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時車輛超過年檢有效期,保險賠不賠?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9日,A將其所有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三者險的保險條款第3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財產損失,被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5)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年檢。

2018年3月,A駕車行駛時與B駕駛的機動車相撞,致使B車輛嚴重受損,交通部門認定系A駕車為保持安全距離,追尾所致交通事故的發生,A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後B向法院起訴,要求A投保的保險公司和A賠償其損失。

【爭議焦點】

被保險車輛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超過年檢有效期,是否構成保險責任的免除?

【雙方觀點】

原告: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且已對該條款作出提示,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1)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被保險車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追尾導致,並非因為被保險車輛安全性能問題所致,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車輛超期年檢沒有因果關係;2)被保險車輛在投保時已經超過年檢有效期,車輛行駛證是投保時必須向保險人提供的基本資料,對於行駛證副頁上載明的檢驗有效期,保險公司應充分了解;3)未按規定進行年檢免賠屬於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並無證據證明其已盡到該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律師解讀】

現實生活中,很多被保險車輛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往往會以車輛未進行年檢為由拒賠,本案中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車輛未年檢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法院主要據此判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遇到該類情形保險公司的拒賠是否能夠成立,則要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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