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招警專業知識:使用武器的要求

執法常識 使用武器的要求

公安民警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1)判明現場情況;

(2)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

(3)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4)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

(5)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後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並持槍戒備;

(7)在未確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保持持槍戒備;

(8)確認危險消除後,應當關閉槍支保險,收回槍支。

2.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鳴槍警告:

(1)處於繁華地段、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

(2)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3)鳴槍警告後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1)處理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法等非刑事執法活動時;

(2)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實施暴力犯罪情節輕微,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後拒捕、逃跑的;

(3)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犯罪行為人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具有(1)(2)情形之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場人員生命安全行為或者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符合使用武器條件,但是現場沒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強制手段制服犯罪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