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提起家暴,很多人會想到拳打腳踢和打罵等傷害行為。其實,家暴遠不止這些,還包括精神攻擊或虐待等。由於這種家暴隱蔽性較強,外人很少得知,甚至當事人都未必意識到自己是這種家暴的施行者。此外,家暴並非只存在夫妻間,也可能存在於其他家庭成員之間。
案例1:
妻子每月只給千元零花錢他很鬱悶
山東威海市民張亮(化名)與妻子結婚兩年,去年孩子出生。這時妻子向張亮提出要他上交他的工資卡,原因是他平時花錢大手大腳,孩子出生後,花銷肯定大,妻子擔心入不敷出。上交工資卡後,妻子每月給張亮1000元零花錢。沒過多長時間,張亮便體會到「手中沒錢,心裡發慌」的感覺。
他還像以前那樣,不時地和朋友出去吃個飯,買個遊戲卡,買條煙,結果半個多月這1000元就花完了。他伸手向妻子要錢,被妻子數落了一頓,嫌他不顧家。張亮很鬱悶,認為妻子這是對他實行家暴。為此,他和妻子吵了好幾次嘴,兩人經常陷入冷戰,夫妻關係也變得不太融洽。
律師說法:
沒收工資卡控制丈夫算家暴
張亮與妻子相處的模式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算家暴嗎?
威海律師蘇村野認為,每個月給丈夫規定零用錢,這種方式本身不是家暴,每個家庭的經濟管理方式不同。如果要上升到是否家暴的層面,就要具體看這種方式對丈夫的影響。有的丈夫開銷很小,上班、吃飯都不用花錢,也沒有其他消費,可能在威海每月500元都用不了,那麼沒收工資卡限定零用錢,就不是家暴。如果像張亮一樣,妻子沒收工資卡、限制消費,對他的生活造成影響,讓張亮明顯感覺到被控制了,夫妻關係因此受到影響,這就是家暴了。
案例2:
對老婆娃不理不睬在家做「木頭人」
前不久,經法院判決,王芳(化名)與丈夫劉強(化名)離了婚。其實,兩人之間並沒有尖銳的矛盾。用王芳的話說,就是她受不了丈夫常年對她的漠視,對孩子的不管不顧,對家庭的不負責。
結婚之前劉強在外地工作,有一個相處很好的初戀女友,但在父母強烈要求下,他與女友分手回到威海,經人介紹與王芳結婚。王芳的家境很好,婚後,劉強藉助妻子的家庭做起了生意,但生意一直不溫不火。劉強總感覺自己就像個「倒插門」女婿,很是抑鬱。加上劉強心中一直對初戀難以忘懷,生活中很少關心妻子,也不和妻子交流,經常和妻子分房睡。有了孩子之後,對孩子的教育也不上心。劉強對妻子施加的家庭冷暴力,最終壓垮了這段婚姻。
律師說法:
很多家暴誘因是夫妻不溝通
「學會溝通,是開啟幸福家庭大門的密碼。」對於王芳的遭遇,蘇村野解釋,其實在婚姻問題中沒有完全無辜的一方。很多家暴的誘因往往就在於雙方溝通不暢,而語言溝通是最重要的溝通方式,如果夫妻之間一味地沉默、不交流,久而久之,隔閡越來越嚴重,最終上升為難以調和的家庭冷暴力,就會導致夫妻關係破裂。
同時,從法律層面上說,因一方在精神上恐嚇另一方,導致另一方產生恐懼感的,該行為構成精神暴力,受害方有權要求施暴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夫妻雙方因家暴被判決離婚的,受害方有權要求施暴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3:
女婿丈母娘互毆人身保護令「立界」
今年,廣州市民楊先生向天河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竟是他的丈母娘。楊先生與妻子婚後第6年開始分居,夫妻倆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間的關係也不斷惡化。
楊先生提交了報警回執、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收費單據、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證明他頭部被玻璃瓶砸傷,頭面部多處軟組織創傷,眼部挫傷為輕微傷。楊先生申請法院裁定丈母娘搬出現在的住所,並禁止毆打威脅他以及接觸兩個孩子。
法官審理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楊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實,故支持楊先生的申請。對楊先生提出要求丈母娘搬出現住所的申請,法官查實,楊先生的丈母娘現與其女兒住在一起,楊先生與妻子正處於離婚訴訟中,現已分居,故丈母娘居住在現有住所,並不會對楊先生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且該房屋屬於夫妻二人在離婚訴訟中需處理的共同財產,楊先生申請丈母娘搬出其居所,並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楊先生並未提供其丈母娘對兩個外孫存在家暴的證據,禁止丈母娘接觸外孫,缺乏事實依據,法官也不予支持。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後的第11天,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申請內容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騷擾、辱罵、毆打、威脅自己和家人。為避免雙方繼續傷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脅、毆打她本人的請求。但丈母娘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的相關證據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其提出的禁止女婿毆打、威脅其自己的家人的申請。
法官說法:
家庭暴力並非只存在夫妻間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梁夏生表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暴,不僅存在於夫妻之間,也存在於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即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並非夫妻關係,家暴受害者也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梁夏生建議,當事人要想成功獲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在遭受家暴後,要及時固定證據、收集證據。在法庭上,申請人必須拿出可以證明遭受過家暴的有力證據。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為申請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華商報 據《威海晚報》《廣州日報》
編輯: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