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離職不得用原菜譜,簽訂這樣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李先生問:我的職業是廚師,工作的酒店突然要求籤訂保密協議,協議包括離職後不得再使用與該店相同的材料配方或菜譜,我能不簽嗎?

覃賢達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用人單位要求你離職後履行相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實踐中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該補償是法定義務,如果該保密協議並沒有約定補償或公司未實際支付補償,你可以不用履行該協議的義務,即視為無效,是否簽署該協議你可以自由選擇。

值班律師:覃賢達1897711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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