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道路秩序,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近期,交管部門強化對違法上路車輛的管理力度,對使用滑板車等助力滑行工具上違法上路的行為處以10元罰款,並責令其改正,不得繼續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
安全隱患
1.超速嚴重、制動性差
近日,北京市消協發布對20個品牌電動滑板車的比較試驗,測試的20個樣品中,絕大部分滑板車時速超過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僅一家品牌符合標準。此外,因這種車的車輪直徑較小,剎車時摩擦係數小,因此車速過高時剎車制動性能差,極易引發危險,對騎行者和行人造成較大的安全威脅。
據電動車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目前還沒有啟動國標制定,廠家生產此類產品沒有標準可言,部分廠家貪圖利益,追求更小更快,忽略了產品的安全性,埋下極大的安全隱患。
2.無牌無證催生交通違法
當前,由於電動滑板車、獨輪體感車、電動滑板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再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因此無法上牌領證,對此類代步工具的管理帶來了不小困難。同時 ,使用者為個人便利,經常出現走機動車道、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進一步催生了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3.發生事故難定責
除產品本身設計缺陷外,包括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在內的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在現行交通法規里,責任主體只有: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三種,電動滑板車等工具不屬於責任主體,並且目前國內並沒有電動平衡車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法院裁決或是消費者舉證,都難以界定,平衡車傷人究竟是因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設計缺陷,還是消費者操作不當,造成事故責任難以界定。
法律依據
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等相關概念,這些只能視為休閑娛樂工具,不能上路行駛。對於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依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一條相關規定,處10元罰款。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後,將責令其立即改正,不得繼續在道路上使用此類滑行工具。
(攝影/張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