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反疫情期間居家隔離規定法律責任告知書
廣大市民朋友們: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現將疫情期間違反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規定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一、對於符合疫情防控要求需進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人員,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學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發傳染病傳播或有現實傳播風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二、對於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明知有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風險人員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對於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在隔離期間擅自外出,或者不執行通告或決定,拒不配合居家隔離相關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符合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人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拒不服從隔離等防控措施強行外出,導致他人健康、財產等受損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五、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隨意居家掃描場景碼存在著被認定為擅自外出的風險,請居家隔離人員自覺規避上述行為,積極履行個人疫情防控責任。
在此,我們鄭重提醒,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請大家自覺遵守居家隔離規定!
滎陽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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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時小偉
責編|王志鵬
簽發|李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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