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小夥伴有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那就是作為銷售方或者購買方的增值稅普票第二聯丟失了該怎麼辦?
之了君針對這個問題專門去整理相關的政策,今天就在這裡給小夥伴們分享一下如果出現類似情況該有的處理辦法。
增值稅普票第二聯丟失,銷售方和購買方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無論是對於銷售方還是購買方來說,都應該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好好存放發票,不得出現擅自損毀的情況。
如果對於銷售方出現了發票丟失的情況,一定要在第一時間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稅務機關。
而對於購買方來說,如果出現發票遺失的情況,就應該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但是之了君在這裡提醒小夥伴,雖然有遺失的補救辦法,但是還是要注重保存好發票,避免遺失的情況出現。
以下是相關的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髮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3.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8號)文件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不知道小夥伴通過之了君今天的分享能不能對於增值稅普票第二聯丟失,銷售方和購買方應該如何處理的方法有了一個正確的了解,如果你還有疑問,也歡迎隨時登陸之了課堂查詢相關內容。
同時之了君也強調,做財務工作一定要加強防範意識,還要細心再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