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斯蒂芬丨《自由•平等•博愛》—論思想和辯論的自由

《自由·平等·博愛》

《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英]詹姆斯·斯蒂芬 著

馮克利楊日鵬 譯

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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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論思想和辯論的自由


P24

我在前一章指出,密爾先生只是宣布了他的自由學說,卻沒有給予證明。不過,《論自由》第二章「論思想和辯論的自由」及第三章「論個性是福祉的要素之一」,或可看作對他在導論中提出的一般原理的部分內容的論證或它們的應用,所以我要談談這兩章的內容。我所反對的,不是密爾先生的實際結論,而是他的理論。下面我希望表明我們在實踐上的分歧擴大到什麼程度。對於他關於自由問題的大多數論述,我的意見是,他為了在實踐中證明一些只能用狹隘的特殊理由才能證明的事情,建立了一種本身並不正確的理論,傾向於肯定那些在實踐中有害的觀點。

「論思想和辯論的自由」這一章的結論,密爾先生以他特有的言簡意賅的風格,做了如下概括:

我們現在已經認識到意見自由和表達意見的自由對於人類精神福祉(人類其他一切福祉都有賴於此)的必要性,(p25)其明確的理由有四:第一,假如某種意見被迫保持默,我們便無法確知它可能是正確的。否認這一點等於假定我們具有無謬性。第二,即使被迫緘默的意見是謬論,但是它可能、通常也確實包含一部分真理;既然任何普遍或流行的意見很少是或絕不是全部真理,那麼,只有通過對立意見的相互辯難,才有機會得到真理的其他部分。第三,即使公認的意見不但正確,而且完全正確,如果不讓它經受激烈而真誠的爭論,那麼大多數接受者會以偏見的方式持有它,對它的合理根據幾乎沒有理解或感受。第四,教義自身的意義也處在危險之中,它可能喪失或減弱,失去對人格和行為的影響力;教義變成了純粹的套話,對善沒有絲毫效用,卻對來自理性或個人經驗的任何真實的、發自內心的信念起著妨害作用,阻礙它的成長。(《論自由》,53-54/257—258)

P25

我以為,這一章是作者著作中最為雄辯有力的文字,它所包含的解釋,更大的價值不在字面上,而在於它給人的啟發,這也是作者經常顯露的特點。

在《論自由》問世之初,這一章里的這些言論無疑給讀者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能讓它的讀者過目不忘。我認為,也正因為如此,大多數讀者忘記了這些言論所處的邏輯架構,把它看作是在為討論道德和神學問題的更大自由所做的聲辯。如果密爾先生只限於提出這樣的觀點,在我們自己的時代和國家,道德和神學的重大問題應該公開進行討論,應該擺脫一切法律限制,這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那麼,我會贊同他。但是整個這一章留給我的印象是,為了確立這一有限的實踐性結論,密爾先生提出了一種理論,它其實離真理十分遙遠,一旦這種理論被普遍接受,有可能對合理的立法造成嚴重障礙。」

P26

作者贊成在所有問題上發表意見的無限自由,他的第一條理由是:「假如某種意見被迫保持緘默,我們便無法確知它可能是正確的。否認這一點等於假定我們具有無謬性。

他公正而全面地陳述了對上述說法的顯而易見的反對意見:「與公權力根據自身的判斷和責任所做的其他事情相比,禁止宣揚謬論是最大的無謬性假定。」(《論自由》,22/230)換句話說,這一假定不是說迫害者具有無謬性,而是說在這件特定的事情上他是正確的。對於這一反駁,他的答覆如下:「對於一項意見,因其在各種反駁它的機會中都沒有被駁倒而假定它是正確的,與為了阻止它受到駁斥而假定它是正確的,是全然不同的兩回事。我們為了行動之故而假定我們的意見是正確的,使我們這種假定得以成立的條件,正是對它加以反駁的完全自由;沒有其他任何條件,可以使一個只具備人類能力的人的正確性獲得合理的擔保。」(《論自由》,22-23/231)

這一回答並不能令我滿意。對作為其基礎的論證加以分析,使之具有清晰的形式,並不是十分容易。但是我想,這要以對下面幾個命題的考察作為基礎:

一、誰都不可能對任何意見的正確性提供合理的保證,除非他是無謬之人,或者,除非人人都有絕對的自由去反駁它。

P27

二、凡是阻止任何意見之表達的人,也就是在通過這種行動斷言,他能合理地擔保這種意見是錯誤的。

三、他同時也破壞了使他作出的斷言為真的合理擔保得以成立的一個條件,即其他人反駁他的自由。

四、因此,他是在主張自己具有無謬性,這是能夠保證其斷言為真的唯一根據。

第一條和第二條在我看來是錯誤的。

先說第一條。我認為,有不計其數的命題,人們都可以為自己的正確性提供合理的保證,不管別人有沒有反駁他的自由,儘管他沒有宣稱自己具有無謬性。我們通過自己的感官,或從實踐角度看和我們的感官一樣強有力的證據而確信的每一個命題,都屬於這一範疇。有大量的理由不去禁止人們否認倫敦橋和泰晤士河的存在。但是,對證據受到削弱的擔心,或對立法者將宣稱自己具有無謬性的擔心,不在這些理由之列。

張三說李四是個竊賊。李四以誹謗罪告了張三。張三為自己辯解。陪審團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決,附帶一千鎊的賠償金。這幾乎相當於一條法律:在巨額罰款的處罰之下,它禁止人們表達與此相關的意見,即李四是個竊賊。這是否削弱了全社會對與此有關的意見——即李四不是竊賊——的信任?根據密爾先生的學說,沒有人能夠為此提供合理的保證,除非人人享有反對主流意見的絕對自由。事情顯然不是這樣的。

P28

似乎應當這樣來解釋:禁止人們否認一個命題,這削弱了從他們對該命題的默認得出的對它有利的推論的力量;但是,作為證據,他們的默認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價值,而另一些獨立於輿論的證據可能不僅具有壓倒性的分量,而且事情的狀況可能完全不符合會出現進一步的證據的設想。

再者,當一種意見受到禁止時,禁止者也許並未宣布它是錯誤的。它之受到壓制,可以因為它是正確的,也可以因為它的真偽受到懷疑,還可以因為討論這種意見是不可取的。在這些情形當中,對它的壓制顯然不存在任何無謬性假定。諺語有云,「實話愈多,辱人愈甚」,確有一定的道理,在適用於這句諺語的事情上,讓人保持緘默顯然不存在無謬性假定。如果有人說,某個德高望重的長者在年少時過著放蕩不羈的生活,這種意見可能十分真實。然而,表達這樣的意見倘不是出於公心,會成為一樁罪行。

在顯然得不出任何無可置疑的結論、只能滿足於或然性的情況下,阻止人們進行討論,使得眾口啞然,一言獨尊,這也許是愚蠢之舉,但這種做法並沒有包含任何無謬性假定。亨利八世伊麗莎白女皇在一定程度上不允許天主教徒和清教徒說話,想把宗教論戰限制在法律劃定的界線之內,他們並沒有假定自己具有無謬性。他們的想法——沒辦法說清楚它是對是錯——是,若是不讓宗教論戰守點兒規矩,就會爆發內戰,所以他們才讓那些爭論者閉嘴。

簡而言之,在我看來,密爾先生的論點不適用的情形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可以根據證據獲得道德確定性的情形,二是無法根據證據獲得這種確定性的情形。

P29

如果根據證據能夠獲得道德確定性,那麼對意見的壓制並不包含無謬性主張,而是頂多包含在特定情況下正確的主張。

如果根據證據無法獲得道德確定性,對意見的壓制也不包含無謬性主張,因為它沒有斷定受到壓制的意見是錯誤的。

贊同思想和言論無限自由的其他三條論證分別是:一、受到壓制的意見或許是部分正確的,只有通過討論,才能使這一部分真理顯現出來。二、正確的意見除非經過激烈而真誠的辯論,不然便無法讓人相信它是正確的。三、除非經過討論,否則它會被人們以墨守成規的方式持有。

這些論證所表明的,不是對意見的壓制從來不可能正確,而是有時候它可能錯誤,沒有人否認這一點。這些論證中沒有一條證明了——如果第一條論證是有根據的,它本來是可以證明的——在任何情況下對一種學說的迫害行為都包含著明確的知識錯誤。就第一條論證而言,如果有人隨時打算把有可能完全正確的主張當作有可能完全錯誤的主張加以迫害,那麼他們顯然會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僅僅部分正確的主張。第二和第三條論證——下面我還要談到它們——只適用於特定的一小部分人,這些人的意見主要依靠他們通過正確的認知過程而獲得的個人意識。無以計數的大多數人,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形成自己的意見,這些意見能吸引他們,是因為投他們的脾氣,符合他們的願望,而不是因為他們一向有證據的擔保,能夠相信自己是正確的。思想和辯論的無限自由的惡果是,它使很多很多頭腦對眾多問題產生普遍懷疑。(p30)如果你需要狂熱的信仰,那就讓人們大打出手。人們因為意見進行迫害,或因為意見受到迫害,大概沒有什麼事情能比這更讓人強烈地意識到自己的意見多麼重要、別人的意見何等邪惡了。言論的無限自由也許是件大好事,但它並不傾向於對所持意見的意義產生熱情,甚至不傾向於對它作出明確的評估。它只會使雙方對和那些意見有關的事情產生強烈興趣,而這種興趣是非常個人化的,根深蒂固的,外在的限制幾乎不能對它產生影響,當然,如果它是這種限制所激起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p31-p70 略)

P71

提出下面這樣的問題是十分自然的:你這是不是在與至少三百年以來開明意見的整個潮流作對?難道你想回到宗教裁判所時代,回到讓荷蘭日耳曼地區在八十年里陷入滿目瘡痍的宗教戰爭時代?難道英國自由主義的全部學說和實踐是徹頭徹尾的錯誤,德·邁斯特①類的作家及其現代信徒和效法者才是我們真正的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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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邁斯特(Joseph de Maistre,1753-1821):法國外交官和政論家,大革命時期保守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有《論法國》和《聖彼得堡通信》等著作傳世。——譯者注

對此我將斷然回答:不!我並不反對現代自由派的實踐。他們歷盡艱辛,產生了十分令人信服的成果,但他們的學說也表現出一些缺陷,它們與一個正在開闢通向權力之路的軟弱而不受歡迎的政黨的學說密不可分。他們只能通過找出論證,說明能夠使寬容與承認宗教教義的真理相互協調才能說服那些他們必須說服的人。他們必須切斷宗教自由與懷疑主義的關係,而且十分清楚的是,他們沒有意識到兩者在多大程度上確實聯繫在一起。總之,為了迴避這個事實,他們把自己的立場主要建立於以下三點,其中的每一點對我前面表述的理論都

有相應的重要性。

P72

第一點是,迫害使人沉默,但並未使人信服;真正需要的是信服而不是沉默。這種論證是要表明迫害未達到它的目的,以下考慮可以對此作出回答,或至少大大削弱它的分量:儘管讓A沉默沒有使A信服,但你由此更易於讓B信服,你保護了B的現有信念不受A的影響。

第二點是,人們不應當因為真誠地持有謬說受到譴責。這種論證是要表明,殘酷而血腥的迫害,對於消滅宗教謬說來講是過於高昂的代價。

至於第三點,我傾向於認為,它實際上在更易於動感情而不是思考的一類人中最為強大,那就是,用迫害去維護宗教,與大多數宗教尤其是被視為特別仁愛的基督教的情感,是背道而馳的。只要基督教承認有地獄,並且以它作為基礎,在我看來這種說法就總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能夠坦然面對,這並不總是讓人反感,卻是它的一個弱點,而且常常顯得很偽善。不管它有何價值,它與第二點屬於同一範疇。這種論證是要表明,為宗教的統一性而進行迫害,付出的代價太高。

根據有關宗教學說之可疑性的常識以及為達到既定目標而採用迫害手段的無效性得出的正確推論,是去緩和鬥士的激情,而不是去終止戰爭。應當讓人們明白這樣的道理:人生除了宗教真理以外還有其他一些目標;他們太無知,太容易在宗教觀點上犯錯誤,所以他們進行迫害時,很可能把真理當作謬說加以迫害;要想讓迫害奏效,就得使其強大而系統,保持勢頭不減,這樣它才有粉碎、麻痹和破壞的功效;獲得的結果很可能極其沒有價值,而且迫害走得越遠,其危害可能越大;(p73)你要教導人們,不要和平相處,但可以抱著溫和的態度進行對抗,要比平時更好地認識到競爭的性質和重要性,要清楚它的複雜性、不確定性以及區分朋友和敵人的難度。支持宗教溫和態度的懷疑主義論證,是唯一的結論。

P73

如果可以假設,溫和態度會使爭吵變得索然無味或毫無結果,那麼我們應該牢記,一般的思想和語言存在著把殘忍程度與效果混為一談的情況。有一種觀念認為,最殘酷、最有效的競爭,是獲勝一方給失敗者帶來巨大身體傷害的競爭,但事實並非如此。你若想公平而全面地檢驗實力,你會採取謹慎的措施,以便使檢驗真實可靠,使最優秀者獲勝。如果允許拳擊手胡亂出拳,或在擊倒對手後仍可拳腳相加,他們就會彼此給予更嚴重的傷害,但他們的相對力量和耐力並沒有得到有效的檢驗。宗教也是如此,需要的不是和平,而是公平的競爭。

德·邁斯特說過,與所有的酷刑和磨難的迫害相比,邏輯推理對基督教的迫害不知要嚴重多少倍;此說雖然有些怪誕,卻是正確的。現代宗教衝突——通過辯論、立法和社會不寬容——與早期的宗教迫害的關係,恰如現代戰爭與古代戰爭的關係一樣。古代戰爭對於戰敗者而言,最好的結果是死亡,最壞的結果是奴役、放逐和地位的跌落。現代戰爭更有效率,儘管過程不那麼殘忍和可恥。在1870年至1871年的戰爭期間,無論德國軍隊還是法國軍隊,本可以把在沙隆或圖爾作戰的游牧部落徹底消滅,就像用蒸汽機碾碎堅果一樣容易。法國軍隊被德國人擊敗並喪失作戰能力,就像當年把戰俘當作奴隸賣掉的效果一樣。

P74

論戰也是如此。內戰、司法迫害、宗教裁判所以及它們帶來的一連串恐怖所構成的衝突,並不比思想戰爭更加有效,當辯論擺脫了司法懲罰,任何制度、家庭和個人便無法擺脫這種戰爭了。對受到珍愛的情感的爭論、嘲諷和蔑視,對令人傾心的謬說揭其老底,打擊或傷害感情,給公眾或個人的希望大潑冷水,就像真刀真槍和明確的傷害一樣讓人恐怖。這種戰爭的結果是,較弱的觀點——不夠茁壯、深深植根於感情的觀點——被連根拔起,它成長的土地也被化為一片焦土,而昔日的監禁、火刑和殺戮只是擊倒了它,環境一變它還會重新生長。打擊只會造成一時的受傷或褪色。硝酸鹽不會使銀器的表面受傷,但會永遠改變它全身的顏色。划出一條確定壓迫導致痛感的明確界線是不可能的。也許輕輕一觸就足以讓人警覺。有許多不同的方式可以造成最令人苦惱的傷痛。將某人的觀點視為謬論帶來的傷痛也是如此。意見分歧可能讓人愉快,可能很無聊,也可能引起強烈的痛苦,這痛苦會有許多不同的類型,其直接原因也多種多樣。與某個人有分歧,給他帶來痛苦的每一種方式,都是對他思想自由的一定程度的侵犯。讓他以某種方式思考會給他造成人為的痛苦,這冒犯了密爾先生的自由原則,除非它是為了自衛,而這種自衛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在我看來,密爾先生的意見自由學說像是貴格會①的貨色。它好像是在教導人們,無論什麼樣的報復,甚至其最溫和的形式,都是錯誤的,因為走極端的復仇對社會具有破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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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貴格會(Quakerism):由喬治·福克斯(George Fox)創建於17世紀的教派,宣揚四海皆兄弟和反對戰爭的教義。——譯者注


如果人類的經驗證明了什麼,它所證明的就是,把限制最小化,把最大限度的自由賦予所有人,結果不會是平等,而是以幾何級數擴大的不平等。在各項自由之中,最重要、得到最普遍承認的自由,莫過於獲得財產的自由。如果你在這件事上限制一個人,那就很難看出你給他留下了其他什麼自由。

——J.F.斯蒂芬(J.F. Stephen)


在19世紀中後期維多利亞時代關於世界的兩個核心政治觀念——自由、平等——的辯論中,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愛》堪稱濃墨重彩的一筆。

——斯圖亞特·D.沃納(Stuart D. Warner)


沒有人會主張,在一個所有思想都被教條所壓制的地方,真理和表達的自由能夠欣欣向榮。但是,誠如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愛》一書中猛烈攻擊密爾時所主張的,歷史的證據卻顯示:在蘇格蘭或英格蘭的加爾文派清教徒那種紀律嚴明的社群中,或是在軍隊中,廉潔的品德、對真理的喜好、強烈的個人主義等,至少也和在比較寬容、比較冷漠的社會中一樣常見。

——以賽亞·柏林(Isaiah Berlin)


作者簡介

詹姆斯·斯蒂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1829-1894),英國維多利亞時期的著名法學家。曾在印度工作,生前積極推動英國刑法改革,長期為多家雜誌撰寫評論。主要著作有《自由·平等·博愛》、《刑法史》、《四季閑暇》等。

內容提要

斯蒂芬以其冷靜的目光審視了「自由、平等、博愛」這三位一體的價值觀。自由作為服務於社會福祉的要素之一,本身只具有工具性價值,因時因地而有利弊。平等與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因各人資質與所處環境不同,自由造成的結果恰恰是最大的不平等。人類因為不可避免的利益之爭,及對社會前景與真善美的不同理解,也不可能達致博愛的境地。信言不美,本書論點或許刺耳,所揭示的現實世界圖景不甚美好,但也許更接近真實。


目錄

序…1

編者說明…18

第一版前言…20

第一章自由概說…001

第二章論思想和辯論的自由…024

第三章論世俗權力和宗教權力的區分…075

第四章自由學說在道德中的應用…087

第五章平等…132

第六章博愛…178

第七章結語…225

附錄…237

文獻舉要…280

注釋…283

譯後綴語…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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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錄:楊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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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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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人的言論是埋伏流人的血;正直人的必拯救人。(箴言 12:6 和合本)

The words of the wicked lie in wait for blood, but the speech of the upright rescues them. (Proverbs 12:6 N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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