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市,70歲的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搭乘自己的妻子申某(67歲)沿雨湖區建設北路由文星門路往北二環方向行駛,至建設北路與紡織路交叉路口(二紡廠門口)左轉彎闖紅燈且超速行駛時,與方某駕駛的一輛機動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申某均倒地受傷的事故。

正在附近執勤的雨湖交警大隊二中隊中隊長張志接警後,迅速帶領警力開車趕往現場。到達現場後,只見電動車被小車撞倒,電動車駕駛人腿部疑似骨折、乘坐人員意識不清且口鼻流血。

張志一邊聯繫事故處理民警與救護人員,一邊組織警力對現場秩序進行維護,避免圍觀群眾造成二次事故。

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李某因佩戴了安全頭盔,未有生命危險。但不幸的是,其妻子申某並未佩戴安全頭盔,頭部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責任認定及相關法規
李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且違反非機動車載人規定載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方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對道路內車輛動態觀察不足,未確保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李某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七項:「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七)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以及《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八項:「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乘一名十二歲以下未成年人,搭乘六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安全座椅;」之規定。
方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擔主要責任,方某承擔次要責任。
湘潭交警溫馨提醒:騎乘車輛時一定要佩戴安全頭盔,行至路口時注意觀察
遵守交通信號燈、減速慢行。沒有交通信號燈的要觀察交通標識和標線,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通訊員向小淵 瀟湘晨報記者任彎灣 實習生張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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