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比賽
一場正式比賽為九局。但賽程規定一天連賽兩場比賽的隊,每場比賽可打七局。所以,為九局比賽所制定的規則同樣適用於七局。
2.縮短比賽
打滿九局雙方得分相等時可延長比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也可縮短比賽局數。
(1)後攻隊因得分領先,無需再打第九局的下半局或打完該半局時。
(2)裁判員宣布中止比賽時。
3.延長比賽
九局比賽完成後,如兩隊得分仍相等,應繼續比賽,直至先收隊在延長局同等的完整局數中得分較後攻隊多時為止,或者在延長局以後的任一局中,後攻隊在第三人出局前獲得決勝分時,即判該隊獲勝,比賽即可終止。
4.有效比賽
凡司球裁判員宣布終止的比賽,如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都是有效比賽。
(1)賽完五局時。
(2)後攻隊第五局上半局或第五局結束前的得分超過先攻隊時。
(3)後攻隊在第五局下半局獲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而把比分扳平時。
5.改期續賽
宣布中止比賽時,已達到「有效比賽」局數,如兩隊同等局數的得分相等,司球裁判員應宣布該場比賽為「改期續賽」。
在未能成為有效比賽前宣布停止的比賽為「無效比賽」。
凡因雨停止的正式比賽,只要打完符合「有效比賽」所規定的局數或多於該局數的「改期續賽」不給予觀眾因雨延賽的票券。
6.比賽結束
分的在配分就比比賽隊在一場正式比賽的得分就是比賽結束時本隊各局得分的總和。一場比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即可宣布「比賽結束」。
(1)打完第九局上半局,後攻隊得分領先時。
(2)打完第九局先攻隊得分領先時。
(3)後攻隊在第九局或延長局下半局比賽中取得決勝的一分時,但擊球員擊出本壘打時,按規則規定,擊球員及其前位跑壘員均可得分。所以,比賽在擊跑員最後踏觸本壘板後方可宣告結束。
(4)依據比賽成為「改期續賽」的情況除外,司球裁判員一經宣布終止比賽,比賽即告結束,其勝負按兩隊得分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