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縣公安局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移送,先後查處了兩起拒不執行環境保護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私自開建廢舊輪胎煉油廠被責令停止建設
2016年1月,桃源縣茶庵鋪鎮的龍某某未經允許私自開建廢舊輪胎煉油廠,被縣環保局責令停止建設。在多次督促整改無效後龍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執行環保局停建的停建決定。2016年12月20日此案被移送縣公安局,在充分調查取證後,縣公安局依法作出對龍某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冶煉鑄造廠污染超標被責令停產整改
2015年12月,桃源縣熱市鎮的某冶煉鑄造廠因排煙污染嚴重超標被桃源縣環保局責令停產整改。但該廠法人代表孟某為了追求經濟效益,陽奉陰違。縣環境保護局多次督促整改無效後,於2016年12月20日將案件移送至桃源縣公安局。縣公安局在取得了足以認定該廠拒不執行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並繼續排污的證據後,決定對該廠法人代表孟某予以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
民警提示
保護環境,既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更是廣大民眾的關注焦點!現在保護好環境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出台也使環境保護有了法律保障。此次桃源縣公安機關迅速查處二起拒不執行環保行政處罰案表明,公安機關將依法履行職能職責,為保護環境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