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不少人偏愛「隨用隨取」、收益可觀的理財保險,可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往往與合同條款大相徑庭。近日,北京密雲法院審理了一起退保糾紛案引發關注。2024年,北京李先生在一名保險業務員的推薦下,投保了一份號稱既能鎖定高收益、又能像銀行活期一樣"隨用隨取"的理財險。然而簽訂合同後他卻發現,合同暗藏超長鎖定期,根本不能隨時取回本金。
買保險時明明說好了「隨用隨取」,怎麼就成了一句空話?保險公司算欺詐嗎?法院又將如何判決?
投保說好「隨用隨取」
合同竟一字未提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經營者,希望手中的現金在可以隨時支取的前提下,通過理財帶來一定的收益。北京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為李先生推薦了一款符合需求的保險產品,不僅可以隨時支取,收益還遠高於定期存款利率,甚至比長期國債的收益率還高。

2024年6月30日,業務員告知李先生「利率優惠僅剩最後一天」,於是李先生在業務員的催促下,簽訂了保險合同。首年繳納保費200萬元,五年計劃總投入達1000萬元。
幾個月後,李先生翻開這份厚達40頁的保險合同時才發現:保險合同中竟從未提到保險本金可以隨時支取。反之,按照合同約定,即使足額繳納了1000萬元的保險金,他也只能從第6年開始,每年領取42.3萬元的養老金和分紅。
如此算來,在他80歲左右,能領到1000萬元,到他105歲合同結束時,累計領取到1800萬元。

對此,保險公司回復稱,如果李先生想要取回本金,只能按照退保的方式操作,已繳納的200萬元只能拿回112.8萬元的保費。協商無果後,李先生向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
投保意願與合同內容嚴重偏離
法院:撤銷保險合同
庭審中,李先生表示,被告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多次保證,產品滿足短期理財需求,但是實際簽署的保險合同並非如此。
而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既然簽了字又錄了像,證明李先生對自己購買的保險產品已經做了充分了解,理應為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
法院審理認為,簽字、視頻確認等行為可以認定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投保的確認,但不能必然地得出保險業務員已經向投保人充分介紹了保險合同條款的結論。
在李先生與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聊天記錄中,法庭注意到了這樣的細節,李先生提出疑問的關鍵節點,業務員通過含糊的表述,用「五年繳費期」偷換了了「五年領取期」的概念,促使原告最終簽訂了保險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據此,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告李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被告保險公司退還原告李先生保費2000010元。
傭金驅動下的營銷模式
助長誤導欺詐行為
最終,業務員的銷售誤導被認定為欺詐行為。法學專家分析認為,之所以出現這類現象,深層原因在於行業長期存在的「傭金驅動」下的誠信風險與粗放的營銷模式。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青武介紹,保險代理人的收入主要來自保險產品銷售以後獲得的傭金,簽訂的合同數量越多,傭金收入就越高。在這樣的利益機制下,往往會讓保險代理人隱瞞或誇大險種的真實情況。
專家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長效的利益約束與追償機制。同時,行業亟須建立個人信用檔案記錄,通過「黑名單」制度加強對代理人的實質性約束,防止其在不同公司間「帶病執業」。
保單條款內容複雜
投保人要關注3個要點
專家提示,普通消費者在面對動輒數十頁、包含大量術語的合同時,要抓住核心要素保護自己的權益。尤其關注3個要點,第一,保費總額和支付方式;第二保障程度,即被保險人能獲得什麼;第三,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對於業務員的口頭承諾,投保人應要求其在合同文本中指出具體的對應條款。對於自己不理解的條款,可以要求業務員進行書面解釋,並留存好相關的溝通記錄。如果發生糾紛,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綜合《法治在線》
編輯:崔朝輝
本文編輯:肖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