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是可怕的,但比欠債更加可怕的是對被列入失信後果的無知。一旦成為「老賴」,等待你的將是出行受限、消費降級、貸款被拒、禁止出入境、政府採購無緣、子女上學受限、司法拘留……
在你滑向失信被執行人的不歸路前
人民法院告訴你做一個合格的被執行人的
第一步
依法報告財產
或許你就可以不這麼狼狽……
財產報告令是一項重要的執行制度,報告財產是被執行人應盡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執行人對財產報告令有認識誤區,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採取信用懲戒的情況時有發生,那麼常見的違反該制度的行為有哪些?
1、不主動申報。對財產報告令置之不理,隱匿財產不報告,企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或是電話不接,簡訊不回,玩「躲貓貓」、「人間蒸發」,試圖以拖待變!
2、不如實申報。明知自己名下有眾多財產,卻避重就輕,少報、虛報,甚至轉移財產,企圖矇混過關。
3、未滾動申報。當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時,未向人民法院及時補充申報。例如,執行期間明知自己有到期債權、一次性收入時,不補充報告,試圖隱瞞收入。
4、未進行「零報告」。即便是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也應向法院填報確無財產,否則可能被視為拒絕報告。
以上四種情形,均屬於錯誤行為
你要這麼干,法院將依法對你採取制裁措施
拒不報告或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
1. 拘留、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 納入失信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3. 追究拒執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並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當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財產報告令的效力,不是說說而已!
那麼正確做法是什麼?
1.具體操作:
被執行人應當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後十日內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前一年內的財產情況。執行中,當財產發生變動,應當自變動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報告財產情況。
2.財產報告範圍:
第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第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第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第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第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文稿: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