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務關注度較高的39個熱點稅收問題

2022年07月02日09:50:31 熱門 1053


近期財務關注度較高的39個熱點稅收問題 - 天天要聞

01.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五條規定,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2.個人轉讓住房,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3.營改增後,計征土地增值稅時,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稅?

答:不包含。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第五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4.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嗎?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5.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6.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土地增值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三條規定,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7.合作建房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二條規定,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8.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贈與」包括: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09.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是否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10.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發票開具有何要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11.股權轉讓損失,公司對境外公司的股權投資損失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規定,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七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第一條 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六、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十二、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第三十九條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第四十一條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發生上述規定的股權投資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於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並結合實際業務區分情況進行扣除。如界定困難,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繫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2.同一自然人名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是否需要匯總?

同一自然人在山東和河南分別設立有個人獨資企業,均採用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計稅方式如下:不含稅銷售額*10%應稅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35%)-速算扣除數。在次年3月31日前,是否應在河南或者山東選擇一處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C表,匯總全部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計算總應納稅額。如果不報送,未按照國稅函2001 8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計算,造成少交稅款,是否構成違法,具體會有何種處罰方式?

答: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一、關於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並且企業全部是獨資性質的,其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問題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並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Σ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Σ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五)經營所得;……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第二十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官方網站發布的《辦稅指南》規定,1.3.4.16多處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總年度申報……【辦理材料】1.《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2.《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因此,根據以上文件規定,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您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申報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是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都會涉及相關處罰,具體處罰額度視情節輕重而定,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處罰額度內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繫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竣工結算以後年度取得成本發票應如何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當年已付款但未取得發票,在竣工結算以後年度取得發票後,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不超過5年?是追溯至發生年度調整還是在取得發票年度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製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五條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因此,根據您的描述,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憑合法有效憑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否則,不予扣除。企業以前年度應未取得發票的,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具體事宜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4.公司購買應收賬款債權,罰息和違約金需要交納增值稅么?

我公司購買應收賬款債權,上一家債權人已完成合同履約和發票的開具。後續我公司起訴債務人獲得罰息和違約金,我公司需要交納罰息和違約金的增值稅么?

答: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1……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等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如您公司與該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有增值稅應稅行為,且收取罰息和違約金屬於文件中規定的價外費用,應該規定繳納增值稅。建議您參考上述規定,並結合實際業務進行界定。如界定困難,具體事宜您了聯繫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5.土地增值稅的預繳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這個政策規定的是納稅申報地點,實務中預繳土地增值稅的時候,一般也是在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依據的是哪個政策?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第十六條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第十七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四條規定,關於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報納稅的問題根據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因此,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按規定比例預交,待辦理決算後,多退少補;當地稅務機關規定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也應在取得收入時先到稅務機關登記或備案。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是因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6.發票銷售方信息,某公司收到一張個體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因其個體戶沒有開戶行和賬號,其開票方(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信息空白,能作為合規發票入賬么?還是拒收要求供應商重新開具發票開戶行和賬號填寫個體戶經營者賬號?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二)……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發票項目應填列完整,但目前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對於購買方是企業的,必須填寫企業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對於銀行賬號、地址電話等建議填列完整,但如確無法填寫,目前暫不在強制限制範圍內,不影響發票的有效性。具體事宜您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7.發票專用章,增值稅專、普票蓋發票章,是否是只能蓋在發票右下角?蓋在其他空白地方的發票是否有效?

蓋章不清晰,是否可以在空白地方補蓋一個晰的?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第一節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五、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十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十五、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十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打擊制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第三條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經核實,因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重複加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收票方有權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具體相關事宜您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8.我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民營企業。我公司競得政府掛牌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數塊。我公司對其中兩塊地(A地塊,B地塊)投入資金50餘萬元進行了通水,通電,通路,並投入400餘萬元進行了規劃設計(規劃設計涉及A地塊,B地塊,C地塊,D地塊)。4塊地均未進行地面附屬物建造。隨後,我公司將這4塊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我公司與稅局在土地增值稅加計20%扣除的計算範圍上有較大爭議:

一、稅局處理意見

稅局政策依據:國稅函發(1995)110號《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六、具體計算增值額時應注意什麼?」第二項之規定:(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稅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允許加計20%扣除的界定範圍是:僅包括三通50餘萬元和規劃設計費400餘萬元兩項支出。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不允許加計扣除。

二、我公司的政策依據

2003年7月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編寫的《新編地方稅業務指南》第28頁第2.3.3.2.4僅進行土地開發不進行房屋建造的扣除項目:

對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僅進行土地開發(如進行「三通一平」等),不進行房屋的建造,即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出去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金額;

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三、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四、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的稅金;

五、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開發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我公司的實際情況是: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僅進行土地開發,沒有進行房屋的建造,即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出去。符合《新編地方稅業務指南》第28頁第2.3.3.2.4僅進行土地開發不進行房屋建造的扣除項目規定的情形,可以享受「五、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開發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之規定。

稅局認為: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是土地(成片)開發企業,不是政府背景、國企性質的土地開發類企業,經營範圍中不包含「土地(成片)開發」內容項目,所以,不適用《新編地方稅業務指南》第28頁第2.3.3.2.4僅進行土地開發不進行房屋建造的扣除項目之規定。

我公司認為:我公司雖然經營範圍中不包含「土地(成片)開發」內容項目,但是,我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明確的」各類工程建設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證為)」之規定。我公司認為:「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涵義較廣,土地開發建設活動包含其中。我公司實質上進行了土地開發後,未進行房屋建造即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去,符合《新編地方稅業務指南》第28頁第2.3.3.2.4僅進行土地開發不進行房屋建造的扣除項目之規定的情形。

懇請省局政策權威領導維護企業利益,支持企業發展,咋樣讓企業交合理稅,明白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第五條……(六)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第六條具體計算增值額時應注意什麼? 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三)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並允許加計20%的扣除。……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三十八規定,國家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對取得土地(不論是生地還是熟地)使用權後,未進行任何形式的開發即轉讓的,審核是否按稅收規定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核實有無違反稅收規定加計扣除的情形。(二)對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僅進行土地開發(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審核是否按稅收規定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開發土地的成本之和計算加計扣除。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等。其中,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其中,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建議您參考上述規定界定是否是「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如果是,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如界定困難,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19.實物資產包含的範圍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不徵稅項目之五「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文中所稱的實物資產,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1……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二、銷售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附件2:……一、……(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20.取得的結構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企業金融結構性存款協議》中約定:保本浮動收益,取得的結構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還是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交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 一、銷售服務 ……(五)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三、……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

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二、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18年通過考核的機構名單以2018年上半年實現「兩增兩控」目標為準),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 三、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四、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判斷。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21.企業重組過程中的增值稅問題

1、資產劃撥是否屬於企業重組?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於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如果企業成立後沒有發生業務,無與資產相關的債務和債權,也無與資產相關的勞動力,那麼在重組過程中,全部或部分轉讓資產,是否可以享受不徵收增值稅的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二)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五)合併,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併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併企業),被合併企業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併。……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重組業務,是指《通知》第一條所規定的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各類重組。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1……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附件2:……一、……(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如您單位資產劃撥不屬於前述規定情形,則不屬於企業重組。而財稅〔2016〕36號附件2中第一條第二項第5點不徵收增值稅針對的是企業重組業務,如不符合該規定情形,也不可享受。建議您參考上述規定,並結合實際業務情況界定。如界定困難,您可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22.9月1號《契稅法》生效後之前簽訂的合同是否適用現在的政策?

2021年9月1號《契稅法》生效後,2021年9月1號之前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家庭第三套住房的,現在繳稅,是按照之前的4%,還是現在政策的3%?依據是什麼?如果是法院拍賣的,這個合同簽訂日期是按照《拍賣成交確認書》還是別的什麼文書的日期?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規定,一、河南省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定,四、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因此,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1.您購買第三套住房,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1年9月1日之前,適用稅率4%,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1年9月1日之後,適用稅率3%。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具體事宜您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23.合夥企業將對外投資收益分給法人合伙人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我司是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伙人,該合夥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分回的股息紅利後再按比例分給我司,請問我司取得的該股息紅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第二條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合伙人是法人企業的,法人企業分得投資分紅,因不屬於直接投資收益,不構成免稅收入,您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河南省稅務局

24.關於(國稅發〔2006〕144號)第二條規定,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徵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徵收。 這條是規定受贈房產時交稅不得核定徵收,還是對轉讓受贈房產時的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二、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

(二)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徵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徵收。

來源:河北省稅務局

25.開具普票,給學校開具普通發票用填寫統一信用代碼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一》規定:五、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信息如何填列?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當購買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時,購買方信息欄內容應填寫齊全,不得漏項;當購買方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時,應填寫購方名稱、地址,其他項目可不填;當購買方為其他個人時,應填寫購買方名稱,其他項目可不填。

來源:河北省稅務局

26.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確認收入時間

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確認收入的時間是什麼?如果是按照約定的交房時間確認的話,交房延期怎麼辦?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規定:

九、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可見,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房地產公司銷售不動產,以房地產公司將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作為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交付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早於合同約定時間的,以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來源:河北省稅務局

27.1%稅率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問題,

我單位是餐飲企業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獲取的1%的農產品專用發票是否可以享受農產品政策按9%計算抵扣的進項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的規定: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的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如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放棄享受減征增值稅政策,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用於不可抵扣範圍,即可按上述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來源:河北省稅務局

28.還建房增值稅進項問題,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在規劃內的安置還建地塊中,專門建造還建房用於安置被拆遷的原住民,在增值稅方面:

1、增值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2、如果增值稅視同銷售,是否可以按同等金額作為土地成本,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差額扣除?

3、如果不能差額扣除,是否會造成有銷項、但無對應進項的矛盾?

原營業稅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7〕768號) 規定:「一、關於拆遷補償住房取得方式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並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於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依據以上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前按照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後,該業務「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的性質並未發生變化。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如能取得被拆遷人開具(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不應確認為拆遷費用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扣除。

綜上所述,請您直接聯繫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並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

來源:湖北省稅務局

29.小區業主委員會收到物業分成需要開票嗎?

我是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平日將小區臨時停車位出租及樓宇電梯出租投放廣告有一定收益,按物管法規定,需將公共收益70%收益分成給小區業主委員會,現業主委員會收到物業分成,需要開票不?

1.若需要開票,業委會非企業怎麼申請開票?

2.若不需要開票,物業公司憑什麼單據入賬?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問題所述若是業主委員會將小區臨時停車位及樓宇電梯廣告位出租給物業公司,再由物業公司轉租。業主委員會取得的租金收入應開具發票給物業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業主委員會可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後,可申請發票開具。

來源:廈門市稅務局

30.電子客票行程單可否當做入賬發票使用?

在訂票公司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國家稅務局監製)可否當做報銷單據和運輸發票入賬使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的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三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行程單>,不得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並向開票單位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或所轄地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舉報。」

來源:遼寧省稅務局

31.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清算是否可以扣除?

某一家房地產企業,現在有一個項目要土地增值稅清算,哪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印花稅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的規定:「 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來源:遼寧省稅務局

3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定義沒有文件明確規定,靠稅務局判斷嗎?

根據《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規定:「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定義沒有文件明確規定,靠稅務局判斷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建議您參照相關會計準則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如實歸集,若您對具體判定標準存在困難,也可直接聯繫主管稅務機關。

來源:江西省稅務局

33.地質勘查行業的鑽探屬於現代服務業還是建築業中的鑽井(打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採礦、工程施工前後,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參考上述規定,具體可攜帶有關資料聯繫當地稅務機關界定。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34.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稅目名稱不準確,但稅率正確,能否入賬抵扣?

我司收到乙方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一個開具稅率為13%稅目為「建築服務-工程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目開具有誤,實際稅目應為「電力電子元器件*配電櫃」;另外一個開具稅率為6%稅目為「生活服務-案場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目開具有誤,實際稅目應為「企業管理服務-案場服務費」。此兩張發票稅率及金額均無誤,與實際業務相符,且與已簽訂合同相符,兩家供應商均已按照開票稅率納稅。這兩張發票我司能否入賬抵扣?

答: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能作為有效的稅收憑證,納稅人有權拒收,可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來源:安徽省稅務局

35.註冊資本金本批到賬的印花稅納稅時間,我公司的註冊資本金是分批到賬的,首次到賬的資本金在次月繳納印花稅後,其後分批到賬的資本金印花稅是否是在次年1月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對於新成立企業,按其新設置記載資金的賬簿所記載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實際發生額計稅貼花;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在次年的1月15日內計算繳納印花稅。

來源:大連市稅務局

36.關於企業所得稅殘疾人加計扣除的問題

單位有殘疾人一名,由於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不適宜在崗工作,目前又不適宜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每月給與發放基本工資,請問這部分基本工資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100%加計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來源:黑龍江省稅務局

37.原開具的營業稅發票現在如何重新開具?

我公司系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13年12月開具的一張房款發票為營業稅發票,現需更改內容,金額不變,重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如何操作?主要稅控系統已經無法紅沖原營業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其中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二)已申報營業稅,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

(三)已補繳營業稅稅款,未開具發票的。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

……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來源:江蘇省稅務局

38.股東經營貸款的利息

股東向銀行提供抵押取得經營貸款給公司使用,利息每月從股東個人卡上劃扣,這筆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股東需要向企業開具發票嗎,如果開具發票是不是股東個人要交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答:問題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因此,企業實際支付給股東的利息支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因此,企業向股東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應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一般涉及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來源:陝西省稅務局

39.非物業公司租賃房租,同時也給租賃公司銷售水,電等,是否可以將租賃,水電整體按照企業管理服務的比例開具?

非物業公司(類似於創業中心,租賃小辦公室類型)租賃房租,同時也給租賃公司銷售水,電等,是否可以將租賃,水電整體開票金額按照企業管理服務的比例開具?雙方合同中有分開約定水,電,房租的單價。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因此,如果兼營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銷售水、電,則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並分別按照適用的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否則,需要從高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

來源:陝西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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