,是指由銷售人員銷售,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轄區同一保險機構另一名銷售人員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保險合同。


二、本通知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三明地區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和從事人身險經營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本通知所稱銷售人員,是指保險機構中從事人身保險銷售活動的人員。


三、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保單權利義務、投保審批流程、業績考核、風險監測、糾紛處理、責任追究等方面。


四、保險機構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銷售人員入司、轉正或晉陞的條件。


五、保險機構不得將自保件和互保件納入任何形式的業績考核和各層級的業務激勵、競賽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傭金水平不得優於其他客戶保單。


六、保險機構應加強業務系統建設,完善管控流程,增強對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別能力,並在保險單和核心業務系統中真實、完整地記錄銷售信息。


七、保險機構應當嚴格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管控,對銷售人員的財務狀況、繳費能力等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銷售人員按照實際保險需求和經濟能力購買自保件和互保件。


八、保險機構應當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繼續率、業務佔比等指標的風險監測機制,設定相關監測指標,對出現異動的指標及時進行處理,防範銷售人員沖業績、套激勵等非正常行為。


九、購買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相關權利,包括知情權、猶豫期內撤單、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等權利,保障銷售人員正常的保險保障需求不受影響。


十、保險機構應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銷售人員購買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機構應在取得購買人同意後,對銷售過程的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錄製內容應符合《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


保險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直系親屬購買保險的銷售行為管理。銷售人員的直系親屬通過面對面方式,購買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的,應參照本條第一項可回溯管理要求執行。


十一、保險機構應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相關風險,避免發生輿情風險和群體性事件,對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有組織的保險詐騙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保險業正常經營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二、保險機構應加強保費數據真實性管控,嚴禁各類數據造假行為;不得通過即保即退、即買即借、循環投保等方式虛增保費。


十三、保險機構應加強保單品質管理,發現銷售人員在自保件和互保件業務中存在違反本通知行為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錄入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保險機構應慎重簽約、聘用從業記錄不良人員,不得錄用有法律法規禁止從業情形的人員。


十四、我分局將對繼續率指標異常、自保件和互保件投訴較多的保險機構加強監管督導,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保險機構、銷售人員,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規定,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十五、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對自保件、互保件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三明監管分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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