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個親自辦理的案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分享一下。
1⃣️案情簡介:
2020年3月21日 邢某孩子檢查為「異染性腦白質營養不良?」(未確診)
2020年3月23日在代理人處投保重疾險保額45萬,特定重疾45萬,年繳費4680元。
2020年3月27日在代理人處投保百萬醫療險,代理人在檢查之前一直向邢某推銷孩子保險,也知道孩子挺正常,保險合同中的健康告知均未逐一進行詢問(法庭有為其作詢問筆錄),邢某也未把檢查當回事,未主動告知。
2020年5月也就是投保後2個月左右,被確診「異染性腦白質營養不良」後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
2020年9月,邢某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向邢某支付4680元重大疾病理賠款;醫療險告知邢某除之前的疾病以外的住院仍可以理賠,後又收取2021-2022年百萬醫療險保費。
2021年4月,邢某再次申請醫療險部分理賠,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下達拒賠通知書。
2021年9月,邢某起訴主張重疾45.468萬,特定重疾45萬,醫療保險金加住院補貼282354.62元,合計1187034.62元
2⃣️保險公司觀點:①重疾屬於等待期180天內發生,按合同內等待期出險已賠保費4680元;②醫療險部分以邢某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並拒賠,符合法律規定。
3⃣️法院觀點:①等待期屬於免責條款,起到了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的作用,導致起保日期與合同日期不一致,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等待期條款不生效,按正常賠付;
②保險公司無權解除百萬醫療保險的合同,代理人承認健康告知未逐一詢問,系統都是默認為「否」,責任在於保險公司,醫療保險金按正常賠付;
③邢某未主動告知投保前的檢查情況,在本案中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結果:法院一審酌情判決保險公司承擔50%的保險責任,賠付:588837.71(593517.71-4680)元,後續如有上訴再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