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將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數國囚」:淺談秦漢家族法

2023年10月05日11:07:10 歷史 1129

引言

從國家層面來說,家族法是從原始氏族社會的習慣法演變而來,到西周時期,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家族統治網——宗法制度西周至秦漢,建立在宗法制基礎上的政治制度被歷史所淘汰,但宗法觀念和宗法組織,並沒有隨著周代政治軀殼的殘破而消亡,而是以一種次生的形態即以家長為本位的家族制度延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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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莫道漢家雜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

在法學界,家族法歷來是指調整家庭內部秩序的法律,諸如有關婚姻、繼承之類的法律。所以家族法是家族成員關係的法律典範,它是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既包括刑法中的有關家族犯罪的法律規定,也包括民法中的家族繼承、婚姻法等。

秦代,「同居」一詞的出現,是「分異令」的延續,既是家庭中人際關係發展變化的結果,也是國家刑罰制度的一種需要。自商鞅實行「分異令」以後,個體小家庭成為秦代社會的主流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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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主對尚未成年的兄妹等仍然有撫養的義務,未婚的成年兄弟也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沒有分異出去。所以同一戶口簿下,可以包括父母、兄弟、子女等家庭成員。秦律規定,「同產」的兄弟,到了成年之時,必須分家另立門戶。

如果「不分異」不僅「倍其賦」,在刑事上還要承擔「連坐」的刑罰。於是「同居」一詞的產生,是為了區分可分異而沒有分異的「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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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反映了秦將家產分戶政策得以普遍貫徹的現實。這是符合歷史事實的。從「同居」者存在與否能夠得出家庭的三種形態,第一種是與父母同居,包括父母、妻子的主幹家庭;第二種是與父母不同居,即夫妻的核心家庭。

奴婢對於家族形態沒有影響,但對於奴婢算不算是「同居」範圍,學者們早年的觀點仍有分歧,在此簡單論述一下。有學者認為「同居包括親屬以外的奴婢」,有的學者認為「奴婢在戶主家中不算作「同居』,而是一種與牛馬相類的『戶貲』。理由是秦漢奴婢沒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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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家庭形態,在商鞅變法後,核心家庭大量存在,主幹家庭也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聯合家庭也同樣存在。至於有些學者認為商鞅變法後,只存在核心家庭的看法,筆者認為並不符合歷史事實。

還有學者認為,聯合家庭是秦時普遍的家庭形態,這也與史實存在一定差距。同時秦代自商鞅變法以後,一直處於戰爭的狀態,百姓們在衝殺中生活,經常會失去丈夫、失去兒子。除以上三種家族形態外,還出現了許多特殊的家庭,例如鰥寡家庭、孤獨家庭,還有由於貧窮出現的贅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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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子·勵士》記載:『有死事之家,歲使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於心。』論其後,將因軍功應得的爵授予其子。」

《南陽戶籍簡》中所反映的秦代家族形態是以核心家庭為主,主幹家庭次之,聯合家庭也少量存在。家族形態的這種比例,不僅僅是商鞅變法提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結果,還有徭役、戰爭、貧窮、疾病、以及風俗等眾多因素影響,限制人口增長的速度和規模。

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使小家庭成為社會主要的家族形態。為了保障以「戶」為單位的小家的延續,維持家族內的倫理秩序,保障賦稅的徵收以及服勞役的人數,秦政府制定了相應的繼承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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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公決獄多陰功,自知有子當三公

爵制實質上代表著一種社會秩序,能夠對國家政權起到一種社會主流力量的支持和凝聚民心的作用,國家對爵位繼承製定嚴密的規章制度,是鞏固國家政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關於戰國秦代史研究,顧炎武曾有過如下的感慨,自魯哀公二十七年《左傳》絕筆,周顯王三十五年六國依次稱王的近一個半世紀的歷史「史文闕疑」,而春秋至戰國一切皆變於一百三十三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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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資料發現之前,後人對秦國及秦代的繼承製度幾乎一無所知,秦始皇的皇位傳承還因趙高李斯等人的矯詔而傳位給少子胡亥,這就給人造成一種假象,似乎秦代不存在長子繼承製的原則。睡虎地秦律等簡牘資料發現後,使後人道了嬴秦是存在「後」與「後子」制度的,但關於秦的繼承製度,目前學界仍然存在爭議。

作為後子,其繼承爵位的同時,也就意味著繼承了爵級所享有的法定田宅,即繼承了戶主,同時還可以得到戰死或立戰功的父親所得的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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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有了這些權力和利益的存在,秦律對後子繼承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具備法律資格的人才能繼承爵位,如不符,立刻奪爵或免爵。

父親在戰爭中死去,讓繼承者繼承爵位。如果後來得知該人未死,剝奪繼承人的爵位,並懲治其同伍的人;未死的人回鄉,作為隸臣。有軍功的人還沒拜爵便死了,只要他的「後」沒有犯被耐遷的罪,是可以繼受爵位和賞賜的。

漢承秦律,在繼承過程中遵循按軍功授爵授田宅的原則,爵後也是戶後,作為後,可以繼承父親的爵位以及按爵級所享有的法定田宅,也可以得到父親因戰功而獲的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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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爵位的繼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謊報戰死一事,其後的爵位要被剝奪;繼承者犯有「耐遷」以上的罪,也不能繼承爵位和得到賞賜。秦漢婚姻法體現了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在「禮」的影響下,在家庭中,確立了男尊女卑的倫理道德觀念。

《禮記·郊特牲》載:「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在觀念上,把女子作為男子的附庸而存在。在法律上更是體現了男女的不平等。如在夫妻相毆的刑事犯罪過程中,夫妻在量刑上存在極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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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國精明有父風,飲酒一石耳目聰

秦漢婚姻法體現了不同階層的等級性。漢代法律禁止良賤通婚,維護了階級間的等級秩序。《法律問答》中記載了平民女子和奴隸男子結成的婚姻,女子隱瞞其子為奴隸子而被判罰。可見,良賤為婚,其後代也被淪為奴婢,所以女子才會隱瞞。這些都體現了婚姻法中不同階級間的等級差別。

《法律問答》記載:「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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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婚姻具有不穩定性,律令中對女子棄夫逃亡的記載,以及《戶律》、《置後律》中對「棄妻」、「棄妻之子」的規定,都說明女子逃婚現象很多,「出妻」、「棄妻」現象頻繁。漢代婚姻中「出妻」理由瑣碎繁多,使漢代婚姻容易破碎,在「七出」盛行的漢代,改嫁、再嫁事例十分普遍,造成了漢代婚姻家庭的不穩定。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維持婚姻關係的等級秩序,制定了眾多的法律規定。比如建立了一夫一妻制,對婚姻關係的亂倫事件進行了懲罰,以避免妻妾關係的混亂,並對低俗的通婚進行了抵制,這對後來的婚姻法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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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姻關係的角度來看,秦漢宗族法的主要內容是維護家族和社會的穩定。對於「殺戮」「姦淫」等家族犯罪,國家採取了重罰的措施,在某種程度上遏制了家族犯罪的發生,以保證各大家族的團結。秦漢在繼承製度中雖然遵循嫡長子繼承製,但其餘諸子也享有降級繼承爵位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了兄弟間的爭奪。

秦漢還規定了家族內的尊卑等級秩序,父子、夫妻、兄姊與弟妹之間都體現了尊卑的等級秩序。父子關係中,父母殺傷兒子處罰較輕,但子女殺傷父母,皆以棄屍論罪。在不孝罪中,只要父母告子不孝,經核實後,皆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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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律中,夫毆妻,如果沒使用兵刃,即使受傷,也無罪論處;但妻毆夫,不講任何條件,皆淪為隸妾。在兄弟姊妹的關係中,殺傷罪的量刑一般遵循兄姊毆弟妹減輕、弟妹毆兄姊加重的原則。這些法律規範了家族內尊卑的等級秩序,體現了同罪異罰的法律特點,實現了國家對家族的控制。

在「戶主」繼承的過程中,國家放寬了繼承人的範圍,甚至免良後的奴婢都可以為戶,這樣既防止了「絕戶」的出現,也實現了國家對「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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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以家族為本位的秦漢社會,政府利用收孥和族誅的手段對家族各成員進行相互制約,體現了中國刑罰體系中刑事責任連帶的特點,實現了國家對家族的整體控制。秦漢家族法是國法對家族進行統治的一種秩序,在維護家族內部和諧穩定的基礎之上,最終達到了維護皇權目的和意圖,體現了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立法精神。

參考文獻:

史記

《漢書》

《法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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