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發票有什麼用?
1.個人
在個人方面,《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指出: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舉個例子:柳先生某月扣除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的應納稅的所得為10000元,另外專項附加扣除的金額為0元。如果他本月累計捐贈2000元,未超過應納稅所得的30%(超過即按30%計算),並進行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那應納稅額為:【10000-5000(起征點)-2000(公益性捐贈支出)】×3%-0(速算扣除數)=90(元);
如果柳先生沒有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那他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5000(起征點)-0(公益性捐贈支出)】×10%-210(速算扣除數)=290(元)
這意味著,如果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柳先生當月可以少交200元個人所得稅。
2.企業
在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指出: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本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外,近日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還通過了兩項扶貧捐贈優惠政策:一是對企業用於重點貧困地區的扶貧捐贈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解決了企業所得稅前不足扣除的問題;二是對捐贈給重點貧困地區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減輕了企業負擔。
也就是說,企業用於重點貧困地區的扶貧捐贈也被視作可以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按年度利潤總額12%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扣除等。
舉個例子:甲公司2017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符合稅前扣除調減的公益性捐贈支出200萬元;2018年實現利潤2000萬元,符合稅前扣除調減的公益性捐贈支出400萬元。
1.2017年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1000×12%(扣除限額不超過年利潤的12%,但餘下可結轉三年)=120萬元;因此該企業2017年應納稅額為:(1000萬-120萬)×適用稅率。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200-120=80萬元,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內稅前扣除。
2.2018年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2000×12%=240萬元;先扣除2017年結轉的捐贈支出80萬元,再扣除2018年發生的捐贈支出=240-80=160萬元;因此該企業2017年應納稅額為:(2000萬-240萬)×適用稅率。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400-160=240萬元,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內稅前扣除。
合格的捐贈票據
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在相關通知中指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布名單。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只要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慈善機構捐贈,就能在每個月繳納所得稅時享受優惠。
主動要求捐贈票據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並不是在捐贈後自動就會發生。
除有稅務文件特殊規定外,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當我們面對麵線下捐款時,機構都需要出示正規票據。如果是網上捐款,則不同的互聯網募捐平台不太相同,需根據不同網站索要票據。

另外,捐贈人可以憑藉支付憑證以及相關資料和捐贈的機構聯繫後領取票據。
在領取票據後,依據相關條文規定,捐款人有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捐款收據送至所在工作單位的財務部門(扣繳義務人),由單位財務部門在計算捐贈人個人所得稅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若無扣繳義務人的,由捐款人向稅務局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時,依據有效的捐款收款,計算稅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