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西法院開庭宣判和審理以下案件
01
藤縣法院: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梧州分行原行長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1年4月13日,藤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梧州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湯松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湯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06年至2017年間,湯松先後利用其擔任農發行賀州市支行行長,梧州分行副行長、行長的職務便利,為黃某、萬某、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者、領導者)、林某4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錢物共計人民幣548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湯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了受賄罪。到案後,湯松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還通過親屬代為退繳部分犯罪所得贓款。綜合案情,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庭審期間,梧州市紀委監委和藤縣政法系統50多名幹部到場旁聽。
02
百色中院:德保縣公安局原政委黃錦鋒受賄案開庭審理
2021年4月13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田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德保縣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政委黃錦鋒涉嫌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黃錦鋒在擔任德保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公共計76.38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訴訟程序,被告人黃錦鋒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03
平南縣法院:平南縣"11·6"集資詐騙案一審宣判
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對陳健運、彭裕榮、馬列元、呂偉文等四名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四名被告人騙取社會公眾信任,騙使四十多名被害人辦理貸款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400萬元,最後導致資金3235675.09元無法收回。
四名被告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5日至案發,彭裕榮、馬列元、呂偉文等四名被告人利用廣西平南縣裕融投資有限公司、廣西平南縣柏瑋通訊有限公司、廣西平南縣柏瑋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廣西梧州吾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西梧州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義、僱傭員工以辦理貼息貸款可獲得高額利潤、零元購車,3萬元可以買一套商品房等方式,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向四十餘名被害人非法募集資金40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四名被告人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受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罪名成立。
在查明事實、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法院依法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陳健運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期,並處三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依法追繳四名被告人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3235675.09元發還給各被害人。
04
桂平法院:一起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
2021年4月1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因該案非法採礦行為破壞了國家礦產資源,致使國家利益、生態環境受到侵害,公訴機關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桂平法院依法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陸某佳於2019年4月從他人手裡租賃了桂平市某鄉鎮的9畝土地後,在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陸某佳、陸某達、陸某模、陳某勇等人就於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該地開採建築用料白雲岩出售,四名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8萬元。經鑒定,在該地鑒定區B塊非法開採建築用料白雲岩79900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人民幣135.83萬元。
被告人陸某佳於2020年3月從他人手裡租賃了桂平市某鄉鎮的3.4畝土地後,在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就於2020年6月底至2020年7月初在該地開採建築用料白雲岩。經鑒定,被告人陸某佳在該地鑒定區A塊非法開採建築用料白雲岩3484.38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人民幣5.9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陸某佳等四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礦石,其行為破壞了國家礦產資源,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生態環境,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賠償國家損失、修復被損壞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陸某佳等四人及其他們的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就本案有關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陸某佳等四人作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且願意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對生態環境修復和土地復墾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該案將擇日宣判。
05
北流法院:藍信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開庭審理
2021年4月12日,北流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藍信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
被告人藍信,北流市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北流市人大常委會原辦公室主任。
公訴機關指控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藍信在任北流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權將政府實施高標準農田、土地治理、城鄉風貌改造等工程項目中的風險小、易操作、易得利的七個工程項目非法轉為個人承攬,項目竣工後,藍信從中牟利共計251萬元。2009年5月至2014年12月,藍信在任職北流市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北流市農業綜合開發工程項目、北流市各鎮財政所標準化建設工程項目、北流市財政資金工程項目招投標、完成銀行系統業務量、獲取工程項目的承建權及工程進度款撥付等方面提供關照和幫助,收受或索要黃某某等16人所送的款物共計331.8萬元;同一時期,藍信利用職務便利,在北流市財政系統人員工作調動、職務晉陞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黨某某等7人所送的現金人民幣共計13萬元。
庭審在法庭的主持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有序進行,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事實進行舉證、質證,法庭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保障了各方的訴訟權利。因案情較為複雜,該案將擇期宣判。
06
全州縣法院:李某某等六人盜掘古墓葬案開庭審理
2021年4月20日,全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李某某等六人盜掘古墓葬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等六人在廣西桂林市全州縣永歲鎮尋找到一處古墓葬並進行盜掘。經鑒定,被盜掘的古墓葬屬於魏晉南北時期磚室墓,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盜掘行為破壞了古墓葬的整體性和完整性。
公訴機關認為
上述被告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應當以盜掘古墓葬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經過法庭訊問、舉證質證,控辯雙方開展了充分的辯論。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