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下婚假、產假(生育假)、育兒假、護理假該如何適用

2022年10月29日13:38:26 熱門 1944

三孩政策下婚假、產假(生育假)、育兒假、護理假該如何適用 - 天天要聞

一、新中國成立後的生育政策演變

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初,鼓勵生育。

1954年-1970年,從支持節育過渡到節制生育、大力提倡晚婚。

1971年-1981年,從強調計劃生育,到計劃生育條款入憲。

1982年,「計劃生育」定為基本國策。

2001年12月29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台,「計劃生育」由國家政策正式成為法律制度,並接受憲法約束。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5年12月27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次修正,第18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二孩」制度正式實施。

2021年8月20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次修正並發布實施,第18條: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25條: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第26條: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二、湖北地區生育政策的指導意見和落地口徑

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二次修正後,全國20多個省份相繼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積極響應國家的生育政策,並對民眾關心的具體問題進行統一的意見指導和問題解答。

與此同時,2002年12月1日通過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過一次修訂和五次修正後,2021年11月26日進行了最新修改。引發企業和員工廣泛關注和熱度討論的是其中的第31條和第33條,主要變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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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變化中可看出,湖北省為優化本省生育政策,積極落實生育支持措施,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1.產假由128天(國家規定98天+增加30天)調整為158天(國家規定98天+增加60天),配偶依舊享受15天護理假。

2.三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

3.符合條件的夫妻,可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3天+?)。

4.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0天護理時間(獨生子女15天)。

以上假期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三、婚假、產假(生育假)、育兒假、護理假等常見問題解答(以湖北省為例)

2021年12月6日,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對《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積極回應了《條例》實施過程中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筆者結合相關規定和實踐經驗作如下梳理:

01婚假:3天+

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原勞動部1959年6月1日發出的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上述規定是婚假期限的來源,部分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對婚假時間進行了延長。

湖北省在2016年修正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刪除了晚婚假15天,婚假變為3天。2021年11月26日在最新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如何延長,靜待通知。

用人單位可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申請婚假需要提供的資料,並規範本單位的婚假審批流程。

02產假(生育假):98天+60天=158天

①產假與生育假的區別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生育假,也常稱計劃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實行計劃生育期間所享有的帶薪假期,廣義上包含了婚假、女職工產假、宮內放節育環、取節育環、計劃生育人流及引產多種假期。

從應用實際上看,二者區別甚微,只是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產假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生育假依據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為98天,各省市另行增加的產假被廣泛理解為生育假。生育假應當與產假連續使用,包含雙休日,但遇到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產假是直接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

②如何正確休產假(生育假)

產假包含產前假15天、普通產假(158-15)及特殊情形(流產難產多胞胎)產假,員工在預產期15天之前請批的時間或預產期推遲後的時間可按病假處理。實踐中企業和員工多算足整體時間即可,未計較是否產前15天開始。

產假的期限應當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連續計算,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產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2021年11月26日之前已經結束的,不予補休;正在休假或準備休假的,按新規處理。

03育兒假:3歲(自然年)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累計10天

①周歲與自然年的區別

在育兒假使用周期上,有些省份(北京、上海)以周歲為尺度,有些省份(四川)以自然年為尺度,湖北省已明確以自然年為尺度。

按自然年度計算,理論上「育兒假」可休四次,如子女2021年11月26日出生,夫妻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均可休,但最後一次須在子女滿36個月(含)內即2024年11月25日前休完,子女年齡超過3周歲不再享受。

按周歲計算,如子女2021年11月26日出生,夫妻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間,每人享受規定時間的育兒假。

②育兒假的期限如何計算,待遇如何確定。

三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從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計算。育兒假的期限按照當年內夫妻實有3周歲以下嬰幼兒子女情形確定,不按照子女數量疊加享受。

育兒假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職業假。育兒假期間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04護理假:15天配偶護理假+10天護理時間(獨生子女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護理假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職業假。護理假期間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並給予每年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於15天。

護理時間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職業假。護理期間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四、三孩政策下政府、企業和個人的假期用工成本分擔

三孩政策,是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而實行的一種計劃生育政策。按照湖北省衛健委對生育政策的解答,「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非生育胎次。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併計算,按再婚後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計算,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在放開三孩、鼓勵生育的背景下,各地紛紛延長生育假、增加育兒假,積極呼應和支持國家的三孩政策,但生育假、育兒假、護理假等帶來的成本問題非企業一力可以解決,湖北省明確規定「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三者如何合理分擔目前無具體細論,但可從以下方面著力:

政府: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制定科學合理可執行的假期制度,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經營權和休息權的權利衝突中形成統一的共識,確保假期制度的公平性與權威性。有學者提出未來時機成熟時,可制定專門的「家庭休假法」,構建以產假(含陪產假)、家庭護理假和育兒假為主體,以性別平等權、婚姻家庭保障為憲法基礎,以家庭友好為基本理念的家庭休假法律體系,這是值得期待的。

另外,在假期申請、待遇支付、權利救濟等方面,政府可提供具體的落地措施,通過稅費減免、政策補貼、引入專項基金或津貼等方式支持企業落實休假政策。比如產假延長至158天,生育津貼在考慮財政負擔能力的基礎上能否相應延長;育兒假、護理假等成本支出能否通過政府、企業、個人三方繳費的專項基金統一支出等等。

企業:對企業而言,其實最需要的是構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擔機制。過去的實踐經驗表明,假期成本完全由「企業買單」的做法,並不利於激發企業的執行動力,反而迫使企業通過各種方式轉移假期成本,甚至造成企業迴避育齡女性、引發就業歧視、加重家庭負擔等一些列負面問題,使得育兒假和此前的護理假一樣,形同虛設,難以真正落實。

有人建議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範疇,以獲得企業的認可與執行。但筆者認為,這不僅僅是帶薪休假與無薪休假的區別,企業更關注勞動者的休假行為如何最大程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這需要企業在制度落地時進行科學的設計,充分利用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同時不侵犯勞動者的基本休假權利。比如:

1.勞動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休假條件時,如何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口頭或書面,長期或短期,一般情況或緊急情況,部門之間或崗位之間如何錯位分擔;

2.勞動者需要向企業提供哪些必要的證明材料;

3.用人單位對證明材料的審查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4.用人單位對上述假期有無實質審批許可權,如何與事假審批權科學配合;

5.用人單位有無拒絕批假的權利,在何種情形下可拒絕勞動者的申請;

6.用人單位的拒絕批假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7.勞動者通過何種途徑尋求救濟等等。

個人:處於三孩政策下的勞動者,多面臨著贍養與照顧父母、撫養與教育子女的雙重責任和義務,又長期處於職場工作與家庭生活的緊張矛盾之中,他們踐行三孩政策本已存在諸多的現實困難。假期過短,不利於身心恢復和育兒看護;假期過長,育齡女性的繼續就業問題、崗位晉陞與績效考核問題、工資與工齡問題等都是需要切實考量的。看似簡單平凡的生育,背後可能掀起一個家庭的波瀾壯闊:經濟問題、性別歧視問題、住房結構問題、幼兒哺育問題、教育焦慮問題,最嚴重的是年輕父母的心裡健康問題。

所以,個人能在三孩政策下的假期用工成本中,具體分擔什麼,筆者認為:

最首要的是,樹立積極健康的生育觀。生育權是女性的事,但生育不僅是女性的事,它需要家庭和社會的共同關懷,需要一個生育友好型的社會來共同孕育,比如拖幼服務、少兒健康與食品安全問題。

其次,秉持一顆善良職場人的良心。積極配合政府的生育舉措與落地政策,認真遵守企業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不給政府添堵,依法理性維權,不給企業設局,不給老闆挖坑。

最後,筆者也希望有條件的企業能夠積極響應並主動落實國家三孩政策下的各項休假制度,這也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踐行人文關懷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短期看,各類假期確實會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但從長遠看,卻有利於提升企業形象,增強企業凝聚力。企業管理者也可通過技術或管理手段,改變工作方式,降低用人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圖新求變。

文:嚴程程(星瀚武漢)

本文為星瀚原創,如需轉載請先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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