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日,四川綿陽市首批城區公安交通警察正式配槍上崗執勤。從即日起,綿陽城區部分交警將配備92G手槍,依法對治安、刑事案件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在配槍儀式上,綿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陳蒙原提出要求:「關鍵時候要善於用槍、敢於用槍。」
據介紹,交通警察作為一線實戰警種,依法對治安、刑事案件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以往,在發生突發事件後,交警往往難以第一時間對現場進行控制,需由派出所或後續巡特警前來支援。近年來,全國多地發生了多起路面突發治安、刑事案件,這就要求公安交警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通暢的基礎上,還必須具備維護道路治安穩定、打擊處理突發犯罪的本領和技能。在配備槍支開展武裝巡邏後,交警也能第一時間對犯罪現場進行打擊控制。
目前,綿陽市公安局、綿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已要求每名配槍民警要認真學習各項槍支使用管理規定、加強技能訓練、提高實戰能力。首批配槍上崗執勤的城區交警在日常武裝巡邏工作中,也將嚴格執行武器使用要求、嚴格遵守用槍四項安全原則,確保用槍安全。
什麼情況下,人民警察可以開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經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無效的,可以開槍射擊:
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來源:遼寧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
(來源:環球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