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人而言,有房才算有家,因此,房子的存在對於國人而言,是獨一無二的。因為最幾年地震的發生次數多了,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壞問題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有購房者疑惑:如果是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還要繼續還貸?一看問題,就知道這又是一番情與法的較量,那麼答案究竟站哪一邊?
一般來說,地震是天災,因此就有購房者問了,由天災所導致的房屋全損時,自己應該就不用繼續還貸了吧?小編在走訪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後,也在該問題下給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是不是對該個答案感到非常意外?其實,小編也是感到非常意外的,雖然,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因地震而毀損的房屋,房子就不再作為擔保的抵押品了。但是按照《合同法》規定,按揭人和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應繼續履行的,只是變成了沒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
二、如果是還未交付的房子,那麼責任該由開發商付
其實,從買房再到銀行貸款,這其中涉及了三個債務債權關係,那就是購房者、開發商、銀行。因此,從債務關係上來講,當按揭中的房子因地震沒了,房貸還要不要繼續還這個問題就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和開發商的關係以及銀行的關係。
現在小編就來簡單的講解一下購房者和開發商的關係以及購房者和銀行的關係。首先,購房者從銀行借錢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房款,得到了不動產權證,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和開發商就沒有什麼關係了。然後購房者向銀行借了錢交給開發商,便和銀行便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
當然了,銀行之所以會那麼輕易地將房貸批給購房者,也是需要有抵押物的,也就是說,為了防止購房者還不起,銀行要求把房子抵押給銀行,當購房者真的還不起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以對房產進行處理。其實,關係已經很明顯了,房子抵押只是債務關係的一個補充。
而房屋抵押這個補充是不會因為其的消失或者是損毀就會不存在了,總而言之,簡單點來說就是,如果房子地震倒了,只是一個抵押物的損毀,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並不會因抵押物(房屋)的滅失而消失。
另外,在實際生活中,也會存在著這樣的一種情況:雖然有些人已經交了房款,可是房子還沒有交付,在不涉及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損毀、滅失,又該由誰來承擔後果?
當然了,上面這樣的情況也是常有的,那麼問題來了,一旦發生了上面這樣的情況,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一般來說,如果開發商尚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損或者滅失,由開發商承擔後果來還貸,開發商應當將購房者支付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等退還給購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