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北碚:民警處警中遇當事人襲警,用槍支將其擊傷後死亡
據重慶北碚警方通報,5月30日18時50分許,北碚區龍溪路港大電動城門口發生一起糾紛,北碚區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後趕到現場處警。
處置中,當事人翁某(男,49歲)對民警處理不滿,與妻子陳某襲擊民警,民警遂使用槍支將翁某擊傷,翁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檢察機關已介入,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基本信息:
首先,上述情況通報中未說明民警處警所處的糾紛具體是什麼糾紛;其次,當事人對民警的處理有所不滿;再次,因對處理不滿,翁某與妻子陳某襲擊民警;最後,民警使用槍支將翁某擊傷,翁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法律分析:
一、民警出警應當不少於兩人,處置過程中應當通過執法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作為處警過程的記錄,能夠將完整的過程呈現。上述事件中如果民警攜帶並開啟了執法記錄儀的話,將可以完整地反應本次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包括具體是什麼糾紛導致處警?為什麼對民警的處理不滿?翁某與妻子通過什麼方式襲警,達到什麼程度?民警是否已經進行了警告,槍擊是否具有必要性?當時應當有兩名警員在場,另外一名警員在做什麼,鳴槍的現場緊迫性有沒有達到等等。
事件的詳細情況有待官方進一步通報。
二、使用武器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等相關規定,民警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如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等。
人民警察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的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從上述規定結合公安機關發布的情況通報看,上述事件中民警使用槍支的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翁某和陳某的襲警行為已經危及正在處警的警察生命安全、民警已經進行了警告但警告無效。如果有錄音錄像將可以完全呈現出來。
如果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這也就是情況通報中提到的檢察機關已經介入的原因,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調查。
相關規定均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做出了相關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的規定。上面提到的「經警告無效」里的警告包含口頭警告警示也應當包括「鳴槍示警」。但是,鳴槍警告有嚴格規範,並不是一般警情下可以使用的,因為槍的殺傷力太大而且很容易誤傷(流彈、跳彈)。
民警處警時可用的防範措施很多,所以嚴格控制大殺傷力的槍支的使用。防範措施包括防刺防彈背心、警棍、電擊棍、辣椒噴霧器、強光手電筒、防割手套、手銬等。
能夠使用警械妥善處理的絕對不能使用武器更不能使用槍支!這是人民警察履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職責的要求也是正當履職的要求!
三、襲警違法,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民警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確實會發生抗拒、襲警的情況,每年也有大量的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的報道,但是因為襲警造成的民警犧牲的情況是比較少見的。
襲警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襲警的給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襲警致民警重傷或者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事件發生的具體原因還需要官方調查公布。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公民應當依法配合,即使對處理決定有異議也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暴力抗法、襲警等從來不能解決問題,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也往往讓自己付出更加慘痛的代價。同時,人民警察也應當從解決老百姓實際困難的角度出發,公平、公正地調解糾紛,對有不同意見的公民應當耐心勸解,民警應當謹慎使用警械、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