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30日起,進入全省旅遊景區和公共文化場館,需持有「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為進一步保障廣大市民遊客的健康安全,請大家堅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戴口罩、勤洗手,測體溫、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風。減少人員密集場所的出行頻次,及時關注公共場館開放信息,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制度,主動掃場所碼,接受測量體溫、分時限流、保持間距等要求,並對由此產生的排隊等待給予充分理解。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加快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意見,開拓日照市外遊客市場,拉動區域旅遊經濟發展,加快促進嵐山區全域旅遊融合發展,結合我區目前旅遊市場實際, 制定出台了《2022日照市嵐山區旅遊團隊市場宣傳推廣補貼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補貼辦法),現將補貼辦法公布如下:
第一章 資金來源及補貼對象
第一條 由區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旅遊市場宣傳推廣補貼。
第二條 本辦法中補貼對象是指組織日照市外客源地遊客,來嵐山區進行二日及以上旅遊線路產品旅遊消費、進行市場推廣營銷補貼的具有合法資質的旅行社(或分社) 、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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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補貼類型
第三條 大巴車組團游。對一次組織100人(含100人)以上的旅行社,7月、8月、9月組團,給予每人20元的營銷推廣補貼;其他月份給予每人25元補貼。
第四條 自駕游組團補貼。對組織自駕游團隊的旅行社(或分社)、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進行補貼,單次組織自駕團隊應不少於10台車,每台車平均不少於3人,7月、8月、9月組團給予每車30元補貼,其他月份給予每車45元補貼。自駕游團隊單次超過200人可申請大巴車組團游補貼政策,或自駕游組團補貼政策。
第五條 專項旅遊補貼。開展研學、拓展培訓、政德教育、戶外培訓、海釣等的旅行社或專項旅遊組織機構,年度輸送總人數超過3000人的,超出部分給予每人5元補貼。
第六條 旅遊專列、 包機團隊補貼。從市外組織旅遊專列 (含火車及高鐵)、飛機單次人數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補貼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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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補貼條件
第七條 在嵐山區遊覽逗留時間須超過36小時,實現綜合旅遊消費,至少遊覽兩個收費景區、景點,並至少住宿一晚。
第八條 若旅遊旺季(7月、8月、9月)住宿床位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可不在嵐山區住宿(若能滿足住宿需求,必須在嵐山區住宿) ,但須在嵐山區再增加不少於12小時有效停留時間,遊覽四個以上景區、景點(至少遊覽兩個收費景區、景點) 。
第九條 旅行社(或分社)、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組團須在抵達嵐山區前一天(特殊情況下可在6小時前)在線申報團隊信息,未按規定時間申報或未確認行程的不能享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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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日照市範圍內的地接社或引團社接待市外客源地團隊,同樣享受補貼;如由地接社或引團社申報補貼,須與市外客源地團隊商議補貼分配比例。
第十一條 旅行社(或分社)、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在送團發生人數變更時,如不少於規定補貼人數,可在送團到達嵐山區時進行人數變更,但須按照規定程序確認人數。
第十二條 旅遊時間跨月的團隊,以抵達嵐山區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嚴禁景區與旅行社(或分社)、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造假套取補貼,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景區、旅行社(或分社)、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須嚴格按照國家防疫規定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及安全生產相關要求,無重大投訴、無嚴重違規行為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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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補貼申報流程
第十五條 旅行社(或分社)、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首次來團前須提供旅行社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責任險複印件等資料,自駕游俱樂部等行業協會須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責任險複印件等資料。
第十六條 凡申請旅遊補貼的旅行社(或分社)、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須提交《嵐山區旅行社營銷補貼申請表》、團隊行程單、人員名單、團隊交通信息(如大巴車車牌號、火車車次、自駕游車牌號)等資料。
第十七條 旅行社(或分社) 、專項旅遊組織機構、自駕游組織機構須按照日照市嵐山區文化和旅遊局有關規定確認日程。
第十八條 各項申報材料由日照市嵐山區文化和旅遊局審核無誤後,通知申請單位和個人領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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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嚴禁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旅遊組團行為;嚴禁現場拼散、拼團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對旅遊市場中強迫交易、虛開發票、不開發票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不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佔、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收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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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補貼政策可與省、市相關補貼政策重複享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產生的補貼情況將在「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日照市嵐山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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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旅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