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實錄||第四屆刑法專題論壇「刑事合規與單位犯罪」

2022年10月15日21:21:38 熱門 1674

第四屆刑法專題論壇


主題:刑事合規與單位犯罪

時間:2022年6月25日

地點:騰訊會議線上

主辦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協辦: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上海市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法律分社、大夏合規項目組


文稿整理與校對:周夢傑、葉昱含、張怡靜、楊安寶、袁雨昕、李琳、吳優、張瑞岩、嵇月鐳、王肖雯。

來源: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2022年6月25日上午8點30分,以「刑事合規與單位犯罪」為主題的第四屆刑法專題論壇在騰訊會議線上舉行。本次論壇由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聯合主辦,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上海市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法律分社、大夏合規項目組協辦。論壇分為五個單元,涉及主旨演講、主題報告、專題研討和圓桌沙龍等環節,其中第二單元與第三單元的主題報告分別是「合規視域下單位犯罪治理與刑事責任」和「刑事合規本體及其應用」,第四單元的專題研討和第五單元的圓桌沙龍對應的主題是「合規不起訴制度探索」和「合規不起訴中的律師參與」。本次論壇有幸得到全國30多家院校和20多家司法實務部門的參會支持,線上直播觀看人數累積達1萬多人次,線上會議室「座無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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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式

本次論壇開幕式由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錢葉六教授主持,錢葉六教授首先對各位嘉賓能夠在百忙之中撥冗參會表達了由衷的感謝,並隆重介紹了出席本次論壇的各位專家學者、實務精英。隨後,在錢葉六教授的主持下,會議進入致辭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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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致辭嘉賓是華東師範大學文科資深教授、法學院院長張志銘教授,張志銘院長首先代表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對各位與會嘉賓長期以來對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的關注與厚愛表示衷心的感謝,並簡要介紹了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企業合規研究中心的發展歷程,最後對本次論壇的圓滿舉辦表達了殷切的期盼和祝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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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致辭嘉賓是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建。張建副會長首先對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的熱情邀請表示了衷心的感謝,並對本次論壇的主題給予了高度肯定,表示非常期待會上各位專家學者以及實務精英的精彩發言,最後張建副會長代表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對本次論壇的順利召開致以熱烈的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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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主旨演講

第一單元的演講環節由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閆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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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演講嘉賓是南京大學法學院孫國祥教授。孫國祥教授以「企業合規的刑法激勵與單位犯罪的歸責模式」為題,從法人犯罪兩種不同的歸責模式、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歸責基礎、如何認定單位的組織體責任、企業合規的激勵以及單位犯罪的歸責模式四個方面展開了演講。第一,孫教授指出法人犯罪的歸責模式主要分為兩種,即以單位成員犯罪為基礎的連帶歸責模式和以單位自身為基礎的組織體責任模式。連帶歸責模式建立在替代責任原理和同一視原理的基礎之上。單位自身的組織體責任模式則認為,單位的刑事責任基礎是組織過錯,單位責任真正的實質原因不在於職員的犯罪行為,而在於單位對於其自身義務的違反。根據組織體模式,企業內部的犯罪行為是因為企業的組織性疏忽所導致,故對企業的處罰不是建立在個人犯罪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單位自身責任基礎上。第二,對於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歸責基礎,孫國祥教授認為,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應當是單位組織體責任。首先,從刑法規定看,我國單位犯罪的罪責並不依附於單位成員;其次,單位與單位成員在單位犯罪中具有不同的歸責基礎。單位犯罪意志不同於個人意志,單位成員參與單位犯罪源於個人犯罪的意志。單位成員只對自己參與單位犯罪的行為負責,對超出自己參與行為之外的單位犯罪不承擔責任。第三,在單位組織體責任認定上,有以下幾種情況:單位決策機構直接決定而實施的犯罪;單位負責人決定、同意而實施的犯罪;單位決策機構授權或容忍單位成員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單位因管理疏虞而產生的監督過失責任。第四,孫教授指出單位犯罪歸責模式的差異會產生不同的激勵模式。替代責任下的刑事合規激勵主要關注企業事後合規,連帶責任下的刑事合規激勵對象僅限於企業。組織體模式下的合規激勵同時關注企業事前合規和事後合規,單位事前的合規計劃能夠阻卻單位的刑事責任,事後的合規可以作為不起訴或者從輕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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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演講嘉賓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高景峰主任通過理論結合實務,以「涉案企業合規的三個結合」為主題,從實體與程序的結合、處罰與激勵的結合、刑事與行政和行業監管的結合三個方面進行了深入探討。首先,高景峰主任簡明扼要地介紹了檢察機關推進涉案企業合規的基本情況及其重要意義。高主任認為,檢察機關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家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在檢察機關推進涉案企業合規過程當中,逐步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其次,高主任對檢察機關在推進涉案企業合規過程中所遇到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在目前涉案企業合規的推進過程中,實體和程序都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還是程序適用存在局限,能夠運用的主要是相對不訴和絕對不訴,其中對於絕對不訴是否能夠適用於涉案企業合規存在不同的意見。最後,高景峰主任從涉案企業合規的三個結合的視角展開了自己對於如何推進涉案企業合規的觀點。其進一步指出需要以實體與程序、處罰與激勵、刑事與行政和行業監管的三個結合為抓手來激勵企業合規,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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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的與談環節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謝望原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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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與談嘉賓是華東政法大學李翔教授。李翔教授圍繞「企業合規輕緩處理」和「單位犯罪修正的方向」兩個部分展開與談。李翔教授認為,企業合規輕緩化處理需要思考三個前提性問題。首先要明確企業合規改革制度的初心。企業合規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導的一場自上而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改革。在實行合規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其著眼點是解決企業的問題,而在我國,在借鑒和推進這場改革的過程中,就出現了不僅要放過企業,還要放過自然人這樣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性安排,這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其次,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要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現制度改革的初心就是依法不捕不訴;最後,要明確單位犯罪對單位所產生的影響。我國單位犯罪在刑罰上的後果只有罰金這一種,在當前的刑罰制度下,需要考慮對涉案企業適用企業合規輕緩化處理會產生多大影響。接下來,李翔教授針對單位犯罪修正的方向,從五個方面進行了探討。第一,單位犯罪的刑罰種類需要多元化。我國單位犯罪刑罰制度存在種類過於單一的問題,甚至一些單位犯罪的刑罰會低於行政處罰。因此可以對單位犯罪的刑罰種類加以豐富和多元化,如增設資格刑等。第二,罰金的差異化設置。在我國單位犯罪中,針對自然人設置了不同的刑期,但是針對單位僅僅設置了罰金。因此對我國單位犯罪刑罰中罰金進行差異化設置是第二個改革的方向。第三,刑罰制度安排的方向修正;我國現有的刑罰制度都是針對自然人進行設置,在97刑法增設單位犯罪後,沒有對其刑罰制度進行制度上的安排,如單位自首、單位立功等。第四,考慮增設單位過失犯罪,提高單位的注意性義務。第五,從事前激勵的角度考慮需要增設預防性的義務性罪名以促使企業合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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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與談嘉賓是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李勇主任。李勇主任從企業合規的本質內涵、企業合規協商治理模式、多元化的激勵措施三個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獨到見解。第一,企業合規的本質內涵是通過建立一套合規管理體系來改造企業的治理結構和重塑企業文化。從理論上來講,企業合規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一種企業治理理論,是一種企業管理理論。第二,企業合規作為一種協商治理模式不應當成為企業的刑事義務。企業合規作為一種全新的公司治理理論,引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中,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樣是一種協商治理模式。作為一種白領型犯罪,由於企業的內部結構比較複雜,國家要治理企業的違法犯罪調查成本是非常高的。那麼可以通過企業自洽(自主管理),並由國家給予激勵的模式來降低這種調查成本和國家治理成本。這就是協商治理模式。第三,在激勵措施的多元化上,李勇主任表示非常贊同孫國祥教授從構建刑事激勵措施的角度所提出的多元化建設性意見。同時他談到,高景峰主任從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角度對刑事激勵、行政激勵以及其他合規激勵的觀點也非常具有啟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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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的演講環節由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紹謙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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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演講嘉賓是清華大學法學院黎宏教授。黎宏教授演講的主題為「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實體法基礎及其改革」。黎宏教授的演講從問題意識、傳統的單位犯罪觀及其問題、組織體刑事責任論與企業合規不起訴以及現行刑法中單位犯罪規定的立法修正四個方面展開。黎宏老師首先指出企業合規不起訴為檢視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及其適用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同時該制度本身在程序法和實體法上都存在挑戰。為了向該制度提供堅實的基礎,需要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將其鑲嵌於刑法的相關內容之上。其次,傳統單位犯罪觀將單位犯罪理解為單位中的個人,為了單位的利益而犯罪,將單位犯罪限定於單位領導決定或者單位集體決定的行為。這一傳統觀點偏離了刑法第30條的本意,也不符合實際生活中單位犯罪的一些情況。再次,組織體刑事責任論從組織自身的特徵與目的出發探討單位責任本質,認為企業犯罪本質上是企業的組織制度、目標、宗旨以及組成機構、人員業務素質的綜合而成的結果。從刑法第30條可以推出組織體刑事責任論。最後,在組織體刑事責任理論下,單位犯罪包含三個方面。第一,單位犯罪是單位自身的犯罪,包括故意犯和過失犯,並且單位領導基於單位的意思和決定或者單位領導自身的職權範圍內實施的行為均歸於單位自身;第二,單位最底層的從業人員的業務違法行為,只要是單位自身意思的體現,也能視為單位自身的行為,可以據此追究單位責任;第三,由於單位內部崗位分工或職責更替,無法特定侵害行為人;或者單位內部數個分支機構或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結果,卻無法將特定結果歸屬於哪個分支機構(部門)時,若前述行為人或者分支機構的行為彙集起來,達到追究犯罪的程度的,應當追究單位自身的責任。最後,黎宏老師建議在刑法第31條的基礎上,增加「在單位制定有妥當地防止犯罪發生的合規制度並認真實施時,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從而為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提供實體法依據以消除我國單位雙罰制下的實體法障礙進而為單位過失犯罪的存在提供解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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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演講嘉賓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阮祝軍。阮專委的演講題目是涉案企業合規的實務探索——從個案到行業。阮專委首先回顧了上海在涉案企業合規工作的實務探索,介紹了上海關於企業合規工作的相關制度和典型案例。其次,阮專委從個案的角度出發,探討合規體系建設有效性的審查重點:第一,涉案企業是否識別合規風險並停止違規行為,這構成涉案企業展開合規建設的前提和基礎;第二,涉案企業是否制定並執行好專項合規整改計劃。在實踐中,能否防止企業再次發生相同的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判斷涉案企業制定的專項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重點;第三,涉案企業要形成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在判斷是否形成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時,不僅需要關注一些技術指標,還要注重合規文化的建設,避免虛假合規,實現實質合規。最後,阮專委提出可以通過行業合規推動單位犯罪治理,並從行業合規的基本情況、必要性和推進重點三個方面進行探討。行業合規要求構建覆蓋事前、事中以及事後全鏈條的涉案企業合規機制,並在檢察機關的監督和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下,對具有共性的合規風險作出專業性的評估。行業合規有利於專項合規的整改質效、推動單位違法和單位犯罪治理、實現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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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的與談環節由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興培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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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的與談人分別由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本燦、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江溯擔任。

首先,李本燦教授同意黎宏老師關於單位犯罪的歸責模式的觀點,從責任主義原則的角度解釋刑法第30條,的確可以推導出組織體責任論的觀點,但問題的核心在於人對組織體責任的認定起到何種作用。其次,李本燦教授從學術史的角度對單位刑事責任進行了簡單的回顧,從替代責任到系統責任,人在組織體中的法學影像不斷被虛化。但替代責任、系統責任論的觀點不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和現實情況,應當回歸位於中間形態的組織體責任。在組織體中,領導集體代表了組織體,因為合規義務是領導集體的整體性義務,比如我國公司法第37條、第46條等類似條款均體現出這一點。而且從領導集體角度去理解組織體責任亦不違背責任主義原則。最後,李本燦教授認為對單位犯罪採用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不符合中國的現實情況,還會導致單位犯罪的虛置。並借用武漢大學陳金林老師的觀點提出大量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可能會導致以下五個問題:第一可能會侵害企業的經營自由權;第二可能導致非涉案企業獲得一種不正當的經營環境;第三會使得消費者、債權人失去了一種企業退出市場的信號機制,第四可能導致最優的社會配置方案的喪失;第五會削弱刑法本身的規範效力。此外,李老師認為大量的合規不起訴還可能衝擊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也不符合合規的本質。因此,合規不起訴應當作為例外情形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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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教授從五個方面對阮專委的報告進行了評論。第一,江溯老師認為區分常規化的合規和非常規化的合規是十分重要的。從理想的角度來看,常規化的合規顯然更為重要。而非常規化的合規即刑事合規,有利於改善當下我國民營企業管理混亂、乃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情形。第二,行業合規至關重要,因為在不同的行業里,合規的事項、標準都存在差異。行業合規屬於橫向的合規,除此之外,還需考慮縱向的合規,如數據合規、稅務合規、知識產權合規。第三,如何落實和引導涉案企業建立有效的合規體系是企業合規改革中最關鍵的環節。第四,關於行政合規和刑事合規的關係,江溯老師認為相對於刑事合規,行政合規更為關鍵。企業合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與行政合規的嚴重缺位相關。第五,在企業合規改革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全國性標準的建立,而不應該過分凸顯地方特色。因為關於企業合規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進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全國性的統一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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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主題報告:合規視域下單位犯罪治理與刑事責任

本單元以「合規視域下單位犯罪治理與刑事責任」為主題,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杜宇教授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胡春健主持,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周振傑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潘璐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冠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黃美華報告,西北政法大學教授、企業合規研究院院長付玉明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葉良芳教授參與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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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報告人是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的周振傑教授。以「合規視野中的單位刑事責任:理論辨析與修法建議」為主題進行報告。周振傑教授的報告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企業合規與刑事責任」,第二個部分是「單位責任理論的爭點」,第三個部分是「單位刑法修改的思路」,第四個部分是「單位刑法修改的建議」。

首先,周振傑教授提出三個問題。其一,刑法第31條規定了「雙罰制」與「單罰制」兩個處罰原則,在適用「雙罰制」的案件中,無論是否被追訴,企業都是犯罪主體,要求其接受合規考察具有充分的規範基礎。在適用「單罰制」的案件中,因為企業並沒有被規定為犯罪主體,而企業合規通常有一定的懲罰性措施,可能會導致不同意見。其二,以企業切實有效地履行了合規承諾為理由,決定對涉案的個人不起訴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據?其三,改革試點目前僅限於審查起訴階段,難以充分發揮涉案企業合規制度在預防企業違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功能,應考慮將之延伸至審判階段。

其次,關於單位責任理論的爭點。周振傑教授認為,因為我國刑法一直是堅持責任原則,所以從合規的視野來看單位刑事責任會存在一些爭議。關於企業合規與刑事責任,首先要回答的是,企業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是不是和個人一樣的?

再次,關於單位犯罪刑法修改的思路。周振傑教授指出,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明確單位犯罪的性質是什麼?只有確定了單位犯罪的性質,才能去確定單位刑事責任的性質。確定了單位刑事責任的性質之後,才能夠釐清單位犯罪的刑事立法邏輯。周振傑教授認為,關於企業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立法規定與司法現狀存在一定的差異。根據現行刑法第30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但是在實踐當中其實還是把單位犯罪當成了放大版的個人犯罪來處理。這種差異的產生源於我國對於單位犯罪的性質理解存在一定的不同。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不同,它是隨著歷史尤其是工業革命的發展而產生的事物,本質上是刑事政策選擇的結果。單位犯罪的性質決定了單位刑事責任的性質,亦即單位刑事責任也是刑事政策的選擇。既然個人和單位二者的刑事責任的性質不同,就可以認為單位刑事立法的邏輯是一個二元化的邏輯,應該區別於個人刑事責任立法,但並非意味著制定兩部法典,而是在某些方面的邏輯和構成要素上要把它們分開。構成要素的二元化,判斷的邏輯也會隨著二元化,此時個人責任判斷延續著傳統的判斷邏輯,而企業責任判斷則採納相對客觀的判斷邏輯,也就是在認定行為結果等具有刑事違法性之後,先判斷企業是否進行了有效的合規治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以否定企業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推定企業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過失犯的場合還要判斷危害結果和合規治理缺陷之間的因果關係,最後還要再看是否存在辯護理由。

最後,關於單位犯罪刑法修改的建議。周振傑教授認為,可以對如下的幾個法條做出一定的修改:(1)第14條增加第二款,把是否進行有效合規治理作為單位故意的判斷基礎。(2)第15條增加第二款把「未適當」或者說「未充分」履行合規義務而導致社會危害結果發生當作單位過失犯罪論處。(3)第30條則可以把「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限制刪去,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對所有的企業或者所有的案件都要適用企業合規制度,或者是把合規制度適用於所有的罪名,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由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選擇。同時在第31條里,將「積極進行合規治理」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對於涉案的個人將其與單位犯罪分開,直接根據刑法的相應規定處罰。(4)在第37條之一的第二款里,在「人」後面加入「或者單位」,也就是說要把從業禁止同樣適用於自然人和單位。(5)增加「單位累犯制度」,即「被判處40萬元以上罰金的單位,在刑罰執行完畢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40萬元罰金以上之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但是單位過失犯罪的除外。」(6)增設「單位緩刑制度」,即在第72條中,增加「對於被判處40萬元以下罰金,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單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可以宣告緩刑。」並且規定「被宣告緩刑的單位,應該接受合規考察,監管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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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報告人是華東政法大學的博士研究生潘璐。潘璐同學表達了對論壇主辦方、協辦方的感謝,以「刑事合規背景下單位犯罪治理的價值轉向——兼及企業合規不起訴的路徑選擇」為主題進行報告。

潘璐同學指出,刑事合規在我國刑法領域內的引介與推行,必然觸及我國單位犯罪制度,包括成立條件、責任內涵與程序規則等基礎性問題,其中與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引入所相關的問題也尤為突出。目前,企業合規不起訴尚無明確標準和統一形式,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關鍵在於未能明確辨析刑事合規背景下單位犯罪實質精義的轉變。潘璐博士認為,通過分析刑事合規背景下單位犯罪治理髮生價值轉向的成因及特徵,可以為合理構建本土化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提供啟發與指引,同時也有助於刑事合規背景下單位犯罪治理相關研究獲得更多的進展,而不至於陷入舶來品範式的泥沼之中。

潘璐同學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解讀:

第一,關於單位犯罪治理價值轉向的成因。我國單位犯罪教義學整體薄弱以及刑事合規的加速滲透,是引發單位犯罪治理價值轉向的內在動因和外在誘因。

第二,關於單位犯罪治理價值轉向的特徵。刑事合規背景下的單位犯罪治理在刑事規則、刑罰功能、治理對象以及司法機制等方面都體現了內在的價值轉向。

第三,單位犯罪治理現狀仍未反映價值轉向。現階段單位犯罪治理仍然無法完全釐清單位犯罪認定標準,也未能完全實現民營企業犯罪刑罰預防目的,尚未達成企業非罪化治理模式。

第四,構建本土化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實現價值轉向。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構建既具有理論根源也具有現實基礎。以有效的合規計劃為制度核心,建立企業不起訴二元治理模式,適用差異化的合規不起訴成立標準,是改善單位犯罪治理現狀的合理路徑,也是刑事合規背景下單位犯罪治理價值轉向的實現方式。

首先,應以有效的合規計劃為制度核心;其次,建立企業合規不起訴的二元治理模式,檢察機關在探索合規不起訴的過程之中,創造出了檢察建議模式和合規考察模式。最後,適用差異化的企業合規不起訴成立標準。總體而言,刑事合規背景下的單位犯罪治理的內在價值發生了不同於傳統單位犯罪治理的轉變,但該轉變尚未體現在具體的單位犯罪治理之中。在刑事合規賦予企業積極抗辯權利的背景下,現階段程序法比實體法更有利於實現刑事合規背景下單位犯罪治理的價值轉向,但程序制度的構建既不應直接引用舶來品,也不能脫離現狀進行任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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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報告人是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的李冠煜副教授。李教授以「論合規計劃激勵機制中的量刑責任判斷」為題進行報告,該報告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問題的提出,第二部分是合規計劃從寬處罰的正當化根據,第三部分是合規計劃激勵下的量刑責任判斷。

在第一部分中,李教授認為,我國當前的合規計劃激勵機制在適用過程中存在方法論缺陷,為了使合規計劃有效執行,就必須建立穩健的激勵機制。本次報告主要探討如何更好地建立企業合規的量刑機制。李教授表示,我國已經在借鑒國外合規計劃經驗的基礎上,有序地開展了企業合規的試點工作,並且在制度建設、實務操作等方面進行了初步的探索。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以合規作為從輕的量刑情節模式,在某些地方檢察機關所主導的合規不起訴改革過程中已經得到了廣泛運用,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由於存在之前周振傑老師提到的現行立法的局限,還有裁判說理的簡略以及刑法教義學的程度不高,司法機關在基於合規計劃的制定、執行情況而進行量刑的過程中,並沒有詳細地闡述其功能定位,致使合規計劃的制定、執行情況是責任情節還是預防情節,並不清楚。李教授認為,通過明確量刑責任的功能邊界,可以準確評價合規計劃與合理釋放其量刑從寬效應。而且,考慮到緩刑的適用根據及其條件,既然能夠對被告人宣告緩刑,那麼本身就表明他的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預防必要性較小,這自然也是對責任刑和預防刑進行綜合評價的結果。因此,考慮到上述幾點,本報告的問題意識就是從合規計劃的量刑激勵機制切入,重點研究該過程中的量刑責任判斷問題,而研究量刑責任的判斷問題,也會涉及到刑罰的正當化根據。

報告的第二部分,關於合規計劃從寬處罰的正當化根據。李教授認為,結合相關文件可以看出,實務中傾向於將「法益可恢復性理論」作為企業合規不起訴的理論根據。但李教授認為,該理論缺乏對合規計劃從寬處罰根據的精準把握,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法益可恢復性的表述並不太準確。法益可恢復性其實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提法,法益損害可修復性才是一個準確的概念;其次,在適用範圍上,不應當將合規計劃適用於實施了嚴重罪行的單位犯罪;最後,通常在實務上可能忽視了對集合法益或者集體法益可恢復性的分析。從這些方面出發,李教授分別從非難可能性、預防必要性以及政策性等角度展開分析,認為事前合規可以減輕涉案單位的法益侵害性或者降低非難可能性,而事後合規可以降低非難可能性或者減少預防必要性。

報告的第三部分,關於合規計劃激勵下的量刑責任判斷。李教授提出,量性責任的判斷原理有處罰限制原理和處罰根據原理的爭議,李教授贊同單面的責任主義,其有利於發揮合規計劃的從寬量刑功能。另外,對於責任純化論和預防責任論的對立,李教授傾向的是責任純化論,即在對責任進行判斷時不應考慮預防因素。李教授認為,這是一種帶有規範意義的形式的責任論,並可以避免當前對有關合規考察制度的規定沒有區分不法和責任、責任和預防的弊端,也與我國量刑實踐以及量刑規範化的改革方向基本一致。

最後,在量刑責任的適用方面,李教授主要對金融合規、票據合規以及環境合規三種類型的專項合規計劃中的量刑責任判斷進行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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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報告人是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的黃美華主任。黃美華主任以「涉案企業合規從寬量刑建議」為主題進行報告,報告分為三個部分:第一,涉案企業合規從寬量刑的時代背景;第二,對企業從寬的源由;第三,適用的情形和具體的應用。

報告第一部分,涉案企業從寬量刑的時代背景。黃主任提出,經過兩期的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了相關會議並對全面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做了部署。從相關會議公布的數據來看,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已經進入了縱深發展的時期。寶安區檢察院作為第一批的試點單位,在兩年多的時間裡多聚焦於合規不起訴,對合規的從寬量刑較少涉及。原因有兩點,一是相對於起訴做不起訴處理,能形成更大的激勵以及示範效應;二是,合規不起訴本身的障礙更加突出,存在諸多質疑。在實踐中,企業合規不起訴也存在不少難題。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合規的激勵不足,涉案企業投入的成本和期望值不成正比;第二,如果對涉案企業判處罰金,對涉案的個人判處自由刑,兩者之間均衡量刑難度比較大;第三,企業與自然人的責任分離的問題。

報告第二部分,關於涉案企業合規從寬量刑的依據。黃主任認為,合規從寬具有獨立的價值,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合規從寬可以促進量刑規範化發展;第二,合規從寬是凝聚合規治理的一個重要的催化劑。在合規從寬的過程中,公檢法以及多家單位共同參與,能夠較好地展現企業進行合規整改的情況,以及企業合規與刑法、刑訴法結合的情況。因此,合規從寬不僅是一種處理方式,也是合規理念深入人心的一種體現。

報告第三部分,關於企業合規從寬量刑的適用情形。企業合規從寬並不意味著,只要企業符合適用的範圍或條件就一定能夠獲得從寬處理。這就會產生問題,如企業合規從寬作為刑事政策有無適用的邊界?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兩期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來進行分析,在這兩個案例裡面,檢察機關根據企業合規的整改情況對涉案企業以及責任人仍提出了起訴。從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仍然起訴最大的原因就在於犯罪情節及其法定刑。黃主任認為,這實際上是經過了兩重的價值判斷,首先是要判斷是否適用了合規整改,其次要考慮這個方案的效果。要注意的是,合規從寬量刑並不適用於犯罪情節較重、法定刑較高的情形,如果涉案企業有前科記錄或者涉嫌多個罪名也不適合做不起訴處理,但可以從寬。還有一個問題是,合規的從寬效果是否及於自然人,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

在關於合規從寬量刑的具體應用問題上,黃主任提出,目前而言,企業合規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來適用,合規從寬里還包含著認罪認罰等內容,那企業合規和認罪認罰相比是否屬於重複評價呢?如果不是,那麼企業合規的量刑從寬幅度邊界又在哪裡呢?黃主任認為:關於企業合規從寬的邊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頒布的《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適用企業合規的前提就是要認罪認罰。第一,如果從預防的效果來看,在同一個量刑幅度內,企業合規的從寬幅度應當是大於認罪認罰或者自首的,但是小於刑事和解。第二,需要根據企業合規情節來確定量刑幅度的範圍,再根據坦白等情節具體確定量刑。第三,要綜合企業合規認罪認罰等多個量刑情節來確定一個最大的減輕比例。黃主任還提出,在合規從寬量刑的應用裡面,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關於罰金刑的運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以犯罪情節為依據並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來確定數額。檢察機關在缺乏對自然人進行罰金刑的量刑經驗的情形下,對企業的罰金量刑其實是更難把握的,而且我國單位犯罪的罰金刑的情況十分複雜,難以形成一個量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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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談環節,由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的付玉明教授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葉良芳教授進行了與談。

第一位與談人是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的付玉明教授。付玉明教授表示,本單元的四位專家學者的報告都非常精彩。周振傑教授以企業責任為本質,以社會邏輯為起點,將企業責任和個人責任二元化,並提出了具體的刑法修改方案,這個方案體系完整、具體而明確,報告中的很多觀點富有創新意識和實踐價值。對於後面的三位報告人,付玉明教授也認為,報告人們對於刑事合規的制度建構和實踐問題發表了很多的真知灼見,其對於相關觀點也非常贊同。

付玉明教授表示,合規問題可以從兩個視角來思考:一個是國家治理的視角,另外一個是企業經營的視角。付玉明教授提出,今天的報告人大多是從社會治理的視角來思考,實際上還可以考慮從企業家的角度來審視企業合規,因為刑事合規的出發點和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對此,付玉明教授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個是企業的刑事合規過程中企業經營自主權問題。上午多位學者的報告也提到這一問題,即在合規過程中企業失去了什麼?比如企業的法律培訓問題,實踐中很多大的企業平常也進行相關培訓,但是小微企業如果需要進行相關培訓,將投入很多經濟成本,無疑增大了小微企業的負擔。

第二個是單位犯罪的處罰模式問題。「放過企業、嚴懲個人」的處罰模式,在我國當下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最初引入企業合規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家的權益,如果「放過企業、嚴懲個人」,那麼可能仍然沒起到預期的作用。當然,對此理論界提出了「雙不起訴制度」,但「雙不起訴制度」也面臨一些障礙,比如刑罰適用平等性問題。

第三個是合規實踐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付玉明教授表示,在他最近參與的相關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問題。比如,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修改,刑事合規過程中如果做不起訴處理的話,依然還是要符合當下刑法、刑訴法的基本規定。同時,合規實踐還面臨一些具體問題,比如在合規實踐過程中的時間成本問題、經濟成本問題以及訴訟成本問題。付玉明教授發現,企業在相關問題上需要花費巨大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有時候會超過企業不做合規而直接被判處刑罰的代價。因此,刑事合規在制度設計上要做通盤考量,具體措施不能與預設目標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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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與談人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葉良芳教授。對於周振傑教授的報告,葉教授認為,該報告有四個特點:一是站位高。涉案企業合規制度尚在試點過程之中,但報告人已經看到在刑事立法層面應當如何因應的問題,並提出了具體的方案。二是理論深。報告人提出單位責任的本質是社會責任的命題,並以此展開制度建構的邏輯起點,反映了深厚的哲學、社會學方面的功底。三是觀點新。報告人提出將單位刑事責任擴展至所有罪名,將從業禁止適用於單位,這些觀點都非常犀利、令人耳目一新。四是指導強。報告人提出將未進行有效合規治理和未適當履行合規義務分別規定為單位犯罪故意與單位犯罪過失的判斷基礎,以此來減輕控訴機關的證明責任,修改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將積極進行合規治理規定為法定量刑情節,增設單位累犯與單位緩刑制度等,這些觀點對於司法實踐都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對於潘璐博士生的報告,葉教授認為,報告對單位犯罪治理的價值及企業合規不起訴的路徑方式進行了非常全面的分析,視野寬闊,資料翔實,理案結合,新穎觀點也很多。但在論文寫作方面有兩點需要改進:一是研究的論題略顯過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論文的分析深度。比如,關於企業合規不起訴的路徑就討論了三個方面的問題,感覺每個議題都是稍有提及卻來不及展開。二是引用的案例主要是域外案例,如果類似的問題我國已有案例,則沒有必要引用他國的案例。

對於李冠煜副教授的報告,葉教授認為有三個特點:一是問題高難度。相對於定罪問題,量刑問題更為複雜,也更能獲得理論突破。報告以企業合規激勵計劃中的量刑責任的判斷為研究對象,不是僅研究量刑問題、量刑責任問題,而是企業的量刑責任問題,極具挑戰性。二是論述高聚焦。報告始終圍繞著企業合規激勵計劃的量刑責任問題展開,從兩個案例切入,指出「法益可恢復性理論」不能作為企業合規從寬的正當化根據,而應採取整體分析法分階段判斷,提出企業合規從寬的正當化根據不是責任預防,並認為判斷標準應是形式的行為責任,最後以三類案件展示它的具體使用。三是結論可複製。報告提出的量刑責任的判斷標準和方法具有可複製性,操作性強,也便於司法實踐適用。

對於黃美華主任的報告,葉教授認為,其最大的特點是實踐性。報告開門見山,直接切入主題,集中討論三個實務性問題。第一個是合規從寬量刑建議的根據,第二個是合規從寬量刑建議的適用範圍與條件,第三個是合規從寬量刑建議的方法,包括企業優先原則和企業合規刑量的計算。特別是於罰金的計算,報告引用了大量的數據實例來論證,具有明確的問題意識和功能導向,對策方案的實操性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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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 主題報告:刑事合規本體及其運用

本單元以「刑事合規本體及其運用」為主題,由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朱曉喆教授、與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彭文華教授擔任主持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耿佳寧副教授、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陳山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張葉東、華東政法大學張勇教授做大會發言,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周萬里副教授、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塗龍科擔任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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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副教授從義大利近二十年的立法司法實踐出發探討什麼是有效的合規體系,即企業組織模式的適當性標準。耿佳寧副教授介紹,在義大利立法中,企業組織模式以犯罪的發生階段為節點扮演多元角色,分別對應著不同的法律效果。犯罪前企業適當的組織模式可以排除企業責任,犯罪後到一審開庭前企業適當的組織模式可影響對企業的處罰裁量,一審判決後則影響對企業的處罰執行。如果事前企業採取了適當的組織模式,則對於涉案企業責任的排除通常不會進入審判階段,多數涉案企業在預調查階段就由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實踐中,對於犯罪前企業的組織模式,義大利司法機關給出的評價通常是「不適當」,因此,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往往更願意援用犯罪後組織模式的相關條款,以爭取寬緩處罰。就企業合規的本體問題而言,義大利法律規定,有效合規體系需要具備兩方面要素,一是組織模式在預防犯罪方面的適格性,二是適格組織模式的有效落實。關於「預防適格性」,義大利最高法院判例唯一明確提出的標準是「具體性」。由此引發的追問是:組織模式適格性要件應當細化到什麼程度?通說認為,儘管立法和判例可以提煉出組織模式的必要內容及設計方法,但充分類型化的組織模式實際上不可能存在。關於「有效落實」,即組織模式以符合預先設計的方式實際運行,存在的疑問是:對於缺乏紙面規定但實際運行始終受合規慣例影響的企業,是否應當肯定其組織模式的適當性?在Impregilo公司案中,兩審法院都肯定企業組織模式的適當性,但最高法院否定其組織模式的適當性。後者暗含事後視角下「高層人員犯罪本身就表明預防措施不適格或未得到有效執行」的先驗立場,相當於因高層人員株連企業,因此,遭到學界猛烈抨擊。關於企業組織模式適當性的證明,存在不同觀點,通說認為應當統一高層人員犯罪與一般職員犯罪場合的證明責任分配。義大利2001年第231號法令第6條第1款「當犯罪由高層人員實施時,如果證明下列情形,組織體不負責」的表述,只是為了保證被調查企業充分行使抗辯權,提示企業提出有利於己方的主張,而非將組織模式適當性的證明責任完全轉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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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山教授以企業過失犯罪刑事責任與合規制度的契合性為主題,從兩方面進行論述。第一方面是合規操作能否影響刑事責任,第二方面是合規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否定責任。陳山教授指出,我國單位犯罪刑事責任負擔模式屬於個人擬制模式和組織擬制模式的結合模式,是以企業中的自然人的行為為參考要素,從而來判斷單位是否存在罪過,追究的是單位自己的刑事責任。在這種模式下,可以設想的途徑是將作為事實因素的合規操作作用於考察企業是否具有足以防止某項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準備。從而來區分企業是否是有罪過,以實現企業行為和個人行為的一個切割。當過失犯罪中企業的監督管理義務事實已經被合規計劃所履行時,即使發生了所謂的犯罪結果,也不應當將該結果歸屬於企業,特別是在企業的監督管理責任與員工的業務過失行為存在競合的場合。由於共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此時確有證據證明企業層面對危害結果的產生不存在任何過錯時,企業就無需承擔責任。對於企業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否定責任,陳教授認為企業行為的合規操作已經達到合乎標準的謹慎義務程度時可以視作滿足了刑法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從填充規範的應用角度出發,注意義務的邊界及標準行為的內容通常包含國家律法、特定的行業習慣及理性人的謹慎三個層面。這些規範共同構成了企業標準化行為的具體樣態。若是企業實施並有效運行這些標準化的合規操作,便可以作為抗辯過失犯罪的存在的一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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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葉東博士的報告以共治格局下企業環境合規的法律實現路徑為題進行展開。張博士指出,企業環境合規的基礎應當是一種全新的雙層嵌套結構的環境法理構造,其既能體現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所應享有的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也能體現政府監管企業過程中政府的環境權力與企業的環境責任,企業義務嵌套於企業責任體系之中。企業環境合規的實現路徑,從根本上分為權利類環境合規路徑和義務類環境合規路徑,權利類環境合規路徑對應內部治理路徑即企業享有自身環境權利所延伸的環境合規路徑,義務類環境合規對應外部監管與監督路徑包括企業應對政府監管的路徑和企業應對環境訴訟的路徑,最終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公眾參與的多元環境治理體系,為企業環境合規提供理論指導和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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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勇教授著眼於前置法的濾罪機能來系統探討數據安全刑事合規的濾罪模式。張教授指出,數據安全刑事合規是為了保障數據安全,企業單位、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所進行的企業內外部的合規治理活動。所謂「濾罪」,即「過濾犯罪」,某種行為被認定為犯罪,首先需要被刑事立法評價為某種具體罪名;在此基礎上,需要司法機關依據刑事實體法予以定罪量刑;通過刑事程序法規定的不同訴訟階段,最後將該種行為認定為有罪或進行無罪處理。對於法定犯來說,前置法與刑法有著緊密的內在關聯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濾罪」機能。對企業刑事合規來說,前置的行政法規是比刑事法規更為具體、更為細緻的規範。數據安全刑事合規應當採取以數據安全為中心,以刑事法規範為底線標準,以行政法規範為一般標準,以行業規範為參照標準。企業數據合規需要對接刑事司法過程,企業數據合規需要融入從刑事立案到偵查到起訴的司法過程中;同時,需要與行政監管相協調,可以考慮將行政和解的機制引入到數據安全的刑事合規領域。數據安全刑事合規需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多方參與、內外部相協作治理的系統,形成以數據安全法益識別為基礎、分類分級為層次、法律義務為內容、刑行銜接的濾罪機制;確立刑事一體化理念,在刑法之上、刑法之內、刑法之外形成數據安全刑事合規的濾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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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華教授的主持下進入與談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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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與談人是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塗龍科研究員。塗龍科認為,在解釋論上討論企業合規與單位犯罪要解決兩個問題,其一是通過合規計劃實現自然人責任和企業責任的界定和區分;其二是合規計劃如何影響企業自身的刑事責任。組織體責任理論將企業的責任和自然人的責任進行了的界分,可以較好地解釋由於合規計劃從而實現了單位犯罪(或者組織體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之間的切割,但是並不能說明由於合規計劃的實施,組織體的犯罪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企業有合規計劃並不代表企業實施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處罰或不起訴有合規計劃的企業的正當性根據在於企業的非難可能性的降低,而不是預防必要性的降低。事後合規的不起訴或不處罰的正當性在於預防企業犯罪的必要性的降低。事後合規與事前合規的正當化根據不是一條路徑。對企業的不處罰的正當性是基於刑事政策,而不是解釋得出的必然結論。因此,有必要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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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與談人是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世界銀行項目「大夏合規」負責人周萬里副教授。周萬里認為張博士的論文內容比較全面,將民法典、行政監管(所謂的「行政合規」)、刑事合規、公益訴訟等視為企業開展環境合規的外在推動力,同時也建議張博士可以用合規義務來代替法律義務,以此更明確的表達論文的主要觀點。因為,這篇文章圍繞企業在環境方面的法律義務展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過,法律義務是合規義務的核心組成部分。在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合規的研究中,局限於法律義務的合規,是不全面的,也可能導致無效合規的結果。在環境犯罪、數據安全領域都涉及到前置性問題,即行政不法。行政不法和刑法中有關環境犯罪、數據犯罪的規定之間存在密切的關係。在我們國家,行政法和刑法是相對獨立的兩個部門,行政法和刑法追求的目的也不相同,需要考慮的是,怎樣把行政不法的判斷引入到刑法的構成要件判斷中。另外,在環境合規和數據保護合規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組織治理,例如,在數據安全合規建設中,數據保護官起到重要作用,在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有具體的規定。同樣,在環境保護合規中也存在類似的環境保護官的角色。在組織治理方面,相較於反腐敗合規或者反壟斷合規等其他的傳統領域合規而言,近幾年,環境合規和數據保護合規在法律政策、法律實踐中的重要性不斷強化。這個環節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合規、數據保護合規展開,展現了主辦方的精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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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單元 專題研討:合規不起訴制度探索

本專題以「合規不起訴制度探索」為主題,由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葛建軍和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慶安擔任主持人,廣州大學法學院講師聞志強、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講師張永進、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鄭莉以及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負責人靳良成進行報告,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樊傳明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吳菊萍擔任與談人。主要從理論和實務兩個角度對合規不起訴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進行專題研討。

專題伊始,葛建軍檢察長便點出刑事合規制度是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的一個新的命題,其中本單元所要探討的合規不起訴制度是理論界、實務界關於企業合規制度研究的核心問題,如何讓不起訴決定的作出更加科學正當,更加有理有據,是合規不起訴制度研究的重心所在。具體而言,例如在企業合規制度運行當中,體現了哪些本土化的設計?企業合規不起訴本質上是不是是一種附條件不起訴?再如,第三方組織開展監督評估流程是怎樣的?監督的重點在哪裡?又如在制度運行當中,如何與既有的認罪認罰制度、相對不起訴制度、檢察建議制度等有效銜接?又或是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和企業家,在適用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時,是否需要分別考慮?這些問題也是接下來報告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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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的第一位報告嘉賓是廣州大學法學院的聞志強老師,他報告的題目是「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正當性基礎及模式選擇」。首先,聞志強老師認為在我國合規不起訴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具有很多本土化、地域化的特色,比如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融合,由此引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何為企業合規不起訴?它的正當性、合法性根據是什麼?具體而言,相對於個人犯罪,為什麼企業或者企業家能輕易獲得不起訴的待遇?它是否動搖了一些刑法基本原則的理解和適用?隨後,聞志強老師針對合規不起訴的正當性質疑,從合法和合理兩個角度予以回應。在合法性層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上不存在主體身份的限制,因此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不起訴制度,企業涉案情況中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也較低,並且對企業適用不起訴制度並不意味著對企業不處罰,很多時候採取的是非刑罰處罰措施;在合理性層面,適用不起訴制度也符合刑罰的目的,意味著從純粹的報應向積極的一般預防角度進行轉變,也符合當前「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並且體現了強化刑事案件審前司法程序分流的價值功能和訴訟經濟原則。最後,聞志強老師在確立合規不起訴正當性的前提下,通過對域外兩種不起訴模式的論述論證了 「附條件不起訴模式」更加符合我國的司法實務和國際慣例,但是存在與現行法律制度的衝突以及合規監管人的適格性等困境,因此他分別從立法層面和域外經驗借鑒層面對「附條件不起訴模式」提出相應的完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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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的第二位報告人是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的張永進老師。張老師的報告主要是通過基於中國檢察網3318份不起訴文書的考察,對企業犯罪不起訴制度加以研究。張永進老師指出,企業犯罪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不起訴制度則是檢察機關參與企業犯罪治理的重要程序依託,而企業合規不起訴是對已有不起訴制度的一個具體應用。問題在於應該適用何種程序?首先,張永進老師對中國檢察網2014年至2021年的不起訴文書進行了基於地域、時間以及適用上的數據分析,得出企業犯罪不起訴與地區經濟活躍程度有正相關關係,企業犯罪不起訴的絕對數量呈現出明顯的遞增趨勢以及企業犯罪不起訴的適用類型主要以相對不起訴為主等結論。隨後,張永進老師在對企業犯罪不起訴實踐現狀的數據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認為企業犯罪不起訴在程序法上存在六項不足:分別是企業犯罪不起訴適用條件的短缺;激勵機制的障礙;辯護保障的乏力;涉罪企業認罪認罰程序的空白;群眾參與的有限以及外部銜接機制的不暢。最後,張永進老師在具體的程序建構方面針對上述六項不足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健全企業犯罪不起訴的訴訟程序;優化企業犯罪不起訴的激勵機制;完善企業犯罪不起訴的有效辯護機制;完善企業犯罪不起訴與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銜接機制;完善企業犯罪不起訴的群眾參與機制以及完善企業犯罪不起訴的配套銜接機制,以實現企業犯罪不起訴制度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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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的第三位報告人是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鄭莉副主任,她以張家港市合規不起訴的實踐探索為內容,介紹了合規不起訴在當地的實踐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設想。首先,鄭莉副主任介紹了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在合規不起訴相關工作中的目標,即以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張家港市的六萬家民營企業中以中小微企業為主,因此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在實踐中根據這一特徵,建立了一系列特色審查機制,包括五個方面,分別是:在合規適用條件上進行審查,設置調查評估的前置程序;在合規模式的選擇上運用繁簡分流的理念,根據企業規模、風險、合規能力以及監督考察的工作量來確定合適的監督考察模式;對第三方組織結構科學性,成員隨機性、專業性進行審查;對合規從寬制度適用的探索,強調對不同案件進行分類適用相對不起訴、認罪認罰從寬和二元化處理的模式。其次,鄭莉副主任基於張家港市的實踐情況提出了在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合規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的正當性。具體而言,針對符合啟動合規制度基本條件的認定標準,是否只有納稅高、就業廣、社會貢獻度大的大中型企業才能適用合規制度?第二個問題是隨之而來的小微企業合規考察難的問題。小微企業的治理結構普遍存在先天缺陷,很難建立起一個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檢察機關如何去加強監督,防止出現紙面合規、虛假合規以及合規腐敗等問題,也成為合規制度與合規探索的關鍵所在。第三個問題是合規從寬激勵效果有限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合規不起訴的適用對象有限,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幅度有限,從而影響了合規的效果。最後,從實際出發鄭莉副主任提出了幾點設想:完善以檢察監督為核心的中國特色合規制度,量化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標準;探索建立「合規互認」機制實現各環節有效銜接;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動態監管企業合規計劃完成進度和合規體制運行情況,建立合規監督考察的法律監督模型;加強合規從寬的適用條件、範圍、標準和程序,形成基層探索實踐,為立法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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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的最後一位報告人是淮南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負責人靳良成檢察官,他以「淮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探索與實踐」為題目進行了交流彙報。首先,靳良成檢察官介紹了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在安徽省檢察院部署啟動全省檢察機關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的背景下,在全省率先探索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率先成立了市、區(縣)兩級合規第三方監管委員會,探索辦理第三方機制模式合規案件、檢察建議合規模式案件等相關實踐情況。並且進一步介紹了具體的實踐做法:首要是統一思想,彰顯政治自覺,深刻認識到合規改革的重大意義;繼而能動履職,強化合規質效。探索適用「第三方機制範式合規模式」與「檢察建議簡式合規模式」兩種模式,使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等司法政策落地見效;高效聯動,凝聚改革共識。在改革伊始就不斷強化刑行銜接機制,率先成立全省區(縣)級第三方監管委員會和市級合規第三方監管委員會;調研問計,確保行穩致遠。建立了淮南合規改革一整套機制和承擔起草了《安徽省合規改革辦案流程(試行)》。隨後,靳良成檢察官也提到了在實務中存在的問題。第一,檢察系統自身的思想認識還不夠統一,存在「不想辦」、「不敢辦」、「不會辦」等問題,地方黨委政府存在對合規改革重視不夠、配合不夠、保障不夠等問題,以及部門協作聯動方面存在缺乏明確的溝通、配合規則、程序和必要的責任約束機制的問題。第二,在合規辦案過程中的最大障礙就是法律依據問題。如何在現有合規改革框架內,加快立法進程將其納入合規不起訴考察範圍,及解決合規激勵不足、考察期限過短等問題;第三,問題也存在於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應然價值沒有充分彰顯:如何防止承辦檢察官權力濫用從而保證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如何防止第三方專業人員不受職業利益或其他利害關係的約束或牽連保證專業人員選任的獨立性、專業性和公開性。最後,靳良成檢察官基於上述問題提出以下看法:一是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二是需要基層積極探索合規不起訴改革模式,為推進合規立法奠定實踐基礎;三是強化合規監督,防範隨意合規評估帶來的風險隱患,防止合規考察評估過程中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以此不斷提升合規考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充分激活「府檢聯動」內生動力,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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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的與談環節由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陳慶安研究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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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與談人是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樊傳明副教授。他主要針對聞志強老師和張永進老師的報告進行了點評並且分享了自己的學習體會。樊傳明副教授認為兩位老師的論文內容都非常詳實,但是在寫作思路上存在差別。聞老師主要從合規不起訴正當性的論證模式選擇這一角度切入進行分析;而張老師則主要採取實證研究方法,將相應的判決文書作為分析對象,對大量的文書做了統計上的數據分析。兩位老師的論文寫作思路代表了法學研究兩種不同的方法,但是他們的論文在很多結論上能夠相互呼應。隨後,樊傳明副教授就合規不起訴這一問題提出了自己的體會與看法。首先是企業合規不起訴與現有不起訴制度的關係問題。在理論上,存在企業合規不起訴是一項獨立的訴訟制度還是僅僅影響不起訴的一項司法政策兩種觀點,對此他認為在未來立法中不必將企業合規不起訴創設為一種新的制度,可以通過對已有的不起訴制度進行微調或者擴張的方式,將企業合規作為一項影響適用不起訴制度的考量因素,納入到現有制度運行中。對其帶來的制度激勵不足等問題可以通過擴張相對不起訴的適用來解決,即相對不起訴的適用不限於刑法典明確規定的情形。其次,針對大中企業和小微企業在不起訴制度的適用上可以存在差別,通過借鑒域外相關國家的經驗可以將企業的規模和所在行業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第三方面是關於在程序上如何保障相關訴訟參與人參與權的問題,尤其是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的訴求。最後是企業合規不起訴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銜接問題,這是在制度操作層面上需要進行的比較細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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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與談人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檢察部吳菊萍副主任。吳主任主要是針對鄭莉副主任和靳良成負責人的經驗分享和思考發表了精彩的想法,以及補充了在司法實務一線存在的思考和困惑。首先吳菊萍副主任肯定了兩位實務專家的精彩發言。認為他們的探索非常務實且規範,既有對最高檢文件的學習貫徹和落實,又有各自基於實踐所產生的個性化思考和探索,如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的大數據動態監管模式以及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在先前沒有列為試點單位的情況下主動出擊、自我加壓,在試點案件的數量和成效上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積攢了相關寶貴經驗。此後,吳菊萍副主任補充了關於合規問題的兩個想法。首先,在刑事政策層面的考量上有必要設置一個刑法上的法定減輕情節,這樣在實務中才能真正實現對企業及涉案人員的量刑激勵。目前為止還沒有二審合規的實踐案件,如果在二審環節做企業合規,更加需要一個法定減輕情節,來實現量刑激勵。其次,關於究竟要放過單位還是要放過個人的爭議,吳菊萍副主任認為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主要是要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落實不捕不訴和輕緩化量刑建議的司法政策,要防止今後再發生這樣的違法犯罪,做到六穩六保,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實質上是要建立適度寬鬆,同時又公平公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因此在進行合規時,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既要放過企業,也要適度的放過這些企業當中的個人。

此外,吳菊萍副主任也在與談中提出,誠如靳良成檢察官所言,各家單位要把企業合規作為一把手工程來做。當前企業合規的試點工作,不是檢察機關一家的事情,是法律共同體共同的事業。無論是酌定不起訴還是二審改判,都需要偵查、審判機關的支持配合,需要辯護律師和第三方監管單位和專家的積极參与。所以企業合規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需要法律共同體和社會各界的同向發力、共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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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談環節的最後,陳慶安研究員總結了本單元各報告人報告內容的重點和意義,從立法論的角度為接下來刑訴法的修改甚至刑法的修改提供理論和實踐研究經驗。陳慶安研究員也分享了自己的兩點看法,首先是關於企業合規不起訴所採用的具體方式,他認為不管是附條件不起訴還是相對不起訴加檢察建議的方式都不足以包含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所有內容,即使採用對現有不起訴制度進行微調的方式也會面臨如何區分二者界限的難題,因此陳慶安研究員的觀點是合規不起訴應屬於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強力推動下獨立發展的制度。其次是關於合規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或者適用對象的問題,陳慶安研究員認為應對自然人和單位均平等適用,因此將企業合規制度適用範圍擴大到小微企業也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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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單元 圓桌沙龍:合規不起訴中的律師參與

本單元以「合規不起訴中的律師參與」為主題,由安徽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皖江企業合規研究院執行院長奚瑋擔任主持人,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康燁律師、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謝向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朗律師、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裴長利律師擔任發言人。

奚主任首先對該單元主題表達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合規不起訴中的律師參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作為企業的合規顧問,參與企業合規的建設,二是作為第三方組織的成員,參與企業合規的評估。對於這兩個方面,奚主任提出了一系列問題,如:律師作為企業合規的顧問,如何幫助涉案企業啟動合規整改程序;如何申請啟動合規整改程序來幫助涉案企業;合規整改計劃怎麼落實;作為第三方組織成員的律師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利益衝突如何協調;如何防範職業風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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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發言人是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謝向英律師。

謝律師認為涉案企業中律師主要有三種角色。第一種是作為刑事辯護律師,第二種是作為合規整改律師,第三種是作為第三方監督評估專家。不同角色的律師,職責不同。

謝律師著重探討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幫助企業啟動合規不起訴的程序。依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等九部門聯合發布的《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和最高檢《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兩份文件,檢察官啟動涉案企業合規的流程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檢察官主動審查,第二種是依照企業的申請。作為刑事辯護律師,第一,要判斷哪些企業可以申請。需要按照審查辦法裡面的條件來判斷,此外還需要考慮不同地區檢察院制定的一些特殊條件。第二,要判斷哪些罪名可以適用。審查辦法中規定僅限於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可以適用。但是謝律師認為,並不限於以上兩種罪名,只要是生產經營有關的犯罪,都可以適用合規不起訴的規定。第三,關於律師應該在什麼時間段向檢察院提出涉案企業合規的想法,謝律師認為應當是越早越好。

最後,謝律師認為可以從四個角度入手說服檢察機關啟動程序。第一是企業的類型和企業的實力;第二是合規整改的意願;第三是合規整改後為企業、社會、檢察機構能夠帶來的益處;第四是積極為檢察機關提供案例舉重以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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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發言人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朗律師。馬律師就合規計劃的制定與落實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馬律師從自身辦案經驗角度出發,指出合規計劃的落實既是檢察機關關心的問題,也是無法給出量化標準的問題。如何確保一份精美的計劃能夠落地,一直是檢方的顧慮。對於合規計劃完成後檢察機關、第三方監管機構以及參與的律師如何判斷其可行性問題,馬律師分享了自己的經驗。

馬郎律師指出目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有兩個局限,一是面上的局限,合規計劃只是針對專項事項的合規,二是時間有限,合規計劃必須在特定時間內完成。這就決定了一份合規報告只是一份短期計劃表,難以落地。而且即便落地,短期內也難以看出效果,無法給出明確的評估標準。馬律師認為,在法律給定的三到六個月時間以內,律師應該儘可能讓第三方監管機構和檢察機關看到合規計划具有落地的可行性。增強報告落地的可行性首先應當要有熟悉企業經營各個環節的人員參與報告的制定;其次,要切實打破原本的權力運作模式;最後,要通過相應的技術支持、經費支持以及人員保障保證合規部門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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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發言人是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裴長利律師。裴律師從合規報告的功能和報告的責任兩方面入手,著重探討合規報告的有效性。

裴律師認為,合規報告是否有效、是否會被檢察機關採納,取決於其功能。合規報告應當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企業自身需要提交的整改報告,另一部分是第三方監督組織出具的企業合規考察報告,檢察機關著重考察的是第三方監督組織出具的合規考察報告。裴律師認為,合規考察報告應當是量刑情節,而不是合規不起訴的唯一理由,否則對於合規考察報告的要求過高。裴律師進一步指出合規不起訴只能適用於單位犯罪,而對於個人犯罪能否適用,還是要採取一個非常謹慎的態度。

裴律師還呼籲在接下來的立法修改中,對律師和第三方組織在合規不起訴中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以及對合規不起訴的具體流程細節作出更進一步的規定。例如,合規報告不合格時該如何處理,《全國工商聯實施細則》第34條規定,第三方組織成員對合規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報告中說明其不同意見。最後,合規組織成員特別是律師在合規工作中的風險該如何防範和救濟,值得深入探討。比如,第三方監督組織成員發現企業存在其他犯罪行為時的報告義務,超出了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應有之義,應當去除;否則,第三方監督組織成員等同於擔當了「舉報人」的角色,這存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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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發言人是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康燁律師。

康律師主要探討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合規不起訴中的律師參與,並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展開。

第一方面是環境資源犯罪企業合規不起訴有較大的適用空間。首先,環境污染犯罪的法益觀已經從單純的人類中心主義發展為人類中心的生態學法益觀,那麼檢察機關在這種生態恢復的理念指導下,合規不起訴就成了一個選項。其次,環境資源犯罪的全部罪名都可以成立單位犯罪,是合規不起訴制度可廣泛適用的案件類型之一。再次,涉案企業多是生產製造型實體企業,有爭取合規不起訴的強烈意願,配合度很高。最後,環境資源犯罪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是有條件落到實處的,有「人防」和「技防」兩方面的保障。

第二方面是對不宜適用合規不起訴的環境資源犯罪的情形分析。康律師指出,環境資源案件合規不起訴對於屢教不改的企業是不適用的。對於特定區域的特定行為也是不適用的,比如發生在長江經濟帶的十一省、直轄市的環境污染犯罪等等。對於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沒有進行損害賠償的企業也是不適用的。

第三方面是律師在參與環境資源合規不起訴中的一些注意事項。康律師認為,針對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律師首先要全面掌握環境法律法規,其次要在案外積極向當地政府彙報企業情況,確認該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以促進合規程序的啟動,最後要利用特有的環境生態損害賠償制度向權利人積極地進行損害賠償磋商。

康律師指出,律師在全程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要做到提前止損、爭取企業負責人不被羈押、向檢察機關提交合規不起訴的可行性報告、幫助建立企業合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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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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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式由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柏浪濤教授主持。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崔曉麗作為主辦單位代表作總結致辭。

崔曉麗副檢察長指出,本次論壇是雙方檢校合作的一次呈現,也是理論聯繫實際的一個生動實踐,對於進一步推進刑事合規與單位犯罪研究,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完善合規刑事立法、建設中國特色的合規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最後,崔副檢察長代表虹口區檢察院對論壇的成功舉辦表示熱烈祝賀,對與會領導和專家的熱情參與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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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張偉副教授對明年即將舉辦的第五屆刑法專題論壇進行展望,並向長期以來關注並支持華師大法學院的師友們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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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論壇圓滿結束!




來源: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悄悄法律人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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