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50億降到100億,這家信託公司額度下降了!

近日,江蘇國信發布公告,控股子公司江蘇信託擬使用自有資金購買信託計劃及其他資管產品,額度不超過100億元。這一額度較2024年降低了20億,而在2021年,江蘇信託可用於購買信託計劃的金額為150億。

關於江蘇信託為何要用自有資金投資信託計劃,2024年4月21世紀經濟報道稱:或為解決項目風險。

從150億降到100億

近日,江蘇國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蘇國信」)發布公告表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信託擬於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期間使用自有資金購買信託計劃及其他資管產品,投資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00億元(期限內任一時點投資信託計劃及其他資管產品的金額不超過100億元),並授權公司經理層具體實施相關事宜。

這並不是江蘇信託首次開展類似投資。2024年4月12日,江蘇國信公告稱,江蘇信託擬於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間使用自有資金購買信託計劃,投資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20億元(期限內任一時點投資信託計劃的金額不超過120億元),並授權公司管理層具體實施相關事宜。

而在2021年,江蘇信託可用於購買信託計劃的額度為150億。2020年12月15日,江蘇國信公告稱:2021年1月至5月,江蘇信託擬使用自有資金投資信託計劃,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50億元(期限內任一時點投資信託計劃的金額不超過150億元)。在上述額度內,資金可滾動使用
這說明,江蘇信託使用自有資金購買信託計劃的額度,出現大幅下降。
關於江蘇信託為何要用自有資金投資信託計劃,21世紀經濟報道2024年4月25日發布的《江蘇信託120億投資計劃引關注 嚴格風控為合規關鍵》稱或為解決項目風險。

有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信託公司用120億這麼大資金體量的自有資金去投資信託計劃在業內並不多見,江蘇信託尚未披露資金投向,不能確定其主要投資目的。

對於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投向自己發行信託計劃的目的,有業內人士分析,該投資行為一般有三個目的:一是,為了用自有資金賺取更多利潤,提高公司收益。二是,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認購自己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來支持產品成立。信託產品在發行的時候可能流動性不足,或者沒有達到發行條件,因此會通過自有資金提供一定的流動性支持。第三,可能是信託項目延期,需要信託公司自有資金參與去化解相應的風險

他指出,目前江蘇信託尚未披露真實目的,所以上述幾種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但他也推測到,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最有可能的是解決現存信託產品的風險,主要是流動性風險,比如,江蘇信託投資的標債為主的信託產品,如果底層標的流動性不足,在資金端面臨贖回的時候,那麼自有資金就可以提供一些短期的流動性支持,這是一個非常可能的情況。另外也可能是對現有的風險項目進行化解,這可能會涉及變相剛兌,也不那麼合規。

雖然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信託計劃有承接固有風險項目的可能性,但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表示,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信託計劃投向老產品或者新產品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主要是看內部風控對對應業務的判斷,對於能過風控要求的業務來說,風險程度是一致的,其中關鍵主要是嚴格執行內控制度,這樣就有據可查,並且合法合規。

35億佳兆業逾期成風險項目

4月11日,江蘇國信(002608)公告披露一宗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進入二審程序,其子公司涉及的信託貸款糾紛案涉案金額高達25億元本金及相應利息、違約金,總計共約35億元,目前案件已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告顯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江蘇國信方面的訴訟請求,判令佳穗置業返還借款本金25億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但佳穗置業和惠東佳兆業不服判決,已就評估費等事項提起上訴。

江蘇信託與廣州市佳穗置業有限公司的糾紛,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債務人未能如約清償,作為債權人的江蘇信託向法院請求其還本付息。
時間線拉回到2019年3月,江蘇信託受特定機構投資者委託,設立信託計劃,並代表信託計劃與佳穗置業簽訂了《信託計劃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江蘇信託向佳穗置業提供25億元的信託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60個月,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為確保貸款安全,佳穗置業提供了506套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並由惠東佳兆業持有的佳穗置業10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
然而,2024年,佳穗置業未能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江蘇信託遂於2024年8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5年2月,江蘇信託收到勝訴判決書,法院判決佳穗置業需返還借款本金25億元,並支付利息與違約金(按年利率13.2%),總計約合35億元
同時,法院判定江蘇信託有權就佳穗置業提供的506套不動產及惠東佳兆業持有的佳穗置業100%股權優先受償。
在債權實現的過程中,抵押物處置是債權實現的關鍵環節。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凍結佳穗置業名下部分賬戶,並查封了其506套不動產。

近日,江蘇信託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案件通知書》。佳穗置業和惠東佳兆業不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 01 民初1710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中關於上訴人承擔評估費的判決,改判上訴人無需承擔評估費 28,000 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然而, 對於江蘇信託來說,這只是階段性勝利,在兩名被告的償債能力是否足以償還借款的問題上,仍然存在不確定性。