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工作單位: 職務:身份證號: 戶籍地:
居住地: 聯繫電話:
被告: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工作單位: 職務:身份證號: 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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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 由被告撫養;三、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暫計 元;四、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害賠償金 元;五、原告每 (周或月)都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六、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和被告於 年 月 日相識, 年 月 日在 市 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子 。
婚後兩人性格不合、思想觀念相差甚大,彼此難以溝通交流。原告剛生完孩子,被告有多次持續性家暴行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且多次毆打原告的父母和哥哥。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第34條規定,女方在分娩一年之內,可以提出離婚。根據婚姻法46條,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原告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考慮到被告存在家暴過錯和女方因撫養孩子付出較多義務,根據婚姻法2條和第39條、第40條,請求法院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原告女方的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哺乳期內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故請求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給被告。
綜上所述,原告和被告感情已經破裂,卻無和好可能,為此向貴院提出離婚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證據目錄:
第一組:戶口本、身份證、房產證
證明目的:被告經常居住地為 區,貴院有管轄權;
第二組:結婚證
證明目的:原被告系夫妻關係
第三組:病歷、診斷證明、報警記錄、家暴照片、證人證言、行政處罰通知書、微信語音記錄、通話錄音
證明目的:被告存在長期家暴、毆打原告父母、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過錯
第四組:孩子的出生證明
證明目的:誰更適合撫養孩子
第五組:房產證、銀行卡、購房合同、借款抵押合同、銀行轉賬記錄、購房發票、個人貸款還款通知單、還款賬戶明細、股票賬號
證明目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首付兩家分攤,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
附件:財產明細清單(房產、車輛、存款、保險、債欠債務、傢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