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知道借貸人已經出現意外身亡,便向第一順序繼承人,朱先生的父母、妻子、兒子共4人,催還朱先生所借貸款。
因為朱先生的家人認為,朱先生沒有給家裡遺留財產,只有債務,所以,表示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拒絕清償銀行的貸款。
銀行於是將朱先生的這四位財產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朱先生的這四位家人,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和所使用的律師代理費。
法庭通過調查取證認為,朱先生的家人,因朱先生做生意失利,欠下債務過多,遺產資不抵債,便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是不合情理的,也不合法。
法庭認為銀行這筆貸款,應該由朱先生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償還。因此,判決朱先生這四位家人償還銀行貸款本金152171.32元,罰息和複利5228.3元,支付律師代理費用11944元,銀行勝訴。
銀行申訴告狀的依據是《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自然人死後,應該按照其遺囑執行遺產分配,如果沒有立遺囑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物。
於是,銀行只好訴於法庭,將朱先生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告上法庭,是解決這筆貸款的最佳選擇。
朱先生的家人認為,朱先生沒有留下什麼遺產,只有債務。這就意味著朱先生的遺產是資不抵債的。因此家人便聲稱放棄所有的財產繼承權。這當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依據《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這顯然朱先生的家人認為,是不對的。因此,法庭認為家人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
因此,法庭依據《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分割遺產,應該消償被繼承人依法繳納的債務,清償上限為遺產實際價值,繼承人放棄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所以,法庭認為朱先生的家人有償還貸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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