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是每一個人都應該履行的的義務,是非常光榮的。當前我國的納稅制度比較完善,也符合當前時代的發展特點。那唐朝的稅收制度是怎麼樣的?
賦稅管理
在古代賦稅制度是統治者對國家經濟進行管理的主要方法,統治者為了維護國家機構正常運行所向民戶徵收錢物的一種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時期,賦稅制度所涵蓋的範圍較廣。
「稅」在漢字的結構中可分為兩部分,左邊一部分為禾,即指農作物,右邊部分為兌,即兌現,它原始的含義是指民眾向統治者繳納農作物。二.唐朝的稅收制度
唐朝前期,是以租庸調農業稅為主要稅種,他是依照丁來徵稅的。在均田制開始瓦解,租庸調徵收的比重降低,唐政府的稅收結構發生改變,由原先的以稅人為主,轉化為以稅土地、稅財產為主。
這種稅收結構的轉變,為唐後期兩稅法的施行打下了堅實基礎,接下來,通過唐前期租庸調農業稅來說明在賦稅管理方面戶籍制度所具有的功能。
1. 折納制源流
對於賦稅可以用其他物品折納這一形式,並不是基於唐朝所產生,翻查史料,我們可以得出,在漢朝的時候就出現折納的例子,如《漢書.帝紀》記載「其令以獲粟當今年賦」,即在該時期,可以用糧食來折納賦稅。
到南北朝時期,齊武帝詔「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即把布匹用來折納賦稅,由此可知對於賦稅的折納是從漢朝開始。
唐朝時期,在《通典》卷六雲:「嶺南諸州稅米」是對於折納的最早記錄。對於嶺南折納米的性質,李錦繡在《唐代財政史稿》中的認為,嶺南各州繳納的稅米是一種折納。
雖然在邊遠地區適用,折納對於唐政府是有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可以大範圍實行。貞觀年間,左戴青上書「每至秋熟,以理勸課,盡令出粟。」我們可以看出,在地稅中也存在折納。唐高宗時期,租庸調折納糧食就已經存在了。
雖然在前期有折納的存在,但是直到玄宗時期才真正通過律令在全國推行折納制度。中央把折納制度的範圍擴大,不僅是之前的偏遠地區。並且對於一些關中地區也有涉及,而且對於折納的形式也是有了新的發展,雖然唐後期租庸制度被取代,但是折納形式卻一直存在,仍然作為國家對稅的徵稅的一種重要的組成部分。
2.租庸調農業稅及其折納形式
唐代在建立以後仍然施行前代的均田制,賦予農民部分土地,讓其耕種以繳納賦稅。於此同時,結合戶籍制度,「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省戶部總而領焉」,政府通過這一系列方法為百姓建檔立案。中央通過運用這些措施,穩定了小農經濟,調節了貧富分化,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租庸調製是在唐代的土地制度上建立起來的,他對於應納的賦稅類型有具體的數目規定,具體為:「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絞絹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絞絹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但是租庸調製度又不完全依託於唐代的土地制度,他是以每戶是否有成年男丁為前提來徵收賦稅的,要是百姓家中有成年的男性,那麼租庸調就按照每百姓戶中的成年男性數量來徵收,這與均田制的按田徵收不同。
以此為標準來徵收稅,說明唐代還是沿襲了前代的方式,通過把部分土地分配給農民,對農民進行壓迫與剝削。租庸調製度以人口數量為徵收單位,並參考每個民戶中擁有土地數量的多少,這樣就導致了稅收出現了兩極分化的局面。
租庸調在執行過程中不是僵持呆板的,而是根據每個區域的地理條件等具體的情況而變化的,可以折納,江南地區可以用布匹、米等來折納賦稅;中部的一些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把賦稅折納為豆子、米。
對於那些地理條件不適合養蠶、種棉的地域,若不能折納布匹,那麼可以折納糧食;剩餘的一些地方可折納製作衣物的質料、財物寶器;在此時期,鹽業允許私人生產經營,所以一些地區也可以將鹽折納賦稅。
在該時期,除了鹽業可以私營外,礦業也可以私營,即「凡州界內有出銅鐵處官未采者聽百姓私采」,但是為了對造幣業進行壟斷,私營礦業所產出的銅等用來造錢的礦產資源必須由唐政府購買,不能私下進行交易。
唐政府還對其進行徵收礦稅,礦稅與鹽稅雖然種類不同,但按其本質來說都是為了折納賦稅。在唐玄宗時期,對鹽稅、礦稅的徵收,政府通過頒布法律作出具體規定,使其越來越規範。
到了唐肅宗時期,鹽稅的法制化進一步加深,該時期由礦稅徵收制度轉變為禁榷專賣制度。這種折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較強的變通性,在現實層面中並沒有減少稅收,反而使稅收種類多樣化。
唐朝前期的這種主要稅收制度使唐財政穩定增長。但是在唐高宗之後,土地趨於私有化,唐中央所能分配的土地逐漸減少,到了唐玄宗時期,已經全面瓦解,民戶的土地被兼并,部分民戶不得已逃亡,還有部分民戶隱籍在官僚地主之下,這使得租庸調製所能徵收的賦稅越來越少。中央的財政業出現危機,直至安史之亂以後,租庸調製便再無其存在價值,唐德宗時期,租庸調製被廢除。雖然租庸調製不免有其弊病,但是其社會功能也不言而喻,它有其靈活變通的折納方式,而且允許私營鹽業和礦業,在前期保障了唐代財政的穩定。
兩稅法擴大納稅主體
唐中後期的稅收制定為兩稅,為何稱為「兩稅」,有四種不同的看法個看法是,以戶稅為兩稅,看法是以春秋的田地為兩稅它主要是以戶稅為主,其他的一些稅收為輔。
1.兩稅法納稅主體
唐後期兩稅法的實行有著積極作用,第一個積極作用是,國家之前對稅的徵收以均田製為基礎,根據丁來徵收賦稅,實行兩稅法以後,不再根據人頭來徵收賦稅,而是依據土地的多寡來徵收。
其中兩稅的地稅就是重要體現,兩稅中的另一個稅種,戶稅,雖然依據的是民戶的資產為依據來徵收,但是土地資產也佔有重要比重,所以其主要也是根據土地來徵稅收。
產生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是在這一時期,均田制遭到了破壞,民戶對土地的佔據差距越來越明顯,舍人稅地指國家改變徵稅的依據,由原來的以人為依據換成以土地的擁有量為依據,舍人稅地體現出國家對民戶的管理與控制有所放鬆。
第二個積極作用是前期的租庸調製,不論是普通民戶、地主富紳或其他不同等級的主體,他們所擁有的資產明顯不同,但是對於政府上繳的賦稅卻一模一樣,這種情況放在現實中是極其不合乎實際的。
在唐代實行兩稅法之後,對於那些自身沒有土地,通過租借他人土地而耕種的人,他們只需要繳納戶稅,地稅是不需要繳納的,這樣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有利於調節貧富分化。
對於那些流民,在實行租庸調時期,稅收以均田製為基礎,流民在流入地沒有田地,也沒有編籍入戶,所以是不需要繳納賦稅的。兩稅法改變了這一局面,不管是何主體,只要自身擁有資產,就必須繳納賦稅。
它的徵稅主體由原先的主戶又加入了客戶,並且對商人重新規定了新的稅率,基於此,唐朝兩稅法擴大了納稅主體的徵收範圍,貴族、商人、官員等都需要納稅,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中央不增加賦稅徵收的額度,也會增加稅收。
2.穩定稅收
唐憲宗時期,稅收上交中央還是留在州縣,以及其所上交的比例為多少,這需要中央派專員與當地的官員協議,根據「以支定收」的原則,仔細盤查每個州所要上繳的數額。
但在實際中央與地方稅收的分配上,上繳數量的多寡與中央和地方力量強弱不同。如若中央實力較強,地方的實力較弱,那麼地方給中央分配的稅就越多。要是地方的實力強,中央的實力較弱,那麼地方分配給中央的稅就較少,有時候地方會拒絕上供。
由於在執行程序上,各個區域的兩稅總的額度已經被確定下來的,根據「每年留州留使數額」,所以只有多出來的稅額才能作為每個州縣兩稅的分配額。
地方把稅收按比例分配給中央後,中央的稅收入庫,入庫後的主要用途是軍隊和官員的費用。中央財政主要在軍隊消費,這部分消費用于軍隊的食物、官兵的衣物、以及賞賜的費用。
兩稅法實施之後,方鎮的權勢在逐漸增加,對國家的統治帶來挑戰,於是唐德宗開始擴大禁軍的規模,在那個時期,禁軍的規模已經超過來十五萬,另外一部分的軍費則來源於邊疆的軍人,雖然守衛邊疆的軍人費用比禁軍的費用低,但其人數眾多,也是一大筆花銷。
還有一部分支出用於戰時費用,戰時費用是指在發生戰爭時所要支出的費用。在官員的費用方面也是一大筆支出,在唐時期,官員的數量增加,所以用於官員的費用也有所增加。
唐後期各州的兵力有所增加,如唐文宗時期,中央的兵力約有九十九萬,稅收的多半用于軍費,地方的兵力約為五十九萬,他們的軍費則是由地方的財政稅收為支出的。
綜上所述,國庫的稅收由中央統一管理,地方政府對存留的稅款具有自主權,這種管理體制體現出唐戶籍制度在稅收方面的社會管理功能為,能使唐代把稅收穩定收入國庫當中,鞏固統治者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