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楊國楨
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研究方向:明清社會經濟史、海洋史;主要研究成果:《林則徐傳》《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閩在海中——追尋福建海洋發展史》《東溟水土——東南中國的海洋關鍵與經濟開發》《瀛海方程——中國海洋發展理論和歷史文化》等。
于帥
廈門大學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明清時期台灣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平埔族與漢族閩粵移民的互動在相當長時間裡起著重要作用。本文以苗栗縣新港社貓老尉家族文書為案例,清理從土地經營、「番社」治理、策應官務等方面的歷史敘事,展現了「番」漢文化接觸與族群互動的場景。認為平埔族在台灣跨入農耕傳統社會的大背景下,引進了閩粵漢族移民的地權觀念、租佃習俗和農耕模式,繼而轉變舊有身份、謀求新的生存方式,這並非平埔族被邊緣化,而是歷史的進步,也是清朝開發邊地、馭民於內,國家內在於地方的過程。
關鍵詞:貓老尉 台灣 族群 交融
在清朝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國家內,地主佃戶制生產關係的發展,帶動社會經濟文化的繁榮,使台灣飛躍進入農耕傳統社會,並開啟了近代化進程。
台灣的少數民族清代泛稱為「生番」與「熟番」,康熙《諸羅縣誌》載:「山高海大,番人稟生其間,無姓而有字。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曰野番」。「平埔」一詞最早見於清代首任巡台御史黃叔璥《台海使槎錄》(1722年)中的記載:「耕種犁耙諸器,均如漢人。食器亦有鐵鐺瓷碗……平埔諸社多仿漢人」。
光緒初年,奉命催稅、宦遊台北的黃逢昶,寫成《台灣生熟番記事》一書,其言:「台灣枕夷夏之交,四面濱海。其中層巒聳翠,前後相連。後山為生番巢穴,名曰高山番;山外皆熟番所居,名曰平埔族」。即「平埔」在一定意涵上等同於「熟番」。也就是說接受官府管轄、服事徭役、輸納番餉,遵從教化改變習俗的熟番屬於平埔族。在明清時期台灣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平埔族與漢族閩粵移民的互動在相當長時間裡扮演著重要角色。特別是引進了閩粵移民的地權觀念、租佃習俗和農耕模式,使平埔族群內的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
1931年,台北帝國大學(今台灣大學)「土俗人種學講座」助手宮本延人赴苗栗新港社調查,從舊土目劉小乃(即劉登春)處收集了家藏古文書,即貓老尉家族文書。1999年,該文書由胡家瑜主編、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出版,定名為《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這批文書被台灣人類學家李亦園先生稱為「讓研究平埔族學者瞪大眼睛的瑰寶」,其實也生動鮮活地展現平埔族與閩粵漢族移民互動的歷史。
一、新港社其地與貓老尉家族
(一)後壠等社地域社會的形成
黃叔璥在《番俗六考》中,依照地理分布將台灣「番人」分為13個部落群。日本學者伊能嘉矩在《台灣番政志》中進一步將平埔族的分類加以修正,別為10族。清朝對台灣「番社」的治理政策幾經變動。乾隆三十一年(1766),台灣設立「理番同知」,管理「番社」事務、處理民「番」交涉事件。「北路理番同知」置於彰化,轄淡水、彰化、諸羅一廳二縣,「南路理番同知」由台灣海防同知兼理,轄台灣、鳳山二縣。光緒元年(1875),「北路理番同知」改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光緒十四年裁撤。
貓老尉家族文書發現於苗栗附近的新港社。苗栗,舊名為「貓里」,取道卡斯平埔族貓里社的譯音而來,為道卡斯人重要聚落之一。苗栗原屬諸羅縣轄。雍正元年(1823),台灣新設淡水廳,「貓里隸廳治,為淡南二堡,距城五十里。」光緒元年設台北府,將廳治改為新竹縣,貓里隸新竹。光緒十三年,「將新竹界內中港渡以下劃為苗栗,設縣於貓里街北之夢花庄,與台灣、彰化、雲林各縣同隸於台灣府。」
道卡斯人生活在大甲溪以北,新竹、苗栗、台中一帶的海岸平原區,具體分為三大社群:崩山社群、後壠社群與竹塹社群。新港社即隸屬於後壠社群,與後壠社、中港社、加志閣社、貓里社合稱「後壠五社」。乾隆十二年,加志閣社併入貓里社,簡稱貓閣社,故又稱「壠中新貓四社」。「社」既指血緣和地緣結合的自然村社,又可以是行政管理的行政村社,甚至是納餉單位的社群。新港、後壠、貓閣及中港四社除了並數社餉銀於一社而合征,設置有總通事、副通事,也形成了一個行政社群。
「番社」作為自治管理單位,由「土官」領導。土官設置於台灣荷據和明鄭時期,清初沿用,現存最早的官府任命土官的實物,是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福建台灣府諸羅縣正堂加三級周鍾瑄頒給岸里五社大土官阿莫的信牌。乾隆十二年,後壠、新港二社土官為烏牌·媽媽。乾隆十三年岸里社土官改稱「土目」,乾隆二十七年新港社土官改稱土目。土目由社眾共同僉舉,視社之大小,一社有一名至多名土目。光緒十四年廢土目制,改由官方簽舉「頭目」。
「通事」其職設於台灣鄭氏時期,負責傳譯和輸納社餉,初由漢人擔任,康熙四十年以後,台南境內諸「番社」多已自舉通事。台灣北部遲至乾隆二十三年廢除漢通事,改設「番通事」。「番業戶」的設置始於雍正八年,清朝官府因漢通事徵收大租,往往中飽私囊,允許「熟番」立戶報墾「番地」升科管業,承認「番人」為業戶,以「番業戶」收納「番社」大租,完繳正供及分配口糧,形成「番業戶」與通事、土目並存的三頭行政形態。後置「管事」,代辦社租事務。當土目、通事或「番業戶」無法按期繳付公款或發給口糧時,管事負責向漢人借款,以其管收的社租為抵押,並將其諭帖和戳記交給銀主,以便銀主收租抵付母利。
壠中新貓四社作為一個共同體,至少存在長達百餘年,這對社群整體的型塑及「番社」之間的關係都影響極為深遠。
(二)貓老尉家族的興起
新港社內事務在不同時期分別由土目、通事、「番業戶」、管事等負責,主要處理糾紛、徵收「番租」、給發口糧、發派勞役等。據官方檔案、契約文書所載和官給印信可知貓老尉家族成員的任職情況。
首先是貓老尉本人。乾隆二十七年,土目貓老尉在副土目古祥到場見證下承買「社番」荒埔地;乾隆四十四年,台灣府北路理番同知史崧壽頒給「理番分府史給新港社土目貓老尉記」。乾隆四十六年北路理番同知焦長發頒給「理番分府焦給後壠等社副通事貓老尉記」;乾隆四十七年北路理番同知王雋頒給「理番分府王給後壠等社副通事貓老尉記」;乾隆四十八年北路理番同知唐鎰頒給「理番分府唐給後壠社副通事貓老尉戳記」。乾隆四十九年四月、五十年,淡防同知潘凱、北路理番同知王雋詳請添設「番業戶」。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署名後壠新港社副通事。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月,署名後壠等社原副通事,蓋用「東勢庄番業戶貓老尉信記」。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四社土目「白番」眾等會議公舉貓老尉承充總通事。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五十六年十一月、五十七年九月、五十八年七月、六十年十二月用「新港東勢社番業戶貓老尉信記」;乾隆六十年九月、嘉慶三年二月、三月、十月,署名新港社原副通事或原通事,蓋用「東勢庄番業戶貓老尉信記」。由新港社舊土目,到後壠等社副通事、通事,貓老尉一躍成為該地域內有力的領導者,這在之後的土地交易、「番社」收租與公共事務管理上顯得尤為重要。
其次是貓老尉的三個兒子,道生、速生和進生。與貓老尉等人因功受封不同,三子自幼接受中國傳統文化教育。雍正十二年,台灣官府「命各番社立社師,擇漢人之通文理者,給以館穀,教諸番童,使習漢字藝文」,「數十年來,沐聖化之涵濡,感憲恩之教養,漸知揖讓之誼,頗有尊親之心。……講官話及漳泉鄉語,與漢民相等。」新港社何時立社師,已不可考。《平埔蕃調查書》記載,「乾隆十八年左右,學問知識大為進步,新港社產生了3名童生」,極有可能就是道生、速生和進生。三人精通筆墨,代立文書,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又擁有「講官話及漳泉鄉語」和書寫文字的溝通能力,後來陸續擔任新港社重要的行政職務。
現存文書中道生代筆的有: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貓老尉立借銀字(作長男劉逑生);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貓老尉、妻九骨立典契字;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貓老尉立借字;乾隆五十六年七月貓老尉立杜給墾單;乾隆五十八年七月貓老尉同子道生、進生、速生立典契字;嘉慶三年二月貓老尉同子道生、進生、速生立再找契(兩張);嘉慶三年二月、三月末仔末吧納立典租字;乾隆五十五年二月貓老尉立借約銀字(秉筆男劉朝球)。
自乾隆四十五年開始代筆文書後,道生漸熟「番務」,並於乾隆五十三年至五十九年任後壠社副通事,五十九年頂充「番業戶」,嘉慶三年任新港社管事。乾隆五十三年台灣府北路理番鹿仔港海防捕盜同知黃嘉訓頒給「理番分府黃給後壠社副通事道生記」;乾隆五十八年七月用「理番分府給後壠社副通事道生長行記」。乾隆五十九年九月署業主公副通事,頂充業戶,五十九年九月、六十年四月用「理番分府給後壠等社業戶道生長行記」,嘉慶三年二月,署新港社管事。
貓老尉次男劉速生,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作為知見出現在契約文書。嘉慶十五年七月至嘉慶十六年十二月,在契約文書上署新港社眾番管事、新港社理辦口糧管事、本社管事。
貓老尉三男劉進生,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作為知見始見於契約文書。乾隆五十年至五十六年任新港社土目,五十九年至嘉慶元年任後壠社副通事。乾隆五十年,台灣府北路理番同知長庚頒給「理番分府長給新港社土目進生戳記」,乾隆五十三年八月蓋用此戳記。乾隆五十三年,台灣府北路理番鹿仔港海防捕盜同知黃嘉訓頒給「理番分府黃給新港社土目進生戳記」,乾隆五十五年一月蓋用此戳記。乾隆五十七年,嘉玉為正通事,道生為副通事。乾隆五十九年九月,道生、進生為副通事。嘉慶二年二月,署名原通事天生、嘉玉、道生、烏毛即進生。
劉道生之子劉什班,於道光九年八月被社眾遴選頂辦土目。後劉承恩、劉登春,分別於光緒十六年、光緒二十一年充任新港社頭目。
貓老尉及其家族成員的身份轉變,主要體現在擔任「番社」職務上。從貓老尉到劉登春,貓老尉家族在整個清代一直活躍在後壠社群與官府之間。這些職位雖非世襲,但卸任之頭人有充分的舉薦權。該家族在新港社內持久的影響力,需要社眾的擁護、官府的認可以及自身財力的支持。當然,在新港社的統轄管理與權力分配過程中,也時常伴隨著家族之間的權力爭奪。貓老尉及其家族成員在「番社」職務上的身份轉變,實則就是其被納入國家政權的過程。
二、貓老尉家族土地經營模式
台灣社會經濟的發展,以1662年鄭成功收復台灣為一大轉折。在鄭氏驅逐荷蘭殖民者以前,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經濟聯繫已經存在好幾個世紀。隨著大陸沿海民眾渡台墾闢,對台灣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清朝統一台灣,進一步推動了台灣的開發,封建生產方式已經不是簡單的移植,而是在適應當地環境的過程中進一步演變,成為台灣社會變革和生產力發展的決定性力量。
台灣民間契約文書是清初早期土地大開發背景下逐漸推廣使用的一種私文書,和早期台灣漢人社會脫胎於原鄉社會模式一樣,它與閩粵特別是漳泉的民間私文書具有親緣關係。從淵源上看,台灣民間契約文書是福建民間契約文書系統的一個系列和分支,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因地制宜,產生適應性變遷。故而在利用民間契約文書研究台灣社會生活,必須兼顧來源與流變兩個方面,既要對契約文書體系、性質和適應範圍有所了解,又要對訂立契約文書的具體人事和歷史場景有真切的把握。
(一)貓老尉購地拓業
現存文書,有貓老尉購地文書5件(1762年到1783年),用中文書寫,契約格式、簽名、畫押均仿效內地特別是閩南人的習慣用法。其土地買賣文書一類以牛換地,如《乾隆二十七年新港社番馬馬朥姨立荒埔換牛字》:
立約字新港社番馬馬朥姨,有荒埔一所,坐落東勢山後可坑仔,今因乏牛耕種,情願己向本社貓老尉土目言議換出赤牛母一隻,其牛即日收訖,荒埔踏付土目前去開墾水田,不敢阻當,此系二比言明,各無反悔,日後再無生端事情,恐口無憑,立約字一紙為炤。
代書人 黃元明
乾隆二十七年二月 日
立約字 新港社番 馬馬朥姨
平埔「番社」本是漁獵經濟,盛行以物易物的交換習慣。和閩粵移民接觸後,接受使用契約文書的方式,新港「社番」馬馬朥姨請漢人黃元明代書,以荒埔與貓老尉換牛。這種交換實是買賣,所以在另一份由漢人陳二東代筆的契約中,直書「賣荒埔字」,貓老尉用來交換的赤牛母一隻並帶牛子一隻,當日議定「時值價花邊銀十四員正」,「言明系乃公租番黎換賣草埔之事,並無納租之理」,「日后土目將荒埔開墾成園成田,馬馬日後子孫不敢阻擋,亦不敢言贖言貼」。由蔡朝陽代書的《乾隆四十八年加唏郎仔未仔未等立杜賣盡絕契》也是用荒埔與貓老尉換牛,以牛抵作銀元,「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
一類出銀購地,如《乾隆二十七年新港社番加㖪立賣荒埔契字》:
立賣荒埔地契字新港社番加㖪己劉,有荒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北勢山背坑仔底,東至山崩為界,西至百勺色仔為界,南至直加未己劉為界,北至馬馬朥姨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今因家內乏銀費用,奈何將荒埔地情願就向本社大土目貓老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花邊銀九元五毫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荒埔地踏明界址付土目貓老尉前去掌管耕種永遠為業,言明系乃番黎賣買草埔,並無納租情理,永遠定例,日後系土目自便開墾耕作成園田,或轉賣漢人掌管,一賣千休,言加㖪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貼,亦不敢討租生端滋事,保此埔地系是加㖪物業,與別番無干,並無包賣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加㖪出首一力,當不幹土目之事,此系二比言明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荒埔地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再批明收過契內花邊銀九元五毫正足訖再炤
在場見 副土古祥
代 書 陳二東
乾隆二十七年三月 日
立賣荒埔 新港社番 加㖪
此為絕賣契,代書陳二東是漢人,套用大陸通行的土地買賣文書格式,約定「日後系土目自便開墾耕作成園田,或轉賣漢人掌管」。以上契文顯示,貓老尉買入土地後,已是土目兼「番業戶」了。
(二)業佃相依,緩急相濟
台灣的墾殖有漢民墾佃與「番」產漢佃兩大類型,漢民墾佃有漢民私墾和墾戶招墾兩種形式。私墾與明代中葉以來流民佔墾內地山區的方式基本相同,時有漢人侵墾「番地」情況出現。招墾則是由墾戶向官請墾,領取墾單,提供牛、資、水利等招徠佃戶開墾。而「番社」佔有的社地,則需向「番社」土官、通事等買墾。「番」產漢佃即「番」為主,招請漢佃開墾。
一般來說,漢人向「番社」承佃土地的形式大致有兩種:一曰給墾。即漢人向平埔「番社」承墾荒埔而產生的契字,如給墾字、給佃批、開墾永耕、招佃開墾等文書形式。二曰贌耕。「贌」為閩南語租佃之意,即在荒地開墾完成後,漢佃向墾戶或地主承租土地產生的契字,如立招耕、贌耕、承耕、認耕、出贌等。承贌期滿之後佃戶按期歸田,並領回預付的磧地銀。一般來說,給墾常為永業、贌耕則有期限,但兩者均需預付一定的磧地銀(埔底銀),向「番」業主換得墾耕權利。
在「番社」給佃批、給墾字中,漢佃通過出具「犁頭銀」,可獲得長期耕作權利,在台灣地區稱為「田底」。乾隆初年,貓老尉就曾以「白番」的身份出現在一份給墾佃批中,乾隆十二年八月「同立佃批後壠、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眾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
「批」,書信的閩南語,此處指文契。「犁分」,以一頭牛一天耕種五甲為土地計量單位,稱為一張犁。「田底」,即永佃之上還有轉佃的權利,「佃丁以田園典兌下手,名曰田底,轉相授受,有同買賣」,又乾隆五十三年福建巡撫徐嗣曾奏,「佃戶承耕之後,又覓僱工人代耕,牛犁籽種,悉系工人自備,佃戶與分租息,每年每甲可得數十石,名為田底租」。佃戶收取的田底租又稱小租。「番地」上「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永耕」。從此契可知,最遲至乾隆十二年,一田二主的大小租制度已在後壠、新港社實行。在招墾、招佃契約上規定佃戶有自由處置田底的權利,實質上等於承認了佃戶擁有田面權。漢佃隨之轉相授受,平埔社地從永佃權向一田二主、一田三主演進。在現存契約文書所載,
新港社有埔頂庄、山仔頂庄、社下庄、社下廣興庄、馬麟潭庄等名,漢佃有林、陳、劉、賴、彭、凌、張、洪、余、曾、江、鄭、羅、魏、伍、戴諸姓。佃人中又分出「現耕佃人」。馬麟潭庄佃林明貴,在不同文書中還被稱為「林明貴官(或觀)」、「林明貴頭家」,顯然是富裕的小租主。
乾隆三十八年,貓老尉以土目的身份第一次主導給墾,契字如下:
立給佃批新港社土目貓老尉,今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西山莊尾,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山車路為界,南至筠份田頭為界,北至筠厝地為界;四至分明。因乏銀用,托中引就於徐華筠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員正,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即日銀、契兩交足訖。給批之後,任銀主前去開墾管業耕種,中間並無債貨准折,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土目一力抵擋。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十月日立給佃批。
中見人 劉光葵
代書人 劉永英
乾隆五十五年正月,貓老尉因乏銀公項出墾祖遺埔園一所,「歷年配納大租粟折銀弍錢正」,漢人林尊觀出首承買,且約定「一給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貼亦不敢言贖亦無增租等」。在《乾隆五十六年新港社原副通事貓老尉立杜給墾單字》一契中,貓老尉在先年已招漢人魏喜表開墾成園、歷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正的基礎之上,要求再添出三十六銀元以杜斷墾單。這是「番」漢間普遍存在的土地利用安排。
贌耕字則有明確的出讓期限,如乾隆五十六年貓老尉立招贌字「其水田贌限十年為滿」,乾隆五十七年鄭鄰認贌貓老尉店地一處「其店約限五十八年起至六十五年十二月止」。又如:
立認贌墾字人新港仔埔頂庄林拔等,今因自己田園窄隘無可耕作,前來向得於新港社原通事貓老尉有承祖遺下埔田園一所,坐落土名茭力林,東至山腳墘為界、西至水溝、南至直加未蓋未園地、北至魏達埤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當日三面言定現出磧地銀一大員正,其銀現交與通事足訖,其田園隨即踏付與認贌人開墾。言明贌限至七年為滿,係三年開墾無租,自嘉慶四年春起至嘉慶十年冬止為期,嘉慶七年六月冬收成之日起,願完納每年租粟八斗正,倘若年限未滿,租粟不足納,將磧地銀扣除,係拔不敢刁難,如是逐年完納至足明白;倘年限已滿,將銀送還與認贌人,係通事不得刁難異言滋事。言明倘為在處耕作田園家器物件或有被盜偷等,係耕人造化,不敢拖累業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認贌字一紙付執為炤。
代筆 林岐山號
嘉慶三年十月 日
立認贌字人 林拔
在贌期間,林拔每年向貓老尉繳納大租粟八斗(因有前三年開墾無租的規定,故林氏實際從嘉慶七年才始納租)。該契約定年限為七年,年限屆滿時貓老尉必須備齊一大圓才能贖回這份田業,如租粟無從收納貓老尉可將磧地銀抵扣,直至逐年完納明白。貓老尉只是將土地權利暫時割給漢人,日後仍有權贖回。由此可見,平埔族土地的贌耕採用民間土地租佃的大小租形式,免於報升,從而防止過戶流失。
從乾隆末期開始,貓老尉家族文書中出現大批以祖遺租業為質,向銀主借貸的借銀契字。其具體以「乏缺公項」為由,以抵押租單為手段。常見借式為,「番社」大租谷由銀主自收自管,以抵利息,銀母不限年月,銀到租還。另外一種借式為,業主向銀主預借銀款,再分年以租粟償還。前者表現為典,後者表現為胎借。典租與典地的最大不同,在於出典者僅僅轉讓土地的收益權,並不轉讓土地的使用權。
清廷雖禁止「熟番」將田業賣斷給漢人,但「典」不在限制之內,典契即是「熟番」以「番地」(或「番租」)作抵押向漢人借銀的經濟手段,在出典期間,「番」業需付銀主掌管,其所產生的收益作為利息。如若「熟番」不能按時將土地備銀贖回,則「番地」可能外流。關於貓老尉家族的土地出典,有兩點值得關註:
其一,同一「番地」在出贌之後,繼續作為抵押出典給漢人銀主。如乾隆四十八年貓老尉所當兩塊水田,分別在之前贌與江本風、佘尚箱耕作;又如乾隆五十八年貓老尉所立典契中批註,自五十七年立招贌字贌與「社番」加己望乳開墾。
其二,出現重典糾紛。乾隆五十一年,貓老尉仝妻九骨將交力林田園一所出典給漢人陳得論(此田之前贌給羅觀賜佃種,言約每年繳納四十石「番租」),然典期未滿之際,嘉慶三年「因前年侵欠公項」,貓老尉仝二子又復將此地典與漢人魏達和、戴大和。此事被前承典人陳氏發現,前往官府控告,貓老尉不得已向魏、戴再找銀四十五大圓,與陳氏和息。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後壠等社正通事馬力、副通事同眾土目,「今因社中辦公緊用軍糈,伙食困苔無措」,向庄佃洪榮觀借米,洪氏「念業佃相依,緩急相濟,仁義交關」,借給粟母九十石零四斗二升。胎借是以田業作為擔保向銀主進行借貸的行為,在胎借期間土地仍由原業主掌管耕種,其產生的收益作為付給銀主的利息。而胎借制度在從福建傳到台灣地區後則衍生出兩種新的形態,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即為對佃胎借,又稱匯租。所謂對佃胎借,是指承胎人可直接向土地的佃耕人或房屋租住者收取相當於利息的租谷或租銀。這在「番社」中又細分為兩類:
一為預割「番租」償還母銀和利息;
二為預割「番租」抵作利息,母銀日後再清還。
對佃胎借和普通胎借的區別在於:前者對抵押物的收益有直接權利,後者的承胎人僅持有抵押物的字據,對抵押物的收益並無直接權利。具體來說,「番」業主先向漢人銀主預支現銀,並約定將日後佃人繳納的「番租」割給銀主作為利息,即縣誌所言「向佃支借銀兩者,將租抵利,曰『有利磧地』」。如以田園字據作抵押胎借者,銀主得約可徑向該田園之耕作佃人,取得稻穀,以抵利息。貓老尉家族文書共有胎借契字13件,其中第一類10件,第二類3件。貓老尉立契時期兩種類型均有;道生、速生與進生立契時期,僅可預割「番租」償還母銀和利息,且胎借字多以一年為限。隨著田園租業典借行為的增多,導致「番地」愈少、「番人」愈貧,漢人銀主也放貸更為嚴苛。
(三)業佃合作,開鑿水圳
乾隆十二年後壠、新港二社立佃批給漢人張盛時曾記載,「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眾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谷六石;而酌減台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說明在乾隆初年招佃開墾時「番地」上的水利非常重要,往往需業佃共同開埤築圳。
乾隆六、七等年,後壠等五社將後壠界內離海近半里的海墘埔地,土名舊社後過溝,經漢通事鍾啟宗「招佃墾耕,開圳築田」。不料到了乾隆十九、二十四、二十七等年,「疊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傢伙,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二十七年十二月,後壠五社通事合歡、土目貓老尉等和原佃議定條件,「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
乾隆四十九年六月,業主通事貓老尉為開鑿水圳與佃人立合約字:
立合約字業主通事貓老尉,今因社下廣興庄糧田水圳下面,近在大河圳面,餘地界限同尉己業毗連,贌與漢人耕種,年多日久,開進界址,其圳被洪水沖廢,禾苗遭稿,佃人僱工開鑿水圳,尉時不在家,子孫出來阻當,不許佃人開鑿水圳,又詞投鄉保到場公斷,業主上念田課,下虧佃人,此乃有佃無圳,課命無歸,公人又勸處佃人,出有埔價圓銀壹拾大元正,向與業主尉當眾面踏明,澗坑起直至潭口車路頭止,任從佃人開鑿水圳,灌溉田租。
倘有日後被洪水沖壞圳底,其長短排錢尺四丈,仍幫貼埔銀壹員定例為實,其餘壙闊,任從佃人開鑿,倘若沙石流壞水圳一丈、半丈,任從佃人開鑿,尉不得異言生端幫貼等情,其埔園圳面,邊議存埔貳丈,切勿犁鋤,可抵沙石,毋致沙坑流下水圳,其業主退賣此埔,他人照依合約,永為定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合約貳紙,各一紙存照。
排錢每尺,以一十四康熙錢為準。
在場公親
道生
知見 男 末子末
阿毛
婿 武葛
代筆人 林乾芳
賴錫瓚
乾隆四十九年六月 日 立合約(貓老尉信記) 彭雲化
凌伯壽
貓老尉與漢佃賴錫瓚、彭雲化、凌伯壽,因社下廣興庄糧田水圳被洪水沖廢,經鄉保到場公斷,由佃人出埔價圓銀十大元給貓老尉,踏明澗坑起直至潭口車路頭止,任從佃人開鑿水圳。
(一)番社收租權
乾隆末年貓老尉處於權力最巔峰,曾竭力提拔道生、進生為副通事、土目,以穩固家族利益,但同時瓚瑛、嘉玉等勢力也開始嶄露頭角。瓚瑛為後壠南社李氏族人,其父親馬力為李氏家族的十八世開墾始祖,並早於貓老尉在乾隆四十六、四十七年擔任後壠等社總通事。馬力生璋生、瓚瑛、淡生、武生、文生、舉生,後李瓚瑛、李璋生在道光初年也均做到了總通事一職,可見馬力李氏家族是後壠地區「番社」的另一股重要勢力。乾隆末年,道生與瓚瑛互控侵佔社租口糧一案,即是兩股勢力對收租權激烈爭奪的體現。
1、「番業戶」的爭奪
乾隆五十年淡防同知潘凱、北路理番同知王雋請添設(番)業戶一職,「上憲以界外埔地悉歸番管,原議絕產歸民,活產歸番,至於本番自遺祖業,應以本番為業戶報陞,所收各佃租谷,務令地方官給予戳記,庶番佃得以相安,若係眾番公埔,議舉佃首,收租還番完課,地方官給予戳記,交本社通、土為業戶,似可無庸舉報,番業戶歸理番憲給戳,致滋通土交結漢奸冒充弊混之處,詳請通行在案」。理番分府有意向設立「番業戶」一職分割通、土收租權責,但在具體政策落實時,後壠等「番社」內部有著不同意見,一些人認為地方官應該把戳記交給後壠等社的通事、土目,讓其兼任業戶,這樣便不需要推舉「番業戶」。「番業戶」之爭就是「番社」各股勢力對收租權的爭奪,冀以掌控「番社」經濟命脈。
據道生乾隆六十年訴稟,壠中等社收租事宜歷來歸通事管理,無奈瓚瑛於乾隆五十七年「擺弄」北路理番同知金棨立其為「番業戶」,「篡充斗蘭業戶,違例越赴理番憲擺弄業通分辦」,將租項管理職權納入其下。據道生所訴瓚瑛肆意侵吞「番租」,不但致使職人辛勞谷、眾「番」口糧無從預支,且還外欠公項私債甚多。故頭人聯合向北路理番同知朱慧昌呈告,將瓚瑛責罰革退、枷示送縣,並試圖追回所欠「番租」。
乾隆五十九年,眾「番」呈舉道生並理業戶,「蒙理番憲朱恩准以副通事帶辦業戶,給予理番分府長行戳記,收租完課並給社番口糧。」道生隨即將正通事嘉玉年辛勞谷一千石,各土目、「番」差、甲頭年辛勞谷七百五十石,「白番」口糧谷六百五十石,割單交付自收,剩餘佃租六千零二石歸其收完淡分憲課項,策應公務。但五十九年分的佃租,被瓚瑛借欠私債預期割單,致使佃租不敷,故道生不得已,向黃應觀等佃借銀數千完納。詎料前憲朱慧昌在六十年陳周全起義時「遭匪戕害」,瓚瑛得以脫回,在其前侵租額尚未被追回的情況下,瓚瑛「串通」理番差伙薛清,唆使棍「番」加榮等「捏控」,致使道生所領長行戳記被吊回,憲台封貯了壠中等社本年分佃租。
以現有文書,我們並不能明確得知本案走向及結果。在道生兼辦業戶兩年後,瓚瑛於嘉慶二年又重新擔任了「番業戶」。後壠等社兩股勢力對峙十分膠著,以至於嘉慶十一年貓老尉以老將的姿態重回土目之位,並於五年後再度擔任副通事一職。
2、較正租斗糾紛
乾隆四十三年,後壠一帶佃田,經業戶馬力、合歡呈請淡水同知兼署北路理番同知成履㤗頒給租斗,豎立石斗於後壠公館,凡佃供租,悉照此斗遵行。後來有「無知之輩」在石鬥上杵米甚至杵灰,致使「此斗較諸當年建設之日寬大數合」,以此石斗作為收租標準,等於變相增加地租。乾隆六十年,又有「業戶遞傳租斗加大,以變前規」,引起佃人抗議,爰請業戶道生、通事嘉玉前來,與眾佃人訂立合約,「仍照前業戶原給照舊租斗供輸,即日業佃照舊斗二面,置租斗二十個,每庄各執此斗二個為符,今後新置石斗一座,豎立社寮岡,永為定規,日後業佃永不得更張改制。」租斗糾紛是平埔族「番社」出現階級矛盾的現象。
3、後壠四社合約與「番社」秩序重構
後壠等社的「社番」時常告官,使得各社有限的公費幾耗殆盡。故嘉慶二年二月,後壠社、貓閣社、中港社、新港社正副通事、業戶及四社的土目、「番」差、甲頭、「白番」等共同作成合約字一紙,約定有事不得再徑直呈告官府,盡量於社內調解。合約規定:「白番」和漢人之間田土和租谷糾紛,首先應由通事、業戶、土目裁決,若漢人不從可由「白番」向地方衙門申訴;有關「番社」的事務,正副土目應聽從正副通事裁奪,「番」差、「白番」眾等應聽從正副土目處理,當通事、土目、業戶橫扈時,「白番」可向對社頭役申訴;正、副通事、業戶無公私過犯有不願承當者,可由子侄頂充,眾「番」等不得混行謀纂。
通事、土目、業戶有利用職權跋扈社裡者,社裡也有越過「番」職人員向官府控告者,這都說明後壠等社社內矛盾衝突不斷,但該約仍規定「番社」職務可以由前任舉薦頂充,「白番」不得僭謀,表明「番社」頭人也在試圖用合作的方式維持舊有秩序。
在這份合約中「番業戶」的權利有明顯擴張:「四社公租,從前有九千餘石,自乾隆五十七年間,分歸正、副通土、番差、踏番頭、白番口糧三千餘石,尚剩六千零石,悉歸業戶瓚瑛理收,為征繳供耗並策應中壟二處公館差事,任聽瓚瑛管收,該通土、白番等不得藉端過問。
如瓚瑛將公租私行花銷,致欠供課,業戶自當支理,不得拖累通土等辛勞口糧份額。倘四社正、副土目敢有私收白番等辛勞口糧,聽正、副通事業戶隨時議換稟革,仍將該土目產業充補,該通事等不得徇私」。可見瓚瑛不僅重獲「番業戶」一職,並控制了後壠等社大部分的「番租」,通事、土目皆不得過問,更不能私自收租。同時由於行政事務的增大、與漢人糾紛的增加,僱傭社記一人,由後壠等四社和「番業戶」瓚瑛勻出五股,共同負擔。由是瓚瑛以「番業戶」身份,在社內鬥爭中取得了暫時勝利。需注意的是,道生、進生以及嘉玉在這份合約中是以原通事的身份參與進來,這表明了其它社內勢力對「番社」秩序重構的「妥協」。面臨「番社」存續危機,後壠等四社以訂立合約字作為一種契機,試圖想形成自己的族群邊界,進而謀求各社團結來克服危機。
(二)番社借貸危機
為持續獲得「番社」治理權,貓老尉家族需不斷謀充後壠等社各項職務,此時其背後的經濟支撐尤顯重要。嘉慶十年,貓老尉以土目的身份具控貓閣社土目侵佔西山背土地租谷,為抵控費,「社番」一致同意將西山背租粟拾石統歸貓老尉等為業。隨著「番」事日益繁重,擔任大量社務給貓老尉家族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負擔。
1、貓老尉借銀爭取承充總通事
立借約字後壠新港社貓老尉,今因四社土目白番眾等會議公舉尉一人承充總通,今因缺欠公項銀元應用,親來求到林明貴頭家手內,借出佛銀一百大圓正,其銀當日三面議定約限至本年早季收成之日還母利早谷一百三十碩,事成之日給付完單割佃一足量交清完,不敢違約少欠,合此係君子交關二比甘願,日後不得反悔,恐口無憑,立借銀約字乙紙,付與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收到借約內銀一百大圓正,其銀若是理憲恩准成充總通照約還母利谷一百三十碩,其若不成即將原母銀限十日內乙足交還,不得反悔,所批是寔再炤。
秉 筆 男劉朝球
在場保認人 彭雲錦
烏毛己劉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 日 立借約銀字後壠新港社(貓老尉信記)
乾隆五十五年,新港社眾「番」公舉貓老尉承充後壠等社總通事,向漢人頭家林明貴借銀一百元。此借約隱含著新港社或有買賣通事職務之事實。據黃叔璥記載,「尤為異者,縣官到任,有更換通事名色,繳費或百兩或數十兩不等;設一年數易其官,通事亦數易其人,此種費用,名為通事所出,其實仍在社中補償。」又據《諸羅縣誌》:「舊例歲一給牌,通事以社之大小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紅。不者,則易其人。」說明在通事設立之初「番社」更換通事需繳陋費、花紅,其費皆從社員出。另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一般胎借字有中人或知見在場即可,此件文書多了兩名「保認人」,即擔保人。第二,在本次借銀行為中,銀主許諾可有十天的免息期,即「若不成即將原母銀限十日內乙足交還」。說明這筆借款是貓老尉承充總通事的活動經費,辦不成可以退回。
2、新港社大規模借糧(銀)事件
漢佃所繳租銀(或租糧)除完納「番」餉外,「番社」頭目會將餘下部分以口糧的形式分配給社眾,其具體發放形式分為領口糧收據與給口糧分單兩種(「社番」亦可預支口糧)。前者為眾「番」仝立,直接領糧;後者為「社番」分立,間接領糧。領口糧收據主要遺存於嘉慶時期:在這種形式下,社內口糧由眾「番」每年向本社管事(土目)集中僉領(330石)。
「即日經本社主土目當場按照家丁戶口男婦老幼分發散給明白,並無估折短少等情」,眾「番」在籤押按印後直接獲得租粟實物。給口糧分單主要遺存於光緒時期:在這種形式下,社內口糧並不直接發予實物糧谷,而是由「番社」土目立單,「番」眾執單向佃戶領糧。即每年在除去社中公費的余谷(192石)之上,以戶為單位,按丁數發糧(每丁谷一斗五升)。立分單後,「番」眾需在約首的陪同下到佃量收租谷。如本單佃戶不能足供「社番」口糧谷額,則會開出多份分單。如劉智英戶下,在光緒四年有兩單,分別開向佃戶榕樹記、梅溪祀。
嘉慶十五、十六年,新港社接連發生口糧管事借銀事件。此次借銀分為速生、武生嘉慶十五年七月、十月和速生、漳生嘉慶十六年九月、十二月兩個時段,銀息從每元三斗漲貼到每元四斗五升。借貸主從「番社」周邊的漢人、漢佃到街道商號,如後壠街鑾德號、杜勝記。前文已述管事代辦社租事務,當土目、通事或「番業戶」無法按期繳付公款或發給口糧時,管事負責向漢人借款,以貼公用。現存兩份領口糧收據分別由管事速生、武生立於嘉慶十五年十月,速生、漳生立於嘉慶十六年九月,速生借銀時間和「番社」發放口糧時間相吻合,由此出糧時間也可推斷之前的管事借銀主要是為了發給眾「番」口糧,「借銀」實為「借糧」。
不管是乾隆末期貓老尉借銀承充總通事,還是嘉慶末年新港社管事因欠社內公費、社眾口糧而數次借銀,我們發現典借之人多為在職「番」人。即新港社頭人常用乏銀公項、少糧發放等理由,以自身擁有的收租權作典押胎借銀錢之行為,其中也不乏以祖遺、自有產業出典胎借者。作為在官的一方,理番分府也曾試圖阻遏此種頻發借貸。乾隆五十年四月,抄奉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潘曉諭出示:「仰新港仔社通、土、社記、佃、民人等知悉:你等凡有耕種田園,應完年分租谷石,收成之後務須存俟本分府督收,給串全完公項,余剩之谷,方准收用,如敢貪圖賤價,相誘借將未收成稻穀短估折納,止取社單,不待給執印串,仍致該社完公無著。一經查出,定行差拏,照數嚴追,斷不寬貸。(批明:實貼後壠大庄)」
後壠等社各地應收租谷,因被典借估折,不但造成了供耗丁餉無從完納,社務口糧也供應不敷,進而導致發放口糧與典借社租之間形成了惡性循環。嘉慶十五年,閩浙總督方維甸以「番愚不諳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致番黎典賣田園,准折租餉,受累無窮。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伴隨著土地典借成風,平埔族人日益貧困化,甚至出現了「子過其母」現象(指利息負擔高過所借銀母)。同年,理番同知薛志亮據民所請,發布示諭:「凡對番社放債,以一本一利為限(即其利息,達至元本相等為度)」。究其根因,在後壠等社陸續捲入商品化土地市場的過程中,漢人過度放貸、乘機盤剝。
四、策應官府的公共事務
(一)守望相助,配合平亂
新港社是最早歸附明鄭的「番社」之一。據《台灣外記》記載,康熙二十一年鄭克塽為防清軍犯台,徵用雞籠山沿途「社番」運送軍需,但因通事需索過度,引發眾「土番」殺通事、搶糧餉,「竹塹、新港等社皆應之」。從現存的清代奏摺檔案,我們查到最早的新港社協助清軍平亂的相關資料是乾隆初年的事情。
乾隆元年六月,後壠社通事張光階平時苛索「社番」,頗招新港等社歸化「熟番」怨恨,泉州晉江移民葉光裕,妄冀謀充後壠通事,乃囑陳天生造謠官兵即將剿滅「番社」,煽動歸化「熟番」上山逃避。遂有加志閣、新港二社「頑番」殺害南海汊塘兵及貓里社庄民,「本年六月二十九夜,有北路後壠地方南海汊塘兵被土番射死一名,被傷三名,內傷重後又身死者一名。又七月二十日夜,有貓里社庄民被土番射死八名,被傷旋又身死者七名,隨行查拿,據後壠通事張芳階、土官烏牌等同番眾到各社細查,有新港社失額番十名、加志閣社失額番七名,俱經逃往生番山內」。
清朝官府隨後調兵「番」圍捕。副將靳光瀚於十月十一日率中營、左營、右營、淡水營等兵丁直抵加志閣山邊要口駐札,絕其糧道,「十六日,貓里社土官十班、社丁劉解,帶出悠吾乃生番九十名;岸里社通事張達京,帶到本社土番一百七十六名;德化社通事林秀俊,帶到本社及雙藔、南日各社土番二百四十名,並後壠社土官烏牌、加己等,聚集酌撥。議令悠吾乃生番由山後搜出,德化社土番由山南北上,其岸里社派番四十名,協同後壠、中港、新港等番,由山北南下。職光瀚帶同千、把總、外委王登、康盛、洪慶、范隆、兵丁二百二十名,並岸里、後壠二社土番,由山前攻入」,此次行動共射殺「歹番」若干。至乾隆二年二月,尚有餘孽武葛貓嘐乾等三名未獲,「時屆東作,恐番黎失業,且春霖泛漲,糧運維艱,暫令回軍」。
同時設法防範,伺間誘擒。「加志閣頑番竄逃潛依,勾引結連」,一向地處內山的合番社「生番」,最開始雖被惑容留「頑番」,旋即畏威用命屢次擒堵。乾隆二年三月十三日,合番社「生番」土目把老等在岸里社通事張達京等、後壠土目烏牌等帶到鹿港,向淡水同知呈詞輸誠歸化,詞稱:「近見後壠等社番群識大義,踴躍用命,把老等聞風感激,不敢自外聖化,願率合屬三社男婦老幼共貳百捌拾伍名口,附入版圖,年貢鹿皮、獐皮各捌張」。七月十五日,革職弁員王登、周詩、王心棠,通事林秀俊、張方階等,拿獲餘孽武葛貓干、交臘奇母膽、馬轄奇母等三名,至此,此案「凶番」已經盡獲。
在這一事件中,後壠、中港、新港等「番」為協助清朝平亂作出了貢獻。據說,貓老尉就是因為協助清廷平亂有功,被賜予清朝官服衣冠和漢姓「劉」。台灣博物館現還藏有貓老尉夫妻身穿清朝所賜衣冠彩繪的畫像。
(二)番丁應役
林爽文事件後,福康安以「屯番」為名目,派遣平埔族部落巡守近山地帶,「值林爽文亂,諸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給與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新港社共有屯丁五十二名,隸屬於北路淡南竹塹社帶管。屯丁需要輪流守把隘口,阻礙「生番」出界打草,且屯地給「熟番」群體也帶來了一定的屯租收入,但屯務亦甚繁重,各社「番丁」疲於應役。
福建台灣北路淡水三屯副守府竹塹屯左部蕭 為曉諭安分守御,以靖地方事。照得台郡五方雜處,海疆重地,前經大兵盪剿林逆以後,荷蒙聖恩優渥,添設屯營,鎮守斯土,無非俾地方永安,長享昇平。茲蒙發鈐給餉,責有攸歸,各宜輸誠,急公安分,營為近訪有奸徒侵越內山,抽藤吊鹿,毒魚燒咸,致觸生番逸出,戕害庄民,該各社屯丁等,務須稽查嚴拏解究;至各社所有隘口,時加寔力防守,巡查盜賊,不得怠惰偷安,凶酒聚賭,強梁打架等事,除一面飭屯丁首嚴查外。
合行示諭。為此,諭新港社各屯丁知悉,自示之後,各宜遵守法紀,踴躍從事,仍於農隙時,務宜練習,慣用器械,則有備可以無患,庶無負皇仁設屯之至意也。倘敢不遵,恃為屯丁,任意妄為,或逞凶,或強梁、姦淫、竊盜靡所不至,一經訪聞,或被查覺,本部定即嚴拏詳解,從重究處,斷不稍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伍拾柒年閏肆月廿五日給
發貼新港社曉諭
從諭文中可以看出,守隘屯丁在領有官餉、享有屯田的基礎上,平時需替官府管理隘口,使社眾不得擅自出線開墾「生番」地,亦需加強警戒防止「生番」侵擾。同時,屯丁還要嚴律於己,農隙之時要勤於練兵以防生疏,亦不得仗勢逞強社裡。此諭一定程度上可說明,屯番制度在設立之初就有屯丁懈怠頹靡之傾向,故才需飭諭各丁各安其分。
乾隆六十年三月,因提鎮憲要來淡水地方巡察,各社屯丁需「備帶慣用器械,沿路迎候點驗」。北路竹塹屯左部蕭遂諭飭對社頭役張喜「立著屯外委刻即轉飭竹塹屯管下通土,即將各社屯丁傳齊伺候,以憑隨時吊用」,並單仰新港社通事、土目「刻即轉飭管下屯丁備帶慣用器械,齊集伺候,以憑帶赴沿路聽用」,諭文還強調兩社屯丁「毋得臨期周章貽誤」。雜蕪瑣碎的屯務對後壠等社社番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如「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理番分府先後設立屯制、隘制,利用平埔各社屯丁、隘勇「以番制番」,協助治安,使其一定程度上無暇墾耕。
五、結 語
跨入農耕傳統社會,是台灣歷史發展方向的重大轉折。在這場大變革中,清朝官府、閩粵漢族移民和平埔族群三方的訴求、博弈與矛盾、鬥爭的力量消長,演化成歷史的合力,牽引著社會的變遷。然而推動歷史發展的基本動力,是閩粵漢族移民和平埔族群的互動。通過對貓老尉家族文書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台灣民間契約文書是一個重要的工具,它脫胎於閩粵,用漢文書寫,其契約格式、俗例用語、簽名、畫押等均仿效內地特別是閩南的習慣用法,在大規模開墾土地過程中,通過給墾、贌耕等承佃形式,採用閩南土地租佃俗例,在適應當地環境過程中進一步的變通,形成台灣特色的經濟發展模式,如墾戶制度、大小租制度和胎借制度。
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明白,清廷為什麼對台灣新墾的田園征賦也一度按福建泉州府同安縣錢糧則例的深層次原因,就是遵從台灣和閩南一體的經濟模式。據《台灣志略》載:「雍正九年奉文:自七年開墾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乾隆九年,上諭又云:「台灣雍正七年以後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升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闢田園,依照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
順應這一潮流,清代台灣平埔族從部落社會進入農耕傳統社會,繼而開始轉變舊有身份和習俗,使用漢姓,「講官話及漳泉鄉語」,接受中國傳統文化,謀求新的生存方式,後壠、新港等社的「番社」治理,出現通事、土目、「番業戶」的權力之爭,佃農與地主的較斗之爭。這些都是民族文化交流交融的結果,並非平埔族被邊緣化,而是歷史的進步,也是清朝開發邊地、馭民於內,國家內在於地方的過程。
【注】文章原載於《民族研究》2021年第5期。
責編:李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