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說的能力與自然人的能力相通,只是兩者開始與停止的時間不一樣。對於法人來講,從它成立開始,便有能力,一直延續到它解散。但是,自然人不是如此,自然人的能力與年齡相關。
這裡的獨立享有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與自然人也相通,法人雖然不是一個實質意義上的人,但卻是法律擬制意義上的人。因此,法人享有一定權利,且權利不受侵犯,如法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等。同時,法人也承擔一定責任,其侵犯他人權利,也需要負責。
我們常說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真實的人,他是法人的一個代表,代表法人為一定的行為。而法人是一個實體,一個機構,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法人。
《民法典》出台之後,將法人分為三大類,即營利、非營利、特別法人。
一、營利法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規定: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通過營利法人的定義能夠看出,營利法人成立的目的是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
這是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最大的區別,營利法人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公司。
社會上大多數的公司都是營利法人,比如理財公司、食品公司、商場等等。營利法人大多為有限公司,可能是有限責任、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賣東西的「公司」都是法人。比如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小賣部、列印店、理髮店等等。這些小規模的「公司」更大可能是個體工商戶,儘管個體工商戶也是為了賺取利潤經營的,但是營利法人與個體工商戶有本質區別。
最容易辨別兩者的方式就是看營利法人與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一般寫著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而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則寫明其個體工商戶的身份。個體工商戶除了比營業法人的規模小之外,其最重要的區別是兩人承擔責任的方式。
個體工商戶承擔責任的方式是連帶責任,也就是老闆與店面共同承擔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是有限責任,也就是以出資額承擔責任。正常情況下,即使出資額不夠賠付,也不能要求其股東承擔賠付責任,這就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營利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成立之後,營利法人應當設置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可以設立監事機構。權力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修改章程、換屆人員。簡單來說,權力機構掌握著公司的命脈,可以決定公司機構的換屆,權力機構的人員一般由股東擔任。
執行機構如同其名字一樣,管理公司的實際運營,公司是否能夠盈利主要取決於執行機構的決策,說白了,執行機構是幹活的。它負責的內容包括召開各種會議、決定經營的方針政策等等。
營利法人並不一定要設立監事機構,但絕大部分的營利法人為了公司的清正廉潔,均選擇設立監事機構。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機構的存在是為了督促公司合法運轉。
二、非營利法人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八十七條規定: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非營利法人設立的目的是公益。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見的非營利法人有屬於事業單位的醫院、大學,屬於社會團體的紅十字會,屬於基金會的某某慈善基金會,屬於社會服務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通過我們日常可見的這些非營利法人,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非營利法人的設立是為了生活的有序進行。
但是,非營利法人雖然不是為了營利而設立,並不代表著非營利法人不營利。只是營利法人在公司盈利之後,可以將利潤分配給股東,但是非營利法人在盈利之後,不能向其成員分配利潤。
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其實是為了我們日常生活能夠正常運轉,假設非營利法人也可以向成員分配利潤,那麼很多人都可能上不起學、沒錢就醫。所以,為了保障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非營利法人因為其行業的特殊性,不得向其成員分配利潤。
三、特別法人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六條規定: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特別法人只有法律規定的四種形式,除此之外,再沒有特別法人,特別法人雖然也是法人,但是其設立與其他法人很不一樣。
特別法人不僅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享有權力,承擔責任,特別法人還有一定的權力。這裡的權力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公民的權力,是公權力。因此,對特別法人的限制尤為重要,否則可能造公權力濫用。特別法人是不得營利的,這與以上兩類法人截然不同。
《民法典》將我國法人分為三類,很好地概括了我國法人的類型,只有對應好法人的類型,才能了解其設立、運營的限制。每一種法人都有不同的規定限制,不能混淆,掌握好法人的分類,分別出不同法人的類型,也有利於保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