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4日,貴州高院召開第五次新聞發布會,貴州高院副院長王霞參加發布會,並發布了近年來全省三級法院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情況,以及一些主要的工作舉措。發布會上發布了五個典型案例,對兩個司法救助案件現場發放了26萬救助金。
近年來,貴州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委的決策部署,不斷創新完善工作機制,旗幟鮮明講政治,辦理了一批司法救助案件。2018年至今年6月,貴州法院共辦理司法救助案件5469件,決定救助3442件,發放司法救助金9907.6萬元,救助困難群眾5131人。救助案件範圍主要為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勞務等民事侵權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刑事案件重傷或者嚴重殘疾的被害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貴州法院始終重視對特殊群體的救助保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案件,予以及時、高標準救助。
據介紹,貴州各級法院暢通救助渠道,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主動告知可以申請救助或依職權予以救助,做到「應救盡救」。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困難的,由法官到其居住地調查家庭財產情況,代為收集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行動不便的,由法官親自上門將救助款項送到其手中,確保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救助,「把好事辦好」。對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的困難群眾予以救助,助力脫貧攻堅,發揮司法救助的制度優勢。針對我省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地方司法救助資金多寡不均問題,通過三級法院的聯動司法救助機制,實現由上級法院救助資金的動態調整,確保救助力度和救助質量。
在省委及省委政法委的有力領導下,貴州省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省市縣三級救助資金全覆蓋。省委政法委在今年聯合多家單位發布的《貴州省國家司法救助實施辦法》,將司法救助資金的審批程序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大幅縮短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審查期限,邁出了我省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的關鍵一步。
貴州高院在各級法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員會並下設辦公室,逐步推進司法救助案件歸口到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辦理,提升司法救助案件的專業化水平。通過建章立制、強化督導,對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救助範圍、救助程序、資金髮放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範,初步形成了司法救助案件的統一處理機制。通過信息化建設,實現司法救助案件的網上流程管理,實現救助案件數據的自動生成,為深化司法救助制度研究、改革提供數據支撐。
記者問題
01貴州都市報記者 孟飛
貴州都市報記者 孟飛:哪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渠道有哪些?貴州高院副院長 王霞:(1)下列情形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生活陷入困難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其死亡、重傷或嚴重殘疾,或者重大財產損失;舉報人、證人等受到打擊報復,致死其人身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的案件;(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治療,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3)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生活困難的。申請渠道:人民法院在立案、審判、執行階段,法官可根據案件的相關材料,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案件辦理;同時案件當事人也可在訴訟階段向法院主動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將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的當事人了解國家司法救助,確保因案致困、因案致貧的當事人及時提出國家司法救助,解決其面臨的生活困難,讓當事人及時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溫暖。
02貴州廣播電視台 陳秋燁
貴州廣播電視台 陳秋燁:國家司法救助金的來源主要有哪些?貴州高院副院長 王霞:我省國家司法救助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轉移支付和省、市、縣各級財政匹配。由於各地財政狀態不一,部分地方匹配的資金不足,不能完全滿足國家司法救助的需要。我們充分發揮聯動救助的作用,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對部分案件進行聯動救助,解決下級法院國家司法救助金不足的問題,確保符合條件的救助申請人得到及時的救助。根據中央、省里的相關政策,國家司法救助金還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我們希望通過宣傳,讓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心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獻出你們的愛心,讓更多因案致貧、因案致困的申請人重返幸福、健康的生活。讓他們感受到來至社會對他們的關愛、關心,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
知識鏈接
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項「民生工程」,旨在對因刑事犯罪、民事侵權等行為受到損害,通過訴訟無法獲得有效賠償,導致生活陷入急迫困難的群眾,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既定目標,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制度載體,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司法救助工作,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對於鞏固黨的執政根基、提升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貴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